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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匿的立法者:重新思考日本宪法的论争

自从1947年5月《日本国宪法》实施以来,人们关于宪法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1)宪法的出自问题,亦即造法的主体问题。论争的一方认为宪法源自GHQ,为联合国一方尤其是美国对日本的战后惩罚措施;而另外一方则主张,这部宪法源于日本自身对战争的深刻反省,以最高法规的形式为自己确立了和平国家的建设路线。(2)宪法“和平主义”的理想与现实的关系问题。由于论争的当事者往往各执一端,宪法得以创立这一事实自身的存在意义往往被忽视。事实上,与和平宪法存在这一事实相比,人们参与论争时所依赖的既存观念自身才是值得反思的问题。


首先,就造法主体而言,“主体”与“主权”构成了人们的认知与论述框架。显然,这种论述的前提并非不证自明,因为它预设了一种超越历史经验的、封闭的、绝对的“主体”与民族“主权”。而事实的真相是,这种“主体”与“主权”仅仅是近代世界史自身的建构,是近代民族国家观念所假想的前提,因而它们所依存的“主体意志”不具有任何超越历史情境的含义。


因此,如果将决定日本宪法属性(包括象征天皇制、民主主义与和平主义)的大立法者的“身份”从民族国家的体系中抽离出来,我们就会看到,这种被不恰当命名和描述为“主权”的力量,只能说是一种历史自身的事实与力量。这种事实是一种社会力量,它创造了主体自身,塑造了主体的性格,因而构成了一切“主体”“主权”与“自由意志”的根本前提。这种意义上的“大立法者”的力量,在日本决定接受《波茨坦公告》并宣布投降的时刻,甚至在其发动战争以来,就逐渐得到了积蓄。其中,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国召开的开罗会议及随后发表的《开罗宣言》,已经为战后日本的国家形态制定了法律规范。这个规范随后又为《波茨坦公告》继承,构成了GHQ在战后日本施政的基础。


由于对这种力量的不理解,论争的一方往往突出某个“主体”在宪法创制中的决定性作用。比如,在《日美同盟真相》这部近年在日本流行的关于日美关系的作品中,作者孙崎享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特别突出了美国权力与策略的具体谋划过程。他引述了一则一直备受关注的当事者的回忆:


最高司令命令我将这份文件(GHQ制定的宪法草案)交到你们手上……接下来,我想说明一下最高司令让我把这份文件交给你们的意图和理由……想必你们也知道,最高司令承受着他国要求调查天皇是否为战犯的压力。这样的压力越来越大,但最高司令仍然坚守着保护天皇的决心……大家也都明白,最高司令也并非是万能的。但最高司令认为,如果你们能接受这部新宪法,天皇就能够平安无事。最高司令还认为,如果你们接受了这部宪法,日本告别联合国管理、实现自由的日子就会更早地到来,日本国民也将得到联合国所要求的基本自由。[6]


在孙崎享的叙述中,这一事实被认为发生在GHQ将制定的宪法草案“强加”给日本时的情景:1946年2月13日,GHQ民政局局长惠特尼来到时任外相吉田茂的官邸,以天皇安危为条件,强迫日本接受新宪法。单纯从这一则材料来看,它确实突出了美国作为宪法创制者的“主体”角色。


不过,这种造法“主体”认知的问题在于,因“主体”的思想与理念遭到了掩饰,将“主体”还原为赤裸裸的权力与利益的计算,事实上消解了一切真实的主体,使得历史变得无意义可言。这样的历史叙述或者说人们习惯称之为关于历史事实的“知识”,无论得到怎样的揭示与积累,也只能还原事件的部分“真相”,因为“真相”的另一面相恰好在于上述历史叙述中未被关注的部分,即被称为理念的观念所建构的事实:日本战败后普遍存在的“放弃战争”、实现“民主化”、走“和平国家”道路的观念,成为普遍共有的精神氛围与认知模式。上述被视为美国“强迫”日本的历史片段,只有置于这种普遍认知状况中,才能得到不偏不倚、恰如其分的把握。


同样,宪法第9条讴歌的“和平主义”,也只有基于历史情境才能得到有意义的理解。在拥护和平宪法者的言论中,他们从日本内外两个角度试图对这种和平主义思想予以正当化:一方面,宪法的和平精神被认为源于日本自身传统的、固有的和平思想,只是不幸为近代军国主义所打断;另一方面,这种和平精神被视为20世纪以来国际观念与国际法的发展,而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处在《国际联盟规约》(1919年)、以废除国家的战争工具为主旨的《白里安—凯洛格公约》(1928年)以及《联合国宪章》(1945年)的延长线上。[7]


这种对和平主义的坚持自然会激发、鼓舞一部分人的精神,给予他们信心和力量。但问题在于,这种论证忽视了起源的重要性。“和平主义”真正的起源是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他人和自己造成的巨大苦难,以及联合国占领军一方对日本政治、经济、教育等体系进行的改造。如果不将这些事实置于论述和平主义的正当性之前,“和平主义”就容易被视为一种单纯的战后观念或思想,从而遮盖它源自历史的真实属性。


此外,这种剥离历史过程的“和平主义”论证,更无法应对宪法所遗留的诸多“非意图”的结果与问题;其中,历史认识与战争责任问题最为突出。这是因为,上述对宪法和平主义的正当化,并未解决包括日本天皇在内的战争责任问题,而这正是当下日本国内主要观念纷争的火种,更造成了现代日本的精神分裂。同样,与这部宪法息息相关的冲绳军事基地、美日安保条约这些可称为“意图的结果”也无法得到恰当理解。在批判者看来,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意味着“和平主义”与和平宪法的虚伪。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这些意图与非意图的结果?


对于这些当下日本国内争论激烈的问题,我们无法给出简单的解答。我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法秩序起源的历史性体现在这种秩序外观上的,首先是造法主体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的造法性格与法秩序的普遍性并不矛盾。毋宁说,这正是普遍性经由特殊性而自我实现的具体机制,而特殊性是真实的历史创造的动力。历史世界当中存在的是特殊性,而不是普遍性自身;普遍性是在与特殊性的相互作用过程中,最后得以呈现的结果。历史性并不否定普遍性,普遍性源于特殊的历史性。


我这里不是要提供一种历史哲学的观念,而是要提醒我们应时刻注意历史进程中的各种意图的或非意图的结果。在日本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无论其中夹杂着美国怎样的政治考量,但从结果上却是为世界创造了一个重要先例,一个非主权国家意义上的宪法先例。同样重要的是,这部宪法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秩序有着内在一致性。


当事者当然对此有自觉。1950年春,麦克阿瑟曾经有如下述怀:“如果将来人们在美国给我树立了铜像,我想那不是因为太平洋战争的胜利,也不是因为日本占领的成功,而是因为我让日本制定了宪法第9条吧。”[8]作为“主体”的日本政治家对此也有自觉。在1951年4月麦克阿瑟被解职时,吉田茂首相向全国广播说:“麦克阿瑟将军为我国利益所做的贡献是历史上的一个奇迹。是他把我国从投降后的混乱凋敝的境地中拯救了出来,并把它引上了恢复和重建的道路,是他使民主精神在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牢牢扎根。”[9]


因此,重新还原历史“当事者”所处的真实情境,而非从政治观念预设的“主体”或“主权”观念出发,构成了我们理解日本宪法“和平主义”的恰当路径。在从理想到现实、从构想到方案的过程中,“当事者”日本天皇及其政府、日本国民、麦克阿瑟及GHQ等,对历史情境的判断与实践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主体”“主权”与“和平主义”的观念,作为日本宪法论争的前提与对象,如果不纳入这种历史情境中加以考量,将无益于人们的历史认识以及对未来生活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