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建构性的这一特点表明,认识是主体与客体借助于各种中介系统(工具操作系统、概念逻辑系统、社会关系系统)的双向运动过程。合理的结论只能是,认识是双重决定的。
首先,没有自在客体也就不会有信息的输入,当然也就不会有观念的客体。因此,认识必然是反映的,反映是认识无法否定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不管认识是正确的或错误的或虚幻的或片面的,也不管其是行为的或我向的或神话的或经验的或形象的或逻辑的,总之,一切认识和一切认识的形式都具有客观内容,都必须有信息的输入。从这一角度看,认识论中的反映论具有它的永恒的意义,它表明反映是认识的基本过程,是一切认识的母体。
其次,没有主体的理解、创造过程,没有概念结构或其他中介系统对自在客体的分解过程,人类只能停留于直接性上,当然也就不会有观念客体的产生。观念客体总是主体对自在客体的特殊理解和把握的产物,总是思维建构的产物。由此可见,思维的建构性否定了白板论式的反映论,否定了那种纯客观性的、一次完成的、照镜子式的反映,它使人类对认识的理解更深刻、更丰富了。
如同电脑是硬件与软件统一的运动一样,人的认识同样也有着对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自在客体决定着观念客体,另一方面主体性,即主体所特有的生理的、神经的、经验的、知识的、社会历史的、实践的等方式,又决定着自在客体向观念客体分化的程度、角度、广度和深度。这一主体性在感觉、直观、观察、信息加工、理论建构、知识体系形成等各个层次上表现出来,主体因而拥有着自身特有的对客体信息的选择、理解和解释方式。只有把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全面地理解认识的发生、本质、活动结构和更新,才能更深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实质。
(陈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