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中介在人的对象化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黑格尔认为,发自现实而又要求支配现实的目的,以制造和使用工具去陶铸现实,从而在结果中实现目的,这就是人的“理性的机巧”:它不直接与对象发生关系,而是借助于工具和手段来实现。注448黑格尔的意思是,理性本身虽然没有直接现实性,它本身什么也不能实现,但它有指导人的对象化活动创设、运用中介去改造对象的智慧与方法,因此,它就能够借助中介与对象的相互作用实现自己的目的。“理性的机巧”既说明了人的理性在创设、引发、控制主体和客体以及中介的相互关系中的首要意义,也说明了中介的重要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一些不满足于现状而渴望改变现状的人,却不懂创设或借助某种客观“条件”、“情势”来限制或消除现状中包括自身在内的消极因素,调动和发挥现状中包括自身在内的积极因素去实现对现状的超越,结果只能停留于现有状态。所谓“无志者常立志”,讽刺的就是“无志者”的“志”只是一种主观的意向,而没有借助中介的创设、学习和运用,对象化为一种足以规范和激励自身的客观力量。由此观之,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民族,如果不懂或不能通过带有自我否定性质的对象化活动,创设和运用一定的中介把自己从既定的环境中提升出来,他(或它)就势必停滞和倒退。
实践辩证法的第三个环节是扬弃对象化。
对象化活动本身已经是非对象化。这是因为,对象化指的是主体将自己的本质力量以对象的形式物化到外部对象上去,使原来独立自在的对象扬弃其独立自在性,成为凝聚和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的“人化”之物,因此,就主体而言的对象化,对客体而言恰恰是非对象化,即客体不再作为与人分离的对立的外部对象而存在,而是作为人的作品而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注449
然而,对象化对人来说毕竟是主体趋向于客体,被人们改造重铸了的客体本身也不等于人的现实。一条铁路铺好了,但不通车,就不是现实的铁路;一件衣服缝好了,但没人穿,就不是现实的衣服,正如不和人发生关系的荒芜的土地不是人的现实的土地一样。如果说对象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功能性质是在主体对象化活动中产生的话,那么,只有在主体进一步扬弃对象化的活动中,即在主体现实地体验、享用、消费对象的关系中,对象的功能性质才能实现。而对象的功能性质的实现过程,正是人把在对象世界中得到丰富和强化的人的本质力量重新据为己有,人自身在一个新的尺度上再生的过程。
很明显,这是一个使客体趋向于主体、统一于主体的过程,是主体在最终意义上对自身的肯定和发展。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在事实上,它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历史问题。在人们的实践能力较为低下,异化劳动必然出现的社会条件下,劳动者对象化活动的结果是对象的丧失,劳动产品被别人占有,而劳动者只能像动物一样仅仅在满足直接肉体需要的意义上生存。
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剥夺了他所生产的对象,从而也剥夺了他的类的生活,他的现实的类的对象性,而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那种优点——有意识的对象化自由活动——变成缺点,即降低为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单纯的手段。而对于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不劳而获的人来说,他对于对象的关系也仅仅是狭隘卑微的个人私有和直接的片面的享受,由此造成的不可能是丰富健康的感觉和心态,只能是与社会相对立的、片面的、畸形的感觉和心态——这同样是在对象世界中丧失自身的异化状态。只有当对象对人说来成为社会的对象,人本身对自己说来成为社会的存在物,而社会对人说来成为这个对象的本质时,人才能够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而这也就是人成为对象世界的主体和社会关系的主体,即人们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对抗性的主—奴关系而是平等的主—主关系。
可见,人对于对象化世界的关系问题,首先不是审美的、伦理的问题,而是只有革命实践才能加以变革的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关系问题,是实践的自主自由程度问题。
现代的人类实践已经把人与对象世界新的关系,以环境恶化、生态危机、资源缺少、人口失控等严重威胁人类生活质量和正常发展的尖锐问题的形式,摆在人类面前,尽管这一新的关系还有它另外积极的方面,但是,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方面,无不透露出这样的信息,即人类自身的行为及其社会的自然的后果,已经更直接、更密切地影响着人类自身;人类内部之间的关系和人类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愈来愈成为一个互相制约、互相渗透,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巨系统。欲使此系统成为人类长住久安的乐园,人们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起更大的责任,就必须更加全面、周密、长远、有效、合理地规范和协调自己的实践活动,就必须全面地提高人类自身的文明程度。
从上述实践辩证法三环节或三阶段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实践辩证法实质上是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辩证法,是关于人类命运以及人类掌握自己命运的理论。人类本质自身中的一系列矛盾:主体与客体、生理与社会、自然与文化、感性与理性、能动与受动、现实与可能、个体与群体、必然与自由、有限与无限等的创生、展开和解决,构成了实践辩证法的丰富内涵。辩证法的“合理形态”应当是与实践唯物主义内在地统一在一起的实践辩证法。实践辩证法并不排斥矛盾辩证法的基本内容,相反,它通过赋予矛盾辩证法以属人的现实的实践属性,而使矛盾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获得了历史的新生。
(萧 前 张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