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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西汉官制

武帝时候,为了加强对郡(国)县的监察,又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十三州部。每州部包括若干郡国,设刺史一人。刺史官秩不高,仅为六百石,但巡视郡县,可代表中央监察太守、王国相和强宗豪右。不过刺史不是地方官,也不直接处理地方政务。由于刺史“位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所以能起到“大小相制,内外相维”(《日知录·刺史》)的作用。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秩位升至二千石。

西汉时候,中央与西域的联系不断加强,武帝时候开始在这一地区驻兵屯垦,设置官吏。神爵二年(公元前60年),汉宣帝在西域设立都护,治所在乌垒城(今新疆轮台县东北),使护西域36国,以后增至50余国。属官有副校尉、丞、司马、候、千人。以后,汉元帝又在车师地区设立戊己校尉。属官有丞、司马、候。戊己校尉是西域都护下负责屯田事务的官员。说明汉王朝与西域诸国已是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

(3)爵秩

西汉建国后,逐渐形成三类爵位。一是宗室爵,有王、侯二等。二是功臣爵,沿用秦朝二十等爵位,惟第二十等彻侯,因避汉武帝讳,改名通侯,与第十九等关内侯合称列侯。三是武功爵,有造士等十一级,只行于武帝一朝。西汉功臣爵的授予比秦朝要宽,不仅奖励军功,而且经常施恩赐予。赐爵范围也由列侯、军将、军吏、士卒扩大到民。甚至吏民可输粟、纳钱买爵。有了爵位也就有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特权。高等爵位可获得食邑,一般爵位可免除赋税徭役,犯罪也可以按规定减刑。为吏者还可以优先任命官职。自武帝中期起,获低爵位的人既多且滥,特权也不能兑现,成为空衔,所以爵位逐渐不被人们所重视。

官秩与官职、俸禄有关,比较重要。秩的等级仍以石为单位。有十七等,依次为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一百石。汉成帝时除八百石、比八百石,存十五等。“中”是满的意思。“比”是类的意思。古代石与斛〔hu胡〕常通用,斛表示容量,石表示重量。石、斛用在官秩上则有区别,石表示秩的等级,斛表示俸禄之数。但官秩若干石,并不等于俸禄若干斛,如丞相,号称万石,其俸月350斛。实际上斛也是虚数,因为西汉以钱为谷禄,如御史大夫,秩中二千石,月俸为四万钱。秩与职基本一致,所以史书上往往在某官职下标明若干石,表示职位高低。如郡太守,通常称二千石。但也不是一成不变,政绩突出的可以增秩,政绩不佳的可以降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