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是:(1)矛盾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以及(2)充足理由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能为我们所知道的。也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们的反面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们的反面是可能的。”(注45:《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488页。)
当一个真理是必然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分析的方法找出它的理由来,把它们归结为更纯粹的观念和真理,一直到原始的真理,这就是“同一陈述”或逻辑上的重言式,其反面包含显然的矛盾。在莱布尼茨看来,数学、逻辑学、形而上学、伦理学、神学及法学等学科中的原理都是必然的真理。事实的真理是通过经验而认识的,它们不是必然的,与之矛盾的对立命题是可能的,所以它们的真实性是偶然的。对于一个事实的断定,只有通过经验才能知道。如果一个事实是真实的或实在的,它必定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存在于偶然的真理或事实的真理之中,亦即存在于宇宙中的各个事物之间的联系中。宇宙间的事物无穷无尽,如果加以分析的话,在其全部的细节中包含着一些在先的偶然因素,这些因素又需要以一个同样的分析来说明其理由,如此类推,以至无穷。因此充足的理由或最后的理由应该存在于这个偶然事物的系列之外,所以事物的最后理由应当在一个必然的实体里面,这个实体就是上帝。
莱布尼茨对经验论的批判的确击中了要害,他试图调和唯理论与经验论的思路也是有意义的,例如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承认感觉的“机缘”作用,把认识看做是一个从潜在到现实的发展过程,提出了两种真理论等等。但是由于唯理论立场的限制,他的努力很难产生效果。表面看来,莱布尼茨似乎对经验论作出了让步,其实不然。因为他实际上并没有从唯理论的立场有所后退,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还走向了极端。
莱布尼茨哲学在西方哲学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在他之后,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曾经把他的哲学系统化为独断论的形而上学体系,长期统治着德国哲学界,史称“莱布尼茨-沃尔夫哲学”,我们应该注意不要把它同莱布尼茨的哲学思想混为一谈。
参考书目
1.约翰·科廷汉:《理性主义者》,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
2.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
3.莱布尼茨:《人类理智新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
4.陈修斋主编:《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人民出版社,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