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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宋朝官制

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候始设,后罢。宋真宗时候复设,遂成定制。长官是提点(某路)刑狱公事,亦称提点刑狱。副长官是同提点刑狱公事,或武臣提刑。主管一路司法。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官署俗称“宪司”。

提举常平司,宋神宗时候始设。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主管一路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提举常平使简称“提仓”,官署俗称“仓司”。

漕司、宪司、仓司也都有监察州县官吏的责任,因此,统称“监司”。监司与安抚使司合称“帅臣监司”,或“帅漕宪仓”。帅漕宪仓都是中央派往地方监督指挥军、政、财、刑政务的,权任很重。随着这些机构设置的稳定,其性质也发生变化,逐渐从单纯的监察机构向一级行政机构转化,所以路实际上是从监察区过渡到行政区的一种形式,以后元朝行省制度的产生也与宋代的路不无关系。

路下的府、州、军、监同为一级。一般多称州,领数县或十几个县;国都、陪都以及皇帝即位前居住过或任过职的州称府;军事要冲之地称军;盐铁矿冶之区称监(也有隶属于府州的军、监,地位相当于县)。开封府称东京,有时设置府尹,多以太子、亲王担任。如无人任尹,则设“权知开封府事”,由待制以上官员充任。包拯曾知开封府事,为官清廉,刚正不阿,在历史上被颂为清官。府设知府事,州设知州事,军设知军事,监设知监事。“知”是主持的意思,知州(府、军、监)事总管一州(府、军、监)的行政、财赋、军事等事。知州的全称是“权知军州事”,通常由中央指派文官充任。又设通判,初设时既非知州事副贰,又非属官,同领一州(府、军、监)之事,对主官有监督之责,各种公文须由通判和知州事联合签署才能生效,从而形成了对知州事权力的牵制。以后随着中央对地方控制的稳定,通判才逐渐演变成州的副长官。州的属官有录事、司户、司理、司法等各曹参军,分管庶务、户口、赋役、狱讼、司法等事。

地方行政最低一级为县。县分赤(京师内)、畿(京城外)、望(4000户以上)、紧(3000户以上)、上(2000户以上)、中(1000户以上)、中下(不满千户)、下(500户以下)八等。县设令,如以京朝官领县事,则称知县。县令或知县负责一县之民政、财政、狱讼等事,若县有驻军,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属官有主簿和尉。主簿分管官物和簿书,尉在主簿之下,分管训练弓手,维持治安。令、主簿、尉,常不全置。神宗时,又在20000户以上的县设丞担任县令的副贰,但南宋时候撤销。

(3)品阶勋爵

北宋前期沿用唐制,官品为九品三十阶。元丰改制,重订官品,设九品正从十八级。在宋朝政治生活中,官品不太重要,只是官员公服颜色的一种标准。

阶分散官阶和本官阶。北宋前期散官阶也沿用唐制,为官吏的一种附加性官衔。文散官从开府仪同三司到将仕郎,共二十九阶。武散官从骠骑大将军到陪戎副尉,共三十一阶。散官阶与实际职务和俸禄无关,作用不大,所以元丰改制时将此废除。以后散官专指闲散不管事的官职。本官阶与北宋前期差遣制度的稳定化有关。如左、右仆射、六部尚书、侍郎、大夫、郎中、员外郎、卿、少卿等,这些本是唐代职事官,但在北宋前期却称本官阶。而差遣中带有判、知、权、直、试、提举、提点、签书、押等字的官名,如参知政事、知县、直秘阁、提点刑狱公事等,才是真正的职事官。另有如安抚使等虽不带上述字样,但也是受差遣的职事官。本官阶与官员职务无关,是官员俸禄的标准。北宋前期文官本官阶分四十二阶,武臣二十七阶。元丰改制,宋神宗将京官的本官阶改为职事官名,而新定的京朝官的本官阶(又称寄禄官阶)采用原有散官阶名称,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共二十五阶。从此,新的本官阶成为决定京朝官俸禄多少和身份高低的标准。

勋官十二级,与唐制相同。宋徽宗曾罢文官勋官,南宋时又恢复。

宋朝爵位比唐朝增多,分为十二级:王、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开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侯、开国伯、开国子、开国男。凡有爵位的都有食邑,以户为单位。不过食邑是个虚数,食实封才是实数。食实封者,按实封一户每日计钱25文,随月俸向官府领取。

宋朝官员正俸多以钱计算,禄粟以粮食计算,春秋服装以匹帛计算。不过有时应发放实物的也折合成钱。除俸禄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额外补贴。高级官员也有食邑之封,地方官有职分田。总的说来,宋朝官员的物质待遇在历朝中要算最优厚的。对此,清人赵翼评价说:“其(宋)待士大夫可谓厚矣。唯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但另一方面,赵翼也指出:给赐过优,使宋朝财政困厄,“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廿二史札记·宋制禄之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