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商品价值范畴的直接移植或从生概念,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只有一个“价值”概念,即《资本论》中所讲的商品价值概念;从哲学和其他学科角度研究价值,都应以商品价值的规定方式为基础。这种看法有其合理之处,但从总体上说,这种看法并未超出经济学的特殊范围,如果坚持认为它是唯一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研究方式,那么,就会导致事实上取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价值论。这是因为,哲学的价值论是要研究包括经济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在内的价值的普遍本质和规律,寻求的是能够概括这些价值共性的一般价值范畴,而商品价值的规定,仅仅在经济学的范围内也是一个特殊概念。把商品价值直接提升为哲学范畴,不仅不能覆盖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甚至不能包含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
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和交换价值,是在特定历史条件(商品关系)下,实现产品使用价值的必要前提。商品按照价值尺度进行交换,其目的在于实现使用价值(包括中介物——货币的使用价值)。如此看来,如果要指出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一致性,把它们用一个共同的“价值”规定性加以统一,那么,就不是使用价值从属于价值,而是相反,商品价值范畴的功能在于它也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即对实现使用价值“有用”。
这样,“有用”即使用价值就是比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价值更带有普遍性的、高一层的概念,而商品的价值(产品中凝结的人类一般劳动)也像一切非劳动产品的天然物的属性一样,是使用价值的来源,是“价值一般”之下的一种特殊形态或价值的特殊承担者。因此,我们固然应该研究沟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价值”范畴同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范畴之间的联系,但是却不应把二者混为一谈。
哲学上的“价值”规定及其研究,应该首先着重于内容上的一般性、普遍性,尽量减少其特殊性、个别性的色彩。例如,是否可以利用“使用价值”的含义来规定一般价值,就需要加以分析。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已有严格含义规定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即马克思所作的富有哲学意味的表述:“物为人而存在”,即物满足人的需要这种关系,马克思也指出过,使用价值的问题不是严格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问题。但是,把它当作哲学上价值一般的规定显然是不确切的。在这里,“使用价值”有特殊的主客体范围限制,即仅仅指“物”对人的一种关系,而不能包括人与人、精神现象与人等其他主客体关系。所以它只能是哲学上的一种特殊或个别。
另一种是对使用价值作了无限广义的理解。如有的观点所说的“有用”、“效用”、“有益”等已不是狭义的使用价值,他们把诸如道德、审美这类价值也用“有用”来解释。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在于概念是否约定俗成的问题,就字眼本身去争论没有太大意义。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意义”、“好坏”、“满足”、“客体对主体的作用”等。严格说来,采用其中哪个字眼更确切些,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通常所说的“有用”、“好坏”、“意义”、“满足”等本身是什么意思,如何从哲学上深刻地揭示其实质和特征。所以,找到这些用语并不是问题的解答,而恰恰是问题的提出。
对“价值”所作规定中较有共同性并较合理的说法是:“价值”这个范畴的最一般含义,是对主客体关系一种特殊内容的表述;这种内容的特质就在于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是否同主体的结构或尺度或需要相符合、一致或接近;“是”者,即属于人们用各种褒义词所指谓的正价值,“否”者,则属于人们用各种贬义词所指谓的负价值,此外还有介乎两者之间的中性价值。
上述规定的特点是:(1)坚持了主客体关系的普遍性,而没有把价值限定为某种特殊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2)它标明了价值是主客体关系的一定内容,而没有把它混同于主客体关系的某些形式(如实践、认识等);(3)它突出了价值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特殊关系内容,从而揭示了价值关系不同于非价值关系的特殊质的规定性;(4)它从理论上对各种不同价值类型(经济、道德、审美等)的共同特征作出了本质的抽象,而摆脱了按某一特殊价值规定一般的模式;(5)它提供了对价值现象作动态化理解的基础,用“符合、一致、接近”来描述价值,能够确切地划清同下述观点的界限:价值是客体或主体的某种静止的属性。
与价值相互区别或相对立的领域,则是“非价值”。这个“非价值”领域究竟是指什么?传统的说法是用事实或“存在”来与“价值”相对,或用“是什么”与“应如何”来表达同样的意思。近年来则开始较多地用“实践”或“认识”、“反映”、“科学”、“知识”、“真理”等与“价值”相对。在这些不同的字眼后面,包含了对价值论对象、性质和范围的不同理解。
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是“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法。按照这种说法,“价值是非事实的领域”很容易成为一种先定的结论。实际上,这正是使价值论研究误入歧途和走进死胡同的一种先入为主的偏见。断定“价值不是事实,而在事实之外”,这种观念主要来自实证主义哲学,在实证主义哲学那里,“事实”有严格的限定,即指科学事实,即科学描述的对象(认识和经验的对象)本身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客体性事实。价值不是客体自身固有的属性和状态,因此,它不是事实即客体性事实,这在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定范围和前提下是合乎逻辑的、正确的结论。但是,我们不能无分析地接受这个前提。
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事实”是物质世界客观存在和运动的具体状态、现实环节。整个世界包括人类活动在内都是事实的世界。在此意义上,同“事实”相对立的概念应当是“观念”或“判断”(包括评价)等,而不是“价值”。在具体实践和认识领域中,人们可以根据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区分并强调客体的事实与主体的事实、科学事实与非科学事实,却不能否认事实的多样化存在。正像不能说“男人是人,不是男人就不是人”一样,不能把不同于客体性事实、科学事实的客观存在说成根本不是事实。我们所要研究的价值现象,不是在现实中既不存在也毫无根据的虚无世界,我们的价值概念也不是不反映任何现实的纯主观臆造。既然如此,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要找到价值概念的现实根据,确定价值现象在事实世界的位置。
因此,价值与事实的划分是一种理论上不对当的划分。正如价值论研究的实际情况所表明的,抱有一般意义上事实与价值两分的先入之见,使得对价值的客观性和现实基础、价值及其认识的可检验性和价值论研究科学化可能性等重大问题的研究,都成为悬案,使得价值论在以事实为基础的科学研究中没有立足之地,成为一个不是无所作为,就是任人随意编造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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