实际上,主体在特定的与实现其人生追求有关的领域之外,尤其在日常生活领域中,他的行为可能是最平凡的、简单的、非创造性的。习惯是人的第二天性,形成了的习惯所引起的无非是惯性的、重复的活动。个别主体总的精力有限,平均使用力量不会带来成功。主体只有在习惯性的活动中节省相当多的精力,才有可能把它集中到自己的主要目标,在特定领域的实践中发挥自己的创造能力。
阶段九,自由的主体性。自为与自由同为标志主体性高级阶段的范畴,彼此颇为相近,以至可以互相表征:自为的主体是自由的,自由的主体是自为的。二者的区别在于,自为侧重于主体指向客体时的状态,即在对客体的能动的、有效的作用中表现的人的高度的主体性;自由则侧重于从主体本质在客体中对象化反观主体自身的状态,即在被主体改造了的客体对主体力量的确证中体现的人的充分的主体性。如果说自为是外向的、客体化的,最终将在客观对象中实现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内向的、主体化的,结果将达到主体对于自己价值实现的心理体验。
我们所讲的自由并不仅仅是某种心理的体验,必须以自觉和自为为前提,才有主体真正的、现实的自由。缺乏自觉和不能自为的自由,不过是主观的、虚妄的幻觉,是囚犯在铁窗下闭目想象到的,或学子梦笔生花时体验到的那种自由。对于人的主体性的这一发展阶段而言,自由和解放是同义词。自由可以从与客体关系中去理解,也可以仅仅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而解放则必定以制约主体的客体的存在为条件,表明主体对于客体的关系。这种区别清楚地体现在卢梭那段著名的话里:“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注254本性自由的人摆脱客体枷锁的束缚,这种结局即所谓人的解放。卢梭认为,人们由于放弃其无限制的“天然自由”而订立社会契约,从而才获得“公民自由”,其中包括精神的自由,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卢梭所谓人与生俱来的自由即“天然自由”,充其量只能算是自由的潜在形态,属于自在的主体性阶段。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解放一样,乃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现实结果,而不是它的开端。
但是,仅仅靠社会契约并不能达到主体的真正自由或解放。束缚主体的客体和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都是现实的存在,“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注255。主体的自由不是偶然的、个别的实现,而是表明主体本质特征的全面的状态,构成人的主体性演化中的一个阶段。自由的主体性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最高境界,是人之为人或人作为主体的真正实现。这是人的主体性的交响乐中最激昂、最美妙和动人心魄的乐章,人生在这个时刻闪耀着异样的光彩。
上述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九个阶段是依上升的序列排列的。其间,以自失的主体性为转折点,将前四个阶段与后四个阶段划分为初级和高级两大时期,造成所有这些部分的质乃至根本的质的变化,并把这一系列变化的诸环节衔接起来的不是外在的联系,而是人的主体性发展中内在的辩证的否定。对于辩证的发展来说,在确定人自身的主体性的过程中,必然包含一系列对旧阶段里人的主体性的某种否定。借助一系列积极的包括自我肯定的自我否定,人的主体性才能完成由抽象的、观念的、片面的、狭隘的主体性向具体的、现实的、全面的、广阔的主体性的不断跃迁。拘守某一较低阶段的主体性,或误将自我的主体性当作至高无上的主体性而不能超越这种自我,便不可能实现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能实现的最高的自由的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