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种历史的和逻辑的顺序,人的主体性的发展过程也许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九个阶段:第一,初级期人的主体性,包括四个阶段,即自在的主体性、自然的主体性、自知的主体性和自我的主体性;第二,转折期人的主体性,是一个阶段,即自失的主体性阶段;第三,高级期人的主体性,也包括四个阶段,即自觉的主体性、自强的主体性、自为的主体性和自由的主体性。
第一个时期,即初级期人的主体性。
阶段一,自在的主体性。个体的人或人类整体产生之初,没有任何现实的人的主体性可言,但不等于这种主体性的绝对的无。作为生成的环节,乃是从非存在到存在,而不是纯粹的非存在。既然生而为人,与周围事物发生特定的联系,就从自然界物质存在形态的主体性中萌发出了人的主体性。在自然物质,特别是生命有机界进化中积累起来,并在人的社会中将不可遏止地表现的能动的倾向,是人的主体性的发源地。
人的主体性作为“最初的有,是自在地被规定的”注249。正如列宁所理解的,自在=潜在,即尚未发展、尚未展开。这种潜在的、自在的主体性,处于自然和社会的交界处,处于动物向人的转折中,因而带有中介的、过渡的性质。它是由现实的物的主体性向现实的人的主体性转变的起点,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向人的社会属性转化的开端。人的自在的主体性作为潜在的人向现实的人转化的一个中介环节,其意义主要不在于它本身如何,而在于它联结着什么,从这里将引起什么。人的潜在的、自在的主体性,只有在实现中才能逐步展示自己的内容和必然性。
阶段二,自然的主体性。这是人的具有浓郁的自然气息的主体性阶段,是由自在的、潜在的阶段逐渐现实化的人的主体性。人虽然一生下来就进入了社会,但他最先遇到的并不是真正的社会联系,毋宁说更多的仍是血缘的、自然的联系。在个人或人类的幼年时期,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以及人与周围环境的联系都首先具有自然的特点。人在一定的自然联系中成为某种主体,完全是自然而然的,他自己还意识不到。他在母亲和亲属身旁,在山川草木、鸟兽鱼虫的感性自然界中,无忧无虑,怡然自得。这时的人还是个未在体力和智力上充分发展的主体,还不能区别客体,更无从说改造客体。人与他人,人与自然,处于原始的、直接的、混沌的统一状态。“在人面前是自然现象之网。本能的人,即野蛮人,没有把自己同自然界区分开来。”注250
从主要特征上看,这时的人与其说是社会的人,不如说是自然的人,是在自然关系中生活的主体,其主体性只能算是一种自然的主体性。但是,这种主体性又不是纯自然性的,社会性的因素已经包含其中,并且日渐增强。人本质上是社会的存在物,可是这个社会本质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在人的社会性活动中后天获得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儿童的成长过程即人的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从自然的人转变为社会的人的过程。
阶段三,自知的主体性。当人逐渐将自己同自然界区别开时,也随之开始意识到自身作为主体同客体有区别。人感觉到自己在与客体的关系中可以是主动的作用的发出者,使对象在这种作用下发生某种改变。他好奇地看着由于自己的所为而引起的直接结果,体会到作为活动主体的莫名其妙的快乐。在孩子们的游戏乃至恶作剧中,很容易见到此类幼稚而又认真的充当主体的尝试。自知的主体性是对自然的主体性的扬弃,是由从外部获得的主体性向从自身中发掘人的主体性转化的开始。
这种主体性的自知仅仅是初步的、肤浅的,朦朦胧胧,似懂非懂,即使熟知也不一定是真知。人尽管此时已意识到自己有某种主体性,但又不理解这种主体性为何物。即是说,在这个阶段出现的远不是自觉的、理性的人的主体性,或许可以称之为知性的主体性。由于这时人本身活动范围狭小,限制了对客体的认识,难于深入把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只能较多地从个人本身去想象这种主体性。
阶段四,自我的主体性。直到这个阶段,人还是生活在一个“小社会”的环境中,“大社会”辽阔的海洋还未展现在他面前。一般说来,这种“小社会”对于未成熟的主体带有特殊的、保护的意味。主体在这种状态中,比较容易从外部环境获得浅层需要的基本满足,包括物质生活、情感心理等方面。他还不懂得“小社会”与“大社会”的区别,不懂得他的主体性的外在保障具有特殊照顾的性质;误以为自己内在地、天然地就具有这种主体性,客体、他人似乎都理所当然地应该围绕这个主体旋转。这是一种自足的、自负的、任性的自我陶醉,可以称之为自我的主体性。如果恶性膨胀,就会导致执著地以自我为中心,用自我的主体性否定、排斥他人的主体性,像狄德罗所说的那架有感觉的钢琴,“在一个发疯的时刻”,“以为自己是世界上存在的唯一的钢琴,宇宙的全部和谐都发生在它身上”注251。在一些个人的以及某些民族的早期经历中,不乏此类自我主体性的极端表现。但是应当指出,并非每个主体都必然在这种自我的主体性阶段走向极端。而且,一般的自我主体性作为人的主体性发展中的一个阶段,也有其积极的作用:它确定并强化了自我的主体地位,是自我实现的进一步尝试,推动了主体自我意识的发展。尽管如此,自我的主体性毕竟是主体不成熟的表现。这个阶段对于特定主体无论久暂、轻重,随着主体及主体与客体实际状况的变化,自我的主体性终归还是要被后续的阶段所否定。
第二个时期,即转折期人的主体性。
阶段五,自失的主体性。一旦主体走出“小社会”而进入“大社会”,先前小环境中允许他有某种自娇和任性的特殊关照便减弱乃至消失了,人须以自己的本来状态与客体、他人发生联系和作用。原先由自然和“小社会”加于人身上的表征其主体性的附加物渐渐剥落,人自我膨胀起来的那种观念的主体感亦趋于萎缩。本来显得神气十足的主体性突然贬值,人处处受制于客体,几乎被溶解在客体之中。人在这种境况下,会产生严重的失落感,他觉得在失去那些表征主体性的附加物和自我主体感的同时,似乎连自我也随之失落了。叔本华哲学中的一个概念“自失”,颇能概括人的这种处境和心境。所谓“自失”即自我丧失,指的是“人们自失于对象之中”,“忘记了他的个体,忘记了他的意志”注252。
人进入现实的世界,当他还未认识现实,还缺少现实生活的能力和手段时,现实对于他乃是异在的、仿佛处处与他对立的力量,物的客体性压抑着人的主体性。这种状况发展到极端,就是所谓异化,即主体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作为异己的力量与主体对立,使主体性失去其现实性。在这一阶段,人的主体性并未泯灭,而是被压制、扭曲或摧残,故称自失的主体性。
第三个时期,即高级期人的主体性。
阶段六,自觉的主体性。人在自失的迷惘中批判地实行对自己主体观念的反思,反复清洗、净化自己的原有观念。挫折和逆境在人的主体性发展中的作用在于,它毫不掩饰地将无情的客体性展示在人们面前。严峻的现实表明,不可能再依赖他人、他物,而只能靠自己的思维和行动的力量在世间立足,争得生存和发展。强大的客体性的重压,对人可以发生两种相反的效果。被它压垮的是软弱的懦夫,成为听命于客体包括在此以客体身份出现的别的“主体”(现实的或神秘的“主体”,如权威、金钱、神、命运等)的奴隶。能够经得住挫折,不畏逆境或历经磨难而愈益坚定的人,则在与客体的关系中重新确认了自己的主体地位。前一种结果,使人长久滞留于主体性自失的、异化的状态;后一种结果,使人从主体性自失的苦恼中解脱出来,达到自觉的阶段。人在现实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开始意识到自己并不是只能受动于外物或他人作用的被动存在物,不一定要受某种命运的摆布。人可以在对客体认识的基础上,主动地借助于实践作用于客体,在这种对象化的活动中实现人的目的,从而证实自己的本质和力量。此种力量越大,越与人的本质一致,人就越感受到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
自觉的主体性较前述自知的主体性更现实和深化,是人的主体性在更高水平上的再发现或再觉醒。与先前那种由于对客体和他人无知而形成的盲目、自发、主观和唯我的主体性相比,同客体性相统一的主体性即在主体和客体的现实关系中的主体性,无疑是人的主体性的自觉阶段。自觉阶段在人的主体性演化中实现了一个显著的飞跃,从这里开始,人的主体性跨进了在质上不同于前述阶段的一系列发展阶段。
阶段七,自强的主体性。主体的自觉性不仅在于认识到客体的状况及其规律性,而且在于了解主体本身的状况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即在于对主体自身现实的自我意识。经过自失阶段磨砺的主体,在反省中意识到面对现实的客体人自身的弱点与差距。正像古人所说的:“知困,然后能自强也。”(《礼记·学记》)主体不再盲目地满足于自己的现状,为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能动地把握客体,主体迫切需要提高和加强自己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在这里,主体放弃了对外物和他人的依赖,转而反求诸己,追求自我的内在力量的充实,因而表现为自强的主体性。自觉的主体性是人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是在观念中人对自己现实的主体身份的确认;它反映主体对于客体的关系,属于人的认识领域。
相比较而言,自强的主体性则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主体在认识领域中的自我丰富或强化,体现为对知识、智慧的渴望和对真、善、美的精神追求;另一方面,它又是在实践领域中对主体现实地把握客体能力的自觉训练,其直接目的主要不在于改造客体,而在于改造主体自身。自强的主体性标志着人的主体性趋于成熟,是由自觉的观念的主体性向自觉的行动的主体性的过渡。
阶段八,自为的主体性。一旦人不仅在观念中,而且在行动中都作为自觉的主体,以强有力的主体姿态指向和改造客体,人的主体性便达到了自为的阶段。黑格尔写道,“真正地说,人的真正的存在是他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行为就有什么样的个人”注253。人只有做到以主体的态度把握自己的行为,以自己的主体行为把握客体,才是自己行为的主体,方可称之为作为主体的人。在这个阶段中,人不仅是自觉能动的主体,而且是创造性的能动主体。创造性是人的自觉能动性的最高表现。
主体在自己的活动中不满足于简单重复他人或自己业已做过的一切,而力图通过自己的劳作提供新的知识、能力和方法,探寻新的活动方式和表现方式。创造总是伴随着新的过程和结果,因而是非重复性的。对创造的重复并不是创造,至多只是模拟、仿造。重复性的活动有利于稳定某种状态,然而要突破、改变原有状态,就需要有非重复性的、创造性的活动。当然,强调主体活动的创造性的意义,并不意味着创造的主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具有创造性。
实际上,主体在特定的与实现其人生追求有关的领域之外,尤其在日常生活领域中,他的行为可能是最平凡的、简单的、非创造性的。习惯是人的第二天性,形成了的习惯所引起的无非是惯性的、重复的活动。个别主体总的精力有限,平均使用力量不会带来成功。主体只有在习惯性的活动中节省相当多的精力,才有可能把它集中到自己的主要目标,在特定领域的实践中发挥自己的创造能力。
阶段九,自由的主体性。自为与自由同为标志主体性高级阶段的范畴,彼此颇为相近,以至可以互相表征:自为的主体是自由的,自由的主体是自为的。二者的区别在于,自为侧重于主体指向客体时的状态,即在对客体的能动的、有效的作用中表现的人的高度的主体性;自由则侧重于从主体本质在客体中对象化反观主体自身的状态,即在被主体改造了的客体对主体力量的确证中体现的人的充分的主体性。如果说自为是外向的、客体化的,最终将在客观对象中实现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内向的、主体化的,结果将达到主体对于自己价值实现的心理体验。
我们所讲的自由并不仅仅是某种心理的体验,必须以自觉和自为为前提,才有主体真正的、现实的自由。缺乏自觉和不能自为的自由,不过是主观的、虚妄的幻觉,是囚犯在铁窗下闭目想象到的,或学子梦笔生花时体验到的那种自由。对于人的主体性的这一发展阶段而言,自由和解放是同义词。自由可以从与客体关系中去理解,也可以仅仅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而解放则必定以制约主体的客体的存在为条件,表明主体对于客体的关系。这种区别清楚地体现在卢梭那段著名的话里:“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注254本性自由的人摆脱客体枷锁的束缚,这种结局即所谓人的解放。卢梭认为,人们由于放弃其无限制的“天然自由”而订立社会契约,从而才获得“公民自由”,其中包括精神的自由,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卢梭所谓人与生俱来的自由即“天然自由”,充其量只能算是自由的潜在形态,属于自在的主体性阶段。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解放一样,乃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现实结果,而不是它的开端。
但是,仅仅靠社会契约并不能达到主体的真正自由或解放。束缚主体的客体和客体与主体的关系都是现实的存在,“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注255。主体的自由不是偶然的、个别的实现,而是表明主体本质特征的全面的状态,构成人的主体性演化中的一个阶段。自由的主体性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最高境界,是人之为人或人作为主体的真正实现。这是人的主体性的交响乐中最激昂、最美妙和动人心魄的乐章,人生在这个时刻闪耀着异样的光彩。
上述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九个阶段是依上升的序列排列的。其间,以自失的主体性为转折点,将前四个阶段与后四个阶段划分为初级和高级两大时期,造成所有这些部分的质乃至根本的质的变化,并把这一系列变化的诸环节衔接起来的不是外在的联系,而是人的主体性发展中内在的辩证的否定。对于辩证的发展来说,在确定人自身的主体性的过程中,必然包含一系列对旧阶段里人的主体性的某种否定。借助一系列积极的包括自我肯定的自我否定,人的主体性才能完成由抽象的、观念的、片面的、狭隘的主体性向具体的、现实的、全面的、广阔的主体性的不断跃迁。拘守某一较低阶段的主体性,或误将自我的主体性当作至高无上的主体性而不能超越这种自我,便不可能实现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能实现的最高的自由的主体性。
请所有作者发布作品时务必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我们拒绝任何色情内容,一经发现,即作删除!
声明 :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友上传,
本站未必能一一鉴别其是否为公共版权或其版权归属,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速联系我们,一经确认我们立即下架或删除。
联系邮箱:songroc_s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