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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与仁

程颢的思想中尤其重视“仁”的知觉义,“以觉言仁”可以说是程颢的一大发明。在孔孟以后漫长的遗忘中,他重新拈出了仁的知觉义,进而以“天地万物一体”来讲仁。程颐在这一点上,至少从表面上看是与程颢有很大不同的。与程颢“以觉言仁”不同,程颐更主张“以公言仁”。程颐说:


公则一,私则万殊。至当归一,精义无二。人心不同如面,只是私心。[1]


人心就像人的容貌一样,千差万别。这些差别其实都属于“私”。“公”则超越种种私我,达到人格上的普遍性。


关于“公”与“仁”的关系,程子说:


仁之道,要之只消道一公字。公只是仁之理,不可将公便唤做仁。公而以人体之,故为仁。只为公,则物我兼照,故仁,所以能恕,所以能爱,恕则仁之施,爱则仁之用也。[2]


只一个“公”字,仁之道就已经包含在其中了。当然,我们不能直接说“公”就是“仁”,程颐说“公”是“仁”的所以然,是“仁之理”。“公”之理落实在人身上就体现为“仁”。人能做到这个“公”字,就能够“物我兼照”:既能够看到对象的特性,也能够深刻地理解自己。在“物我兼照”的基础上,既能够深切地体认到自己,也能够深切地理解他人。由此出发,才能够“恕”,也才能够“爱”。“恕”和“爱”都是以“公”为根基的。程颐“以公言仁”,是对程颢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补充和发展。程颢以知觉、体认义理为仁,进而强调仁的一体义。沿着这一理路进一步发展,是能够推演出“以公言仁”的道理来的。


[1]《二程集》,第144页。


[2]同上书,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