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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休谟


所以,休谟的怀疑论是“温和的怀疑论”。他认为这种温和的怀疑论不像彻底怀疑论那样有害,相反是有益于人类的,因为它将我们的研究限制在了最适合于人类理智这个狭窄官能的那些题目。为此,休谟为人类理智划分了界限:首先,想象力天然是崇高的,我们把这些崇高的论题留给诗人和演说家来润饰,或是留给僧侣和政治家来铺张。其次,正确的判断则与此相反,它必须避免一切高远的探求,使自己限于日常生活中,限于日常实践和经验的题目上。最后,哲学家尽可以继续他的研究,但是一定要知道,哲学的结论只是系统化地修正过的日常生活的反省,所以决不可以超越经验,因为一旦超越了经验,我们就没有任何可以判定为正确的知识。(注26:休谟:《人类理智研究》,第143页。)


因此,“我们如果相信这些原则,那我们在巡行各个图书馆时,将有如何大的破坏呢?我们如果在手里拿起一本书来,例如神学书或经院哲学书,那我们就可以问,其中包含着数和量的任何抽象推论么?没有。其中包含着关于实在事实和存在的任何经验的推论么?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投在烈火里,因为它所包含的没有别的,只有诡辩和幻想。”(注27:休谟:《人类理智研究》,第145页。)休谟这段脍炙人口的名言道出了他的不可知论的矛头所向,那就是宗教神学和形而上学。


(二)因果观


如前所述,休谟经验论的第一条原则是“印象在先原则”,第二条原则是“想象自由原则”。虽然我们所有的观念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印象,不过心灵也有它的作用,它可以通过联想自由地对观念进行组合或分解,由此便形成了复合观念和知识。显然,知识的形成一定是有规则的,否则就没有统一的知识。在休谟看来,想象组合观念的联想规则有三条,这就是:(1)类似关系;(2)接近关系;(3)因果关系。在前两种关系中,“心灵都不能超出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真实存在或关系”,它们只是观念的组合或分解,并不涉及外在的对象。因果关系就不同了。“惟一能够推溯到我们感官以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到的存在和对象报告于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注28:休谟:《人性论》,第89—90页。)在十七八世纪哲学和科学之中,因果关系通常被看做是自然界中最普遍的客观规律,甚至被视为社会和人性的必然法则。休谟对此表示存疑:既然我们的知识实际上被局限在感觉经验之内,那么我们有什么根据将因果关系推溯到感觉之外去呢?它能否为我们的知识提供客观性和必然性的基础?于是,他深入研究了因果观念。


休谟认为人类理智的对象可以自然地分为两种,这就是“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与此相应,知识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观念的知识,一类是关于事实的知识。


“关于观念的知识”包括几何、代数、三角等数学知识。“这类命题只凭思想的作用,就能将它发现出来,并不以存在于宇宙中某处的任何事物为依据。纵然在自然中并没有圆形或三角形,欧几里得所证明的真理仍然保持着它的可靠性和自明性。”(注29:《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519页。)因为这类知识只关系到观念自身的关系而与外部事物无关,所以只要它们与自身相符就是真理,因而是“必然的知识”。包括自然科学、自然哲学、历史学等在内的“关于事实的知识”就不同了,它们是“或然的知识”,不论真理性有多大,也不如关于观念的知识的真理性明确。“各种事实的反面仍然是可能产生的,因为它并不会包含任何矛盾,而且可以同样轻易明晰地被心灵设想到,正如那符合实际的情况一样。”(注30:《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519页。)因为这类知识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而经验归根结底是或然的,例如“太阳明天将不出来”与“太阳明天将要出来”都是可能的,所以是没有矛盾的。


既然如此,人们为什么把物理学等看做是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呢?这完全是因为我们的因果观念。关于事实的知识建立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而因果关系则被人们看做是普遍必然的自然规律。然而,休谟对此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我们的因果互推的那种推论的本性如何,我们对这种推论所怀的信念的本性又是如何?”(注31:休谟:《人性论》,第94页。)换言之,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我们只有弄清楚因果知识的来源,才能解决这两个问题。


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是从何而来的?


首先,因果关系的发现是不可能通过理性,而只能通过经验的。因为每个结果都是与它的原因不一样的事情,因而不可能通过理性在其原因中发现出来。对于外部事物的认识必须通过经验,因果关系也不例外。我们不能想象,一种因果关系可以不依靠经验而先验地想象出来或是推论出来。这一点在完全未知的事物方面最容易理解,例如没有人可以想象,火药的爆炸或是磁石的吸引可以用先验的论证来发现。


那么,经验是如何从过去推断未来、从已知推断未知、从个别推论一般呢?这实际上是一个归纳推理,它由两个命题组成,一个命题是“我曾经见到这样一个表面上相似的事物经常有这样一个结果跟随着”;另一个命题是:“我预见到别的表面上相似的事物也会有相似的结果跟随着”。一个是前提,一个是结论。休谟说:“我承认一个命题可以从另一个命题正确的推断出来,而且我知道事实上它经常是这样推论出来的”(注32:《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638页。)。但是,这两个命题之间的联系既不是直观的,也不能由任何推理而得到证明。首先,它不能由解证的推理,即必然的推理来证明,因为自然的发展途径和一切可感的性质经常变化,相反的事实总是经常发生,在这里没有逻辑的必然性。其次,它也不能由或然的推理,即归纳推理来证明,因为休谟在前面已经说过,关于实际存在的论证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因果关系观念是从经验中得来的,而经验不过是一个归纳推理,现在我们要求证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如果用或然推理,即归纳推理来证明归纳推理的合理性,那就是意味着把有待证明的东西作为前提,这样的论证就是循环论证。


由此看来,或然的归纳推理在逻辑上是得不到证明的,也就是说归纳推理如何从全体过渡到结论、从个别过渡到一般,即归纳的合理性问题,在逻辑上是得不到证明的,这就是休谟提出来的“归纳问题”,现代西方哲学家称之为“休谟问题”。


因此,相对、个别和偶然的经验重复一万次仍然是相对、个别和偶然的经验,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从中发现出必然性来,而且过去和现在的经验只对过去或现在有效,虽然可以推测但却不可能必然地推论出明天的结果。“由此看来,不但我们的理性不能帮助我们发现原因和结果的最终联系,而且经验给我们指出它们的恒常结合以后,我们也不能凭自己的理性使自己相信,我们为什么把那种经验扩大到我们所曾观察过的那些特殊事物以外。我们只是假设,却永远不能证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事物必然类似于我们所未曾发现的那些对象。”(注33:休谟:《人性论》,第109页。)


既然经验不可能告诉我们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那么我们的因果观念是从何而来的呢?休谟认为,尽管经验不能提供因果之间必然联系的证明,多次重复的经验亦并不比单一例证提供更多的东西,但是它们却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影响我们的心灵。当我们经常性地经验到事件A之后总有事件B相随时,这就使我们对事件A的经验与对事件B的经验之间产生了某种习惯性的联想,这就是所谓“必然联系”观念的来源。


因此,“习惯”是因果观念的基础。“因为任何一种个别的动作或活动重复了多次之后,便会产生一种倾向,使我们并不凭借任何推理或理解过程就重新进行同样的动作或活动,我们经常说,这种倾向就是习惯的结果。不过我们虽然应用了习惯一词,却并不认为自己已经将这种倾向的最后原因揭示了出来。我们只是指出一种大家普遍承认的人性原则,这个原则是因它的结果而为人所熟知的。也许我们并不能把我们的研究更推进一步,或者将这个原因的原因揭示出来,然而我们必须满足于这个人性原则,把它当作我们所能认定的、一切由经验得来的结论的最后原则。”(注3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527—528页。)


于是,休谟得出了结论:“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因为经验的有效性就在于它能够使我们期待将来出现的一连串事件与过去出现的事件是相似的。假如没有习惯的影响,那么我们除了当下呈现在记忆和感觉中的东西之外,对于其他所有的事实都一无所知。这样一来,不但一切行动都无法开始,而且思想也难以进行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休谟强调说,“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注35:《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528页。)。


休谟的因果观,尤其是他所提出的归纳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它不仅启发康德建立了先验论的因果观,而且直到今天仍然是西方哲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休谟虽然从极端的经验论立场出发,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但是当他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主观的习惯性联想时,他并不认为这就是最后的结论,而只是看做我们认识的界限。休谟并不否认在自然界中存在着某种“齐一律”,如果没有事物之间前后相随、相继出现的现象,我们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因果观念,只不过我们无法知道这种前后相随、相继出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罢了。


经验论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在休谟这里发展成为系统的怀疑论思想,对以后形而上学的演变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形而上学或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微妙的:一方面在古典哲学中形而上学是哲学乃至所有知识的基础和核心,当然也是认识论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另一方面作为理论学科,作为理论化的世界观,形而上学也是一种知识,虽然是最高的知识,但是只要是知识就必须有认识论上的根据。换言之,形而上学要求认识超验的实体或本体,并且形成科学的理论系统——哲学体系,这就使它与认识论结下了不解之缘。经验论与唯理论关于认识问题的争论最终陷入了绝境,尤其是经验论走向了怀疑主义,这就使形而上学同样陷入了绝境。


在休谟看来,一切知识都来源于经验,因而如果我们想要确证一个概念的意义,那么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看一看它的经验根据。但是我们进一步追问感觉经验的来源,感觉也只好沉默了,因为感觉经验不可能超出自身之外去印证自己的来源,所以对于知识的经验来源本身我们只能采取存疑的态度。然而休谟并不是一个彻底的怀疑论者,他自称自己的学说是“温和的怀疑论”——我们虽然不知道我们的知识究竟是来源于外部事物,还是主观的心灵,或者是上帝,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的生活和实践。只要我们不去追问这种我们的理智不可能回答的形而上学问题,彻底放弃形而上学,把思考的对象集中在经验上,寻求将观念构成为知识的心理规则就可以了,我们其实什么也没有失去,只是放弃了一些超出认识能力之外的问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