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作为价值关系的社会形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关系内容,它的地位和作用永远不应被忽视。但是,如果离开了对利益的前提、历史特点和实现过程的具体分析,把它抽象地夸大成人类社会生活的唯一本质关系,则是错误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边沁的功利主义时曾指出:“把所有各式各样的人类的相互关系都归结为唯一的功利关系,看起来是很愚蠢的。这种看起来是形而上学的抽象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关系实际上仅仅服从于一种抽象的金钱盘剥关系。”注644边沁的功利主义实质是人和人之间“相互剥削”的理论,它坦率地表达了资本主义人际关系的特点,“这种利益的物质表现就是金钱,它代表一切事物,人们和社会关系的价值”注645。当然,这并不是人类历史上一切阶段的普遍特点,更不是人和人关系的唯一本质。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不仅还有着非功利的关系,而且就功利而言,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历史地发展进步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总的结论,这就是,价值关系在人们的社会存在的各种形式、各个方面,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基本内容,因此,它属于人们的社会存在关系,并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对人们的精神和社会意识活动起着客观的基础作用。作为社会存在的价值关系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客观性,即价值关系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这些物质存在之间的客观关系;这些关系的首要的和直接的表现,是客体对于主体的物质存在和发展的保障,如需要、权益、利益的实现;实现的过程是同一定的社会物质过程相联系的。
二是社会历史性,即价值关系总是作为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而存在的,它任何时候也不是游离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和条件之外的。价值关系的表现及其实现过程,随着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而历史地改变着,同时它也反过来表现着社会历史发展的水平。
三是人的主体能动性和自然历史过程的统一。人们的社会存在本质上不是一种消极的静止的存在,它本身就是人的本质活动的过程。“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注646人们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活动鲜明地代表了社会存在的这一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