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按照巴克莱的观点,物质实体是一种莫须有的东西,既非实体,亦非偶性;既非精神,亦非观念;它是无活力的、无思想的、不可分的、不可动的、无广袤的、不在任何地方存在的东西。因此,“假如你愿意的话,你可以把物质一词用成和别人所用的无物(nothing)一词的意义一样,而这样一来,在你的文体中,这两个词就可以互用了。”(注11:《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563页。)这就是说,“物质”等同于“虚无”,实际上是一种毫无必要的假设。有了这种假设就会使我们陷入怀疑主义,而没有这种假设我们一样可以说明观念的存在。
巴克莱致力于非物质主义的建设是为信仰服务的,不过他利用当时机械论的物质观无法解决物质与意识之间相互关系的局限性来否定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虽然是根本错误的,但是的确击中了机械论的要害。如果我们将物质和意识看做是完全不同的两类存在,那么就肯定无法解决两者的一致性问题,所以巴克莱试图以消除物质的方式来实现观念的一元论。当然,巴克莱的做法并没有摆脱机械论的局限,实际上他所根据的仍然是物质与意识完全不同的原则。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巴克莱反对心外有物的观点不仅仅是出于宗教的原因,也有某种维护科学知识的成分。因为在他看来,洛克哲学就是由于承认心外有物而陷入不可知论和怀疑论的,这既危害了宗教信仰,同样也危害了科学。
(三)科学与宗教
在早期近代哲学中,巴克莱哲学的鲜明特色就是为宗教信仰而服务,尤其特别的是他从分析观念产生的原因来证明上帝的存在。
如前所述,巴克莱把观念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心外的某种原因引起的感觉观念,一类是可以由人心任意唤起的记忆或想象观念。显而易见,想象观念是不能离开心灵而独立存在的,它们是纯粹主观的,比较不规则、不活跃、不固定。而感觉观念就不同了,这类观念不仅十分活跃、十分清晰,而且较为强烈、比较有秩序、比较连贯,不论如何运用我们的思想,我们都会看到,凭感官实际感觉到的东西并不依赖于我们的意志,而是由心外的原因引起的。例如在白天时,我只要一睁开眼睛,就没有能力来自由选择看或不看眼前的事物,我们感觉什么并不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因此,这类观念一定有某种心外的原因。
显然,这类观念不可能是由其他观念产生的,因为观念是被动的,它们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所以观念不能成为其他观念的原因。同样,所谓的“物质”,即使作为某种假设,承认它们在心外存在,也不能说明心中的观念是由它们而产生的。因为物质不仅是被动的、无活力的,而且无感觉、无思维,因而不可能成为观念的原因。所以,惟一的解释是,观念的原因乃是一个无形体的、能动的实体或精神,亦即上帝。
巴克莱对上帝存在的证明是十分独特的。在他看来,只要我们取消了物质的客观存在,也就否定了感觉之外任何非精神的来源。于是,人们具有感觉观念这一事实,就成了上帝存在的证明。因为人心中的感觉观念既不是来源于客观的物质,也不是心灵主观的创造,同时它们作为被感知的存在又依赖于某种精神实体,那么答案就只有一个,它们是由人心之外的精神实体所引起的。正如“存在就是被感知和感知”这一命题所表述的意义一样,巴克莱实际上是从观念的可感性质来证明上帝存在的。在西方哲学史上,像巴克莱这样证明上帝的存在是很少见的。
巴克莱所处的时代正是理性和科学日益昌盛,逐渐取代宗教而居于统治地位的时代。在这种情况下,巴克莱要想维护宗教的权威,就必须解决科学与宗教之间的尖锐矛盾,所以他自觉地担负起了调和科学与宗教的工作,而他所采取的方法就是给科学划定范围,使科学不干涉宗教。与正统的神学家们不同,巴克莱也提倡科学,鼓励观察和实验。在他看来,信仰上帝并不妨碍我们研究科学。所以,虽然他激烈地攻击牛顿和洛克,但是反对的只是他们的物质学说,除此之外,他并不怀疑那些科学思想的价值。
当然,巴克莱承认科学的价值的前提是它们必须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之上。按照他的观点,自然界的一切事物都是观念的集合,而观念与观念之间是不能相互作用和互为因果的。所以观念的规则,即自然界的规律,乃是上帝把观念印入人心时所依据的一般规则。换言之,上帝凭他的意志确立并运用这些规则创造宇宙万物,使之呈现出一定的秩序。因此,巴克莱提出了一种“自然符号论”,认为“观念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因同果的关系,它只表示一个标记与其所表示的事物的关系”(注12:巴克莱:《人类知识原理》,第49页。)。例如我看到火,接触火时会感到疼痛,实际上火并不是疼痛的原因,两者之间并非因果关系。火只是一种预警的标记或符号。一切事物(观念)都是各种不同的符号,这些符号只是上帝出于其善意,用来警告和提示人们的行动的。于是,巴克莱给科学家规定了的任务“正是在于研究和了解上帝所造的那些标记(或那种语言),而不在于以有形体的原因来解释各种事物”。(注13:《人类知识原理》,第50页。)显然,当巴克莱以取消物质的方式来克服怀疑论的难题时,像唯理论者笛卡尔一样,我们就不仅需要上帝作为自然规律的客观保证,也需要他作为知识和真理的保证。
当巴克莱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来调和科学与宗教的时候,他不仅需要证明自然科学与宗教是不矛盾的,而且也需要解释宗教之超自然的“神迹”的合理性。在他看来,自然规律只是上帝的意志,所以它们的存在并不是必然的,而是由上帝的自由意志决定的,上帝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随意地改变它们和取消它们,为此他坚决反对自然神论。如此说来,摩西的手杖变成了蛇,耶稣在迦拿的婚宴上把水变成了酒,这些“神迹”并不是欺骗或幻觉,“如果在座的人都看到、嗅到、尝到、喝到了酒,并且感到了酒的效果,那么,我也就对于它的真实性没有什么怀疑了”。(注14:《人类知识原理》,第57页。)因此,区别“实在”与“幻想”,认可“神迹”的标准,从主观上说是人们的普遍承认,从客观上讲则是上帝的自由意志。
巴克莱哲学的突出特点是企图从感觉经验出发来证明超感觉经验的上帝,因而如何为它“定性”就成了问题。按道理说,经验论不讲本体论,所以无所谓唯心唯物的问题,然而巴克莱哲学的目的自始至终都是为上帝存在做论证,这就使他超出了经验论的范围。实际上通常人们称巴克莱哲学为主观唯心主义,或是认为他从主观唯心主义滑向了客观唯心主义,都是不恰当的。我们也许可以按照其特点而称之为“感觉论的唯心主义”。
在某种意义上说,洛克与巴克莱都不是彻底的经验论者,因为他们一个承认心外有物,一个大讲精神实体,都有违经验论的基本原则。就此而论,真正彻底的经验论者是休谟,不过其彻底的经验论却产生了一个不彻底的结果,那就是“温和的怀疑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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