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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元朝兵制

探马赤军户和新附军户不实行几户合出一兵的制度。但探马赤军户原来的驱口(奴隶)被释放为民后,必须出钱资助旧主人,从而实际成为旧主人的贴军户。新附军户没有贴军户。

军户履行服兵役的义务,必须以“正身”(本人)应役,不能逃避或以他人代役。如军人在出征或出戍时逃亡,要到原籍勾取他的兄弟子侄来顶替。军人阵亡或病死,军户可以享受“存恤”的待遇。

军户的武器装备,探马赤军仍和蒙古国时期一样自备。汉军军人服役期间,武器和冬夏军装及口粮由政府发给,其他装备和开支则由自己负担。正军户、贴军户凑齐出征、出戍军人的费用后,定期送到军中,称为“封椿钱”(又称封装钱)。新附军人的装备完全由政府负担,家属还可以得到政府发给的四斗米、一斤盐。作为对军户服兵役的补偿,元朝在赋役方面,对军户实行豁免和优待。

军户制度使兵役负担集中到一部分人身上,加上军官的剥削和压迫,使军户的负担过重,往往导致军户的破产和逃亡。特别是元朝中期以后,军户制带来的问题更为严重。不过,在元朝建立过程中,这一制度对保证元军稳定的兵员和减轻国家军费负担,还是起到了重要作用。

(7)元朝军队的后勤建设

元朝十分重视军队的后勤建设,对武器的生产和管理、军粮的保证制定了一整套制度。

在武器的生产和管理方面,元朝设立了军器监专门管理各种兵器的生产、贮存和发放。元朝规定,武器只能由政府组织生产,任何人不得私自制造武器,汉人和南人还不准私藏武器。汉军和新附军只有在作战或出戍时才发给武器,平时则收藏在仓库,统一管理。

为解决军粮供应问题,元朝继承了以往各代采取过的军屯制。军屯地域从边疆到内地,遍及全国,腹里地区屯田尤为众多。军屯由屯田万户府、千户所管理,各级屯田官均由军官担任。屯田军主要是年老体弱、不堪征戍的蒙古、色目士兵和汉兵。军屯所用耕牛、农具和种子,多由国家供给,少数由屯田军自备。屯田所得除供军食外,还有一部分充当各级军官的俸禄。军屯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和保证军粮供应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军屯官吏对屯田军的压迫和剥削,军屯的经济效益不高,因此,到元朝中期,屯田制开始逐渐废弛。

另外,由于元朝是以强大骑兵夺取天下,所以在统一后十分重视马政建设。除在大都周围和漠南、漠北草原上设置了大批国家牧场养马外,还根据需要从民间强制征调马匹以供军用。但强制征马往往遭到人民的反对,激起尖锐的社会矛盾。

(8)军事职官制度

蒙古国和元朝,都实行军官世袭制。蒙古千户长、百户长等职,由子孙袭任;探马赤军和汉军军官战死,子孙袭其原职,病死则子孙降二级袭职。承袭者子孙必须满20岁,并按规定进行武艺和文化考核。原来,承袭者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兄弟子侄。由于承袭顺序不清楚,经常发生争执。仁宗时明确规定,必须由嫡长子承袭,其次是嫡长孙。这是第一顺序。如果没有嫡长子孙或嫡长子孙不够承袭年龄,则改由第二顺序,即庶子和兄弟、侄等承袭。嫡长子孙到年龄后,第二顺序承袭者要将职位交回他们手中。

实行世袭制的同时,元军中还实行军官迁转法,一般是三年一升迁,出征时则论功行赏。探马赤军军官升迁后,原职位由其弟侄儿男继任。汉军军官升迁后,原职位由他人继任。

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71年)规定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军官的人数以及军官所持符牌的标准。万户府、千户所分成上、中、下三等,百户所分为上下两等。侍卫亲军各卫指挥使司与上万户府等级相同。万户府设达鲁花赤、万户、副万户、镇抚;侍卫亲军各卫设都指挥使、副使(有的卫也设达鲁花赤);千户所设达鲁花赤、千户、副千户、弹压;百户所设百户。草原上的蒙古军仍保持过去的千户长、百户长等职务。

元朝通过发放符牌证明军官的身份。符与牌是同一概念。当时分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三等,又称虎符、金符和银符。按规定,万户佩虎符,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虎符又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三珠虎符最高,只有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以上的掌军者才能发给。符牌由朝廷颁发。军官升迁或去职后,符牌必须交回。除符牌外,各级军官还有印章。

(9)元朝的军事通讯设施

元朝在全国各地设置了完善的驿站(蒙古语称站赤)。驿站以大都为中心,遍布全国各地。据元代官修的《经世大典》记载,除岭北和吐蕃的驿站外,全国有驿站1400多处。管理驿站的官员是提领、副使及百户,在站中服役的称站户。站户也是单列户籍,与民户分治,世代相传,父子相继。全国有站户近30万,与军户数相当。由此可见元朝对军事通讯的重视。

根据地区和交通工具的不同,驿站分马站、车站、船站、牛站等,边远地区有的还设狗站和骆驼站。一般来说,陆路以马站为主,水路以船站为主。各站都备有交通工具和粮食、肉食,供往来信使使用。此外,还设有急递铺,专门传递紧急文书。

元朝发达完备的驿站,保证了朝廷军令、政令的及时传递。但由于站役繁重,站户负担过重,引起站户逃亡,加剧了社会矛盾,这也是导致元末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