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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以明与因是

要想破除对普遍的是非的主张,庄子给出的方法是“以明”和“因是”。《齐物论》说:“道隐于小成,言隐于荣华。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则莫若以明。”[1]很多学者将“莫若以明”当作一个词。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从后文的“此之谓以明”[2]看,“以明”是一个完整的表达。“莫若以明”是在说,没有比“以明”更好的方法。而“以明”要达到的目标是“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


与“以明”在同一语境中出现的还有“因是”。从“夫言非吹也”到“无适焉,因是已”这四章当中,“因是”出现了四次。《齐物论》中这样说道:


是以圣人不由而照之于天,亦因是也。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无彼是乎哉?彼是莫得其偶,谓之道枢。枢始得其环中,以应无穷。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故曰“莫若以明”。[3]


作为个别的存有,总有其局于一域的知。由于大部分人只能自知其知,而不能知人之知,所以,自然倾向于将自己的一域之知普遍化为统一的是非标准。只有极少数达者,知道彼与是的不确定性,从而能不立是非,亦不简单地消解是非。从“枢始得其环中”的表达看,“道枢”之“枢”,应该是枢轴的意思。枢轴为转动的基础,其本身却并不随车轮转动。超出彼与是的对待,方能以道为枢,来因应无穷的是非。


简单地消解是非,会引生出更根本的对是非的强调。因为如果我们说分别是非是不对的,不分别是非才是对的,这岂不是又落入到了是非当中?所以,正确面对各种是非的纷扰的方法是“因是”。所谓“因是”,就是肯定所有的是非的主张。通过这样的肯定,各种被强调为普遍的是非标准,就自然显露出其相对性来。而相对化了的是非,也就自然被还原到了一域之知的地位。而之所以要“因是”,而不是“因非”,即不能将所有是非主张都否定掉,是因为那样做会导致如下三种结果:其一,另立自己的是非标准。其结果是在纷纭的是非当中又增添一层纷竞。《齐物论》说“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4];其二,普遍地否定一切是非,则会引出更根本的是非问题;其三,一旦从根本上否定掉一切是非,则会剩下绝对的无差别的虚无,世间的一切准则也就都失去了意义。而这显然不是强调“子之爱亲,命也,不可解于心”[5]的庄子所能接受的。


[1]《庄子纂笺》,第13页。


[2]同上书,第17页。


[3]同上书,第13—14页。


[4]《庄子纂笺》,第22页。


[5]同上书,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