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本质上是一个关系范畴,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范畴,也不是一个仅仅同主体或客体相联系的属性范畴。价值仅仅是作为主客体之间一种相互关系、相互作用而存在。因此,价值的表现、特性和变化,应该通过主客体相互连接、相互统一的运动去把握。这是学者们较为一致的看法。但是,在如何进一步描述价值的特征、过程时,仍然表现出具体把握上的分歧。主要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偏向:
一是实际上这样或那样地把价值当作客体本身所固有的或在实践中“获得”的某种属性,认为价值的存在最终表现为价值客体属性、结构存在的方式。如说“花的香味(价值)在没有人嗅时也是存在的”。这种说法显然没有注意到,某种价值(如香味)的存在与客体(花)及其属性的存在是两回事。作为价值判断的“香”味,是指某种分子作用于受体反应组织(如人的嗅觉)所形成的特定效果(使嗅者身心舒畅等),而不是指这种分子的物理或化学性状本身。前者是审美鉴赏活动的内容之一,后者是植物学、物理学、化学等科学研究的内容之一。把二者混同起来,实际上改变了价值问题的性质,是这种观点根本的缺陷。
二是这样或那样地把价值当作主体自身的某种需要、潜能、冲动、旨趣本身,从而断定在与客体发生相互关系之前,价值就已在主体身上存在着了。这种看法除了导致浓厚的主观化色彩这一点以外,其他方面与前一种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把价值混同于某一实体(主体或客体)的存在本身,而不是真正把它如实地看作是一种关系现象。例如,在把人当作主体而说明“人的价值”时,用人的潜能、需要等作为根据,仿佛“人的价值”是只有主体而没有客体的,这同研究花的价值时以为没有人(主体)时花的价值也照样存在,实际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主体的客体和没有客体的主体是一回事,都是在谈论存在,而不适用于谈论价值。
三是在强调价值既不归于主体,也不归于客体的时候,强调它是主客体之外的一种独立存在,即所谓“第三世界”。这种说法同李凯尔特的“价值是与主客体现实世界平行的另一世界”的观点颇为相似。然而,自李凯尔特以来,还未见有人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价值或其他任何一种关系,能够作为它的全部承担者之外的独立实体而存在。实际上,试图证明这一点是不会成功的。
总之,在考察价值的客观存在形态时,不能忘记它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关系不能被归结为它的各方承担者实体及其属性,关系就是关系。我们应该从关系本身的客观过程来把握它的存在。
作为一种关系,价值的存在表现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主体以自己的本性、需要和尺度面向客体,客体以自己的属性和功能作用于主体,二者在主体身上实现一种具体的结合或综合,其结果作为主体生存和发展状态的变化而存在。这种结果,就是业已作为主体性事实而存在、显现、结束的价值。简单地说,价值是起于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而结束于主体的一种现实过程。这种特定的主体性事实就是价值事实,是我们观测、判定、描述价值存在形态的最终依据,就像食物的价值是饱腹和营养,进食者是否饱腹,主体新陈代谢所需要的物质是否得到,就成为食物价值的客观存在形态和标志一样。
因此,价值的客观性问题,应该从价值事实的客观性方面得到根本性的证明。价值是否客观,不能仅仅根据客体及其属性是否客观来说明,也不能仅仅根据主体及其需要是否客观来证明。
构成价值和价值关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是什么?目前,大体上有两种不同的结论,因此也有两种不同的主要研究方式。一是认为判定价值之为价值,主要是看价值“客体有什么”;二是强调价值之为价值,主要是指价值主体“得到(或能够得到)什么”。由此,就产生了两种侧重点彼此不同的考察方式,可以概括为“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和“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
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简单地说,就是把考察价值特性的根据、解决价值问题的出路,更多地放在对价值关系中客体的研究方面。这种方法往往表现为直接把价值客体叫做“价值”。如“某物是一种使用价值”。要说明物对人的价值,就着重去分析物有哪些属性和功能,或者物在同人的关系中如何获得这些属性等;要说明人的价值,就重点阐述人的本性、潜能等;要说明一个人的道德价值,就把重点放在分析这个人的人格、素质、动机、行为特征等方面;要说明什么是美,就主要去考察美的事物有什么特征,如形式上的对称、和谐等,并把美划分为“自然美”、“人工美”等。
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同前面谈到的以商品价值概念为基础的思路实质上是一致的。它和规定“价值是客体中凝结的人类(或主体)创造性活动”的共同点,都是根据“客体固有或已有什么”来衡量价值。把这种面向客体的方式贯彻到底,能够引导人们进行某些具体的、实用的科学或技术工作,并取得成果。例如,“价值工程学”就是以对产品的功能(使用价值)分析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建筑美学”、“环境美学”和传统的美术教育,都是把寻求物体美的普遍形式放在首位。
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笔者本人采取这种方式),则是把考察价值特性的根据、解决价值问题的出路,更多地放在对价值关系中主体的研究方面。例如,要说明物对人的价值,就在把握物的属性的前提下,着重分析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等,以此来说明物对人的价值是怎样产生的和如何变化的;要说明人的价值,就重点阐明人的社会关系,看人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等;要说明一个人行为的道德价值,就把重点放在分析他行为的社会效果,这个社会中道德规范的性质、特点及其客观基础等方面;要说明什么是美,就主要揭示审美主体的心理结构、审美需要、审美能力和审美活动特征等。
应当看到,上述两种方式都是以肯定“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统一”为前提的。但是,二者对“统一”的理解显然存在着不同。作为“价值”的这种统一,其特征是主体统一于客体,还是客体统一于主体?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实际上是肯定前者的结果,而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则实际上是肯定后者的结果。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在理论上的一个必然前提,是对价值主体作了整体化的、一般的、稳定形态的解释或设定,即按照“主体不变,价值取决于客体”这种思路进行研究;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则首先强调价值主体——人的具体历史性和个性多样化,而把客体放在基本稳定的形态下加以考察,其基本思路是“不管客体变不变,具体的价值以主体的需要和结构、尺度为灵魂”。
沿着这两种方式的思路都能够引出积极的实践结论,但特点不同。用形象的比喻来说,好比医生给病人开药:面向客体为主的方式是狭义的“对症下药”,即仅仅根据病变情况提供具有相应功能的药物。这里,患有同样病症的病人彼此间在病因、体质等方面的差别被忽略不计,而依靠药物的一般作用来解决问题;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则是“辨证开方”,即在弄清病情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综合病人的其他特殊情况(病因、体质、生活特点和条件等)开方。这里,患同样病症的病人可能要用不同的治疗和药物,多样化的药物只是依病人的个性提供选择。
比较的结果是:两种方式各有其合理的、积极的意义,但面向主体为主的方式,在理论上更深刻、更全面一些,在实践上更精确、更深入一些。从社会发展的长远需要来说,目前应当加强面向主体方面的研究。当然,这里也有个前提,即对“面向主体为主”这种研究方式,不应理解得过于狭隘和僵化,不应把“为主”变成唯一,不应把主体性研究变成主观主义的世界。
在肯定价值的主体性时,许多人自然地得出了价值的多元性结论。这就是:在相同的客体面前,由于不同的主体与客体结成实际上不同的价值关系,所以,有不同的价值。有多少主体就有多少价值,它们彼此间不能完全重合或相互代替。价值和评价的个体性、多维性、阶级性、民族性、时代性等,都是这种多元性的表现。揭示这一特征,对于我们过去长期只承认一个单一标准、单一尺度的传统观念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在理论上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价值是否只是多元的、与一元论绝对不相容的呢?强调多元性会不会导致相对主义、多元论,导致诸如“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天下无公理”的情况,或“成则王侯败则贼寇”的强权逻辑?如此等等。问题的这一方面使我们想到应如何在更高的层次上看待价值的多元性,全面地理解价值问题上多元与一元的辩证统一。孤立地、片面地看待多元性,把它绝对化,不仅在理论上会引起混乱,而且在实践上也会引起混乱,它是不符合实际的。
对于价值现象在社会生活中的多元统一性问题,应该站在实践唯物主义一元论的立场上全面地把握。就是说,虽然各个具体的、个别的价值是多元的,在个别主体的层次上不能也不应该使它们强求统一,但在人类历史的总体上,则应该看到它们具体的、丰富的必然统一性。例如,湖南农民运动确实损害土豪劣绅的利益,他们说它“糟得很”,是如实地反映了农民运动对土豪劣绅的价值;湖南农民运动也确实体现了农民群众和革命事业的利益,我们说它“好得很”,也是如实地反映了农民运动对社会发展的价值。仅就两种各自不同的主体立场来说,“好得很”和“糟得很”当然是无法统一的,但站在中华民族历史进步的总过程这一高度上,即以一个更高主体——整个中华民族的主体性为根据,那么,两种价值、两种评价的统一就不难理解了。这就是:土豪劣绅已经不具有社会价值主体的资格,对他们的“糟得很”,恰恰就是对社会发展主体的“好得很”,局部、暂时的不统一,正是全局、长久统一的一个环节、一种表现。
可见,要把握价值的多元与一元的统一,关键在于弄清不同层次上的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价值纯属对于个别主体的,就应承认并尊重其个别性、多元性,如个人的与他人无关的兴趣、爱好,民族的风俗、风格等。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统一正是由这些多样化的丰富性构成的。这里的多元,实质上是社会生活、人的发展的多维性、多面性的表现,是人类生活总体统一之下的丰富性。这些“多元”之间的互补,构成了人类价值生活统一的完整性。有些价值则是虽然同个人都有关,但它本质上是对于社会或群体的价值,如道德、纪律、社会制度等。这里的主体是某一层次上的人群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里就应该承认并把握整体主体的完整性、一元性。
当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一项伟大的社会进步事业,它的价值主体是中华民族全体或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只有站在这个主体的立场上才能正确地评价改革。对于每个人来说,改革势必会客观地损害一些人的既得利益,而会给大多数人带来利益,这两者都是中国社会发展一元化的环节。看不到这种一元性,就会造成对改革莫衷一是、无所适从的态度。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主体的多元与一元之间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本身就决定了价值多层次之间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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