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证法的性质和功能,马克思曾经作过这样的论述:“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注441然而,当辩证法以“三大规律”、“五对范畴”的模式固定下来并被简单地宣称为宇宙的普遍法则时,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批判性和革命性却被忽视了。从一定意义上说,我们过去并未真正充分理解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合理形态”——实践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