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说,这里看起来似乎假的东西,其实却比直观的、局部细节的、静止的真实性更接近于本质的、总体的、动态的真理。其所以能够如此,根本在于普遍主体——发展着的人类社会及其需要、利益和活动本身,是代表和符合人类社会的客观真实性和真理的。与之相反。那些对普遍主体有负价值的东西、坏人坏事,尽管由于它们具有某种局部的、细节的真实性,因而能够成功于一时,但是,它们终归是在总体的谬误、主观与社会发展的客观相分离的背景下运用这些真实性的,所以,在它们那里,“真实性”在总体上、发展上不属于真理,而属于谬误,属于真理所否定的方面。运用某些科学技术成果盲目地破坏自然以捞取财富终归是不科学的、利用人们的诚实去投机取巧终归是不诚实的,无数这样的事例证明了这一点。
可见,在人们的思想和活动中,个别的、局部的真实性只有同普遍的、整体的、发展的真实性和必然性相一致,才成为真理的有机成分,才是真理。我们所说的“价值包含真理”,应该在这个客观的、合理的意义上理解为:“对人类没有(正)价值的东西,它所包含的真实性不是真理或真理的成分。”
最后,价值虽然具有主体的多元性,但是归根到底是在人类社会这个最高主体的普遍性上统一的、一元的。
对于人类发展的价值是一切个别价值的最终的、绝对的标准,只是在从属于它、符合它的意义上,个别价值的性质才有统一的、确定的标准。真理以发展着的人类社会这个整体为主体,任何个别的实践都只有处在人类实践这个背景下,并纳入它的轨道,才能证明和掌握真理。个别主体和普遍主体、个别价值和普遍价值、人们行为的真实性和真理性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动态的综合和统一关系,这种关系使我们能够以哲学的高度抽象性和概念的辩证规定性形式,表述这一客观的历史辩证法内容:“凡是确有价值的必有真理,凡是丧失真理的必定丧失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