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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盐税

明代盐税是仅次于田赋而占第二位的国家财政收入项目。

清代对食盐实行官督商销的引岸制,也称纲法,是明代纲盐制度的继续和发展。引岸制的征税办法具体如下:

首先是对食盐生产者所征的场课。场课在盐的产地滩、灶、锅、井征收,所以有滩课、灶课、锅课、井课等细目。灶课、锅课以盐的生产者灶丁为征税对象。滩课、井课以盐的产地为征税对象。场课主要征收实物(盐),但解往京都内府的盐则需折银送部。

其次是引课。引课是向运销食盐的盐商所征的税。具体征收办法如下:灶户生产的盐卖给场商(国家特许的垄断经营者),场商把收买的盐存于盐垣或盐坨,以备卖给运商。各产盐地的盐都有指定的运销区,这种运销区称“岸”。商人要在某一地区销盐,必须领“引”纳课。引是运商销盐凭证,每引运盐有固定数量(一般为200斤,多者有800斤)。引由户部印发,称部引,由商人认领。商人纳课领引后,即成为在规定地区销盐的专商。运商的姓名、所销引数、销区,都在盐税管理机构的“纲册”上注册登记。初认引地,需付巨金,所以运商取得某地运销的专利权后,即子孙相继承而为世业。以后每年运盐前均须纳课领引,盐官查对“纲册”,填发朱单(用过印),即可购盐运销。凡不领引或越境销售,即以私盐论处。引课的税率,开始较轻,如淮南每引征银六钱七分,淮北五钱五分,以后则逐渐增加,淮南增为一两一钱七分,淮北则增为一两五分。引课还有包课(将盐课摊入引地地丁项下征收或由包商缴纳)、杂课(盐税附加)等名目。

引岸制到清后期,弊端日多,纲商垄断,造成盐价过高,盐质下降,正盐壅滞,盐税短欠,严重影响国家收入。道光十一年(公元1831年),江南巡抚兼两淮巡盐御史陶澍在两淮实行盐法改革,废除纲盐制,实行“票盐”法。

票盐制的具体办法如下:在盐场适中地点设局厂监督灶民产盐、交盐及负责盐商纳税。无论何人,只要纳税,即可领票运盐,打破了纲盐制度下少数纲商对食盐运销的垄断制。盐票每张售价500两。每票一张,可运盐10引(每引400斤),每引盐税为一两五分一厘,加上各种附加费,共征银二两五分一厘。购票纳税以后,凡行盐引地内均可自由运销,不像纲盐那样,仅限于某一引地。如淮南票商可于淮南各州各县销盐,而纲商则只能在盐引规定的一定州县内运盐,不得越出引界。由于票盐制打破了纲商的垄断,促进了盐的销售,降低了盐价,增加了运量,从而增加了国家盐税收入。票盐法实行后,“远近辐辏,盐船衔尾抵岸,为数十年中所未有,未及四月,请运之盐已逾三十万引。”(《清史稿·食货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