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哲学”的第三部分也是它的最高阶段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经过了“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阶段。在黑格尔看来,艺术、宗教和哲学都达到了无限性的境界,它们都以“绝对精神”作为认识的对象,所不同的是它们把握“绝对”的方式。“艺术”在直接性中把握“绝对”,它以感性形象化的方式把真理呈现于意识,因而是对绝对精神的具体的直观。“宗教”以表象的方式把握真理,它通过人对上帝的认识而呈现“绝对”。至于“哲学”则是“艺术”与“宗教”的统一,它以概念的方式把握真理,其形式是绝对精神的自由思想,从而真正使绝对精神成为了绝对精神。
《哲学全书》虽然是黑格尔哲学思想最成熟时期的作品,但是它毕竟只是供教学使用的纲要,还有待他去展开和发挥。虽然体系的框架有了,但是黑格尔在世之时并没有以哲学著作的形式全面详尽地阐发他的哲学体系,我们不知道如果他写作了这样的哲学著作,其内容和细节会有怎样的改变,因为即使是教学纲要,《哲学全书》亦始终处于变化之中。譬如哲学体系的开端问题。哲学究竟应该以什么作为开端?黑格尔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一般说来,黑格尔不同的哲学著作有不同的开端:《精神现象学》讨论人类精神的认识活动,它从最初的最基本的“感性确定性”开始;《逻辑学》讨论的是纯思想规定亦即范畴,作为形而上学,它以“存在”为其开端;那么整个哲学体系呢?在黑格尔看来,哲学不像一般科学那样总有其假定的前提,它是一个自己证明自己、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自己返回自己的“圆圈”,因而哲学没有一般科学意义上的起点。
通常我们把黑格尔哲学体系的顺序理解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实际上在黑格尔看来,他的哲学体系不仅仅有这一种排列方式,作为自我运动的“圆圈”,哲学可以从任何地方开始。在《哲学全书》的结尾之处(第575、576、577节),黑格尔分别以逻辑、自然和精神为“中项”提出了三个推论:
第一个推论:逻辑理念——自然——精神。自然作为逻辑理念与精神的“中项”展开于这两个极端之间,它是直接性的存在,在时间上在先的东西;
第二个推论:自然——精神——逻辑理念。精神作为自然与逻辑理念的“中项”,是自然的预定目标,因而是先于自然的,它能够在自然中认识到逻辑理念,从而使自然得到提升而返回自己的本质;
第三个推论:精神——逻辑理念——自然。逻辑理念作为精神与自然的“中项”,乃是这两者的绝对实体,它把自己区分为自然与精神,将它们规定为自己的显现。因而逻辑理念在逻辑上是真正在先的。
究竟应该怎样理解这三个推论?迄今尚未有定论。
最后,我们来讨论黑格尔的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