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理,程颢有这样的论述:
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这上头来,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是他元无少欠,百理具备。[1]
首先,天理是普遍的,遍在于一切人和物,而且没有“穷已”之时。其次,天理是客观的,“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事的变化、天下的治乱对天理都不会有任何影响。体认到这天理的人,不会因“大行”或“穷居”这类人生际遇的变化而有所改变。这天理“元无少欠”,一切具体的道理皆由此出。
程颢虽然没有明确论及天理的内涵,但从他的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推论出来:
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己何与焉?至如言“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此都只是天理自然当如此。人几时与?与则便是私意。有善有恶。善则理当喜,如五服自有一个次第以章显之。恶则理当恶,彼自绝于理,故五刑五用,曷尝容心喜怒于其间哉?……只有一个义理,义之与比。[2]
《尚书》里有“天讨有罪”“天命有德”的说法,似乎在强调天的人格性。程颢对此给出了理性主义的解释:“此都只是天理自然当如此。”天理是自然的,不是人为所能干预的。“善则理当喜”“恶则理当恶”,则凸显出天理当中的应然的含义。而既然“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则天理又是普遍必然的。因此,程颢的天理概念,就兼有自然、必然和应然的含义。这与朱子的天理观念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天理的必然性不是一般意义上客观规律的必然。这里的必然性强调的是一切事物都不在天理之外。天理的充分实现,是需要人的主动性的发挥的。
既然“天理”是无不善的,而且一切具体的道理都源出于天理,那么恶从何而来呢?程颢说:
事有善有恶,皆天理也。天理中物,须有美恶,盖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但当察之,不可自入于恶,流于一物。[3]
程颢讲事有善有恶,但无论善恶都是天理。这对于理解他的人性论也非常重要。“天理中物”,自然有美好有不美好的东西。孟子说:“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中国哲学的总体态度是,天地万物无穷无尽,是真正意义上无限的。而所谓“无限”,就是永远无法确定和完成的。这样的无限,总是体现在具体的万事万物当中,是有差别的无限。我们不能说美的东西符合天理,丑的东西不符合天理;也不能说善的东西符合天理,恶的东西不符合天理。但如果恶也符合天理,那岂不是说恶也是应该的?在程颢那里,恶是“自入于恶”,其后果是“流于一物”。当原本普遍的存在,把自己局限在有限内,进而以个体的普遍性遮盖了整体的普遍性,就是恶的。蛇吃鼠、狮子捕捉羚羊,从被捕食者的角度看,捕食者构成了它的否定性要素,但不能说捕食者是恶的。但如果一条蛇不是出于自身保存的目的而伤人,那就是恶了。人要饮食不是恶,但对饮食的铺张、浪费和囤积,就是恶了。人跟物的区别,在于人有更大的普遍性。这点尤其表现在“自反”的能力上。一般的物没有自我反省的能力,所以它不会自己寻求改变,本来如何就是如何。其他的物是受限于环境的,而人则有超越环境的可能。但如果人不能察自己之美恶,为环境所拘蔽而流为一物,就失去了人之为人的本质,自入于恶了。只有真正认识到自己既是个体的又是普遍的,才有善的实现的可能。
[1]《二程集》,第31页。
[2]同上书,第30页。
[3]《二程集》,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