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说,“多样性”有两种:
一种是现实的多样形态之间,可以在同一根据和基础上最终综合、统一、一致起来。就像一个物体的形状、颜色、硬度等多种属性之间是完全统一的一样,一个主体在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利益和价值追求之间,是必须和能够综合、统一起来的。这种情况可叫作“一元的多样性”。
另一种多样性则不然。如一个物体的颜色形状,并不与另一物体的颜色形状相统一,一个主体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并不能与另一主体相互等同一致,同一双鞋给不同人穿的效果必然不同,等等。它们之间如果要统一、一致起来,意味着要“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否定另一方,或一方归属另一方”。这是在现实意义上一种不能在同一基础上用同一根据加以综合统一的多样性。对于这种多样性,可以把它相对地叫作“多元的多样性”。
价值的多样性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况。一般说来,“一元的多样性”适用于一元化的主体,包括现实中的个体和群体整体等;“多元的多样性”则是多元主体(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等)情境下的必然。
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囿于知识论的传统习惯,不能充分注意和理解后一种多样性,不能把握“多样性”和“多元性”两个概念的分量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经常有意无意将其混淆,导致对实质性的多样化有所忽视和误解。而充分注意并合理对待价值的多元性,是自觉的、清醒的价值观所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在价值和价值观领域,多元化是一个客观的、必然的普遍现象。人们之所以不能清醒地承认并自觉地按照这种情况去对待它,往往出自两个误区:一个是“事实与价值不分”,出于某种利害考虑或主观愿望(因为其“可能有害”或“难以立对”等)而不敢正视、不愿承认或拒绝接受这种多元化的现实;另一个是“人我不分”,缺少具体的主体性思维,不懂得以独立、平等的眼光看待自己和他人,总是把某个被认定的价值标准或终极目标,当成一切人的、应有的价值归宿,等等。这些误区都包含着对社会和历史的现实,特别是对人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的忽视。在现实的价值领域中,“普世一元主义”和绝对普遍主义,往往使强者产生“一元主义的僭妄”,成为他们推行霸权主义、专制主义的借口;而在弱者那里,则总是导致消极的屈从和依附心理、奴化主义倾向。面对这种情况,正视并承认多元化的现实,本身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面对多元化,要坚持主体性。只有懂得外部环境和不同主体的多元化现实,才能更自觉地把握坚持自我主体性的必要和可能。这是因为,不同主体之间的多元化,恰恰是以每一个主体的自我一元化为前提的。一个主体(个人、群体、民族、国家等)只有保持自身的价值一元化,才能够生存和发展。这就像虽然世界上的人走路时,各自都有不同的方向,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却不可能也不应该选择“多元”的方向道路,而只能沿着一个方向,走一条道路。因此,一切所谓“自我多元化”或“自我指导思想多元化”之类的主张,如果不是出自无知,就是出自虚伪。只有充分把握主体自我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在经过认真选择和论证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才是多元化背景下的自觉的主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