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婚也是男女双方预先商定时间、地点,男方邀友人在预定地点埋伏,姑娘如约而至,小伙子们一声口哨,蜂拥而上把姑娘抢跑。姑娘要佯作呼号,家人和村人闻声前来追赶,抢婚人将事先准备好的钱币撒在地上,人们意识到是抢婚,便只顾拣钱,或向相反方向去追,任男方把姑娘抢走。过些日子,男方请亲戚前来议亲,商定彩礼的数量。之后姑娘返回娘家,择期举行婚礼。
纳西族的种种抢亲
抢亲,纳西语叫“命失”,主要出现在已订亲的男女之间,具体的原因有:男方家境困难,无法凑足女方索要的彩礼;男方缺乏劳动力,而女方不同意马上成婚;男方知道女方对婚姻不满,又另有相好,有去“殉情”③的迹象。在这些情况下,男方即以“抢亲”的方式达到结婚的目的。在个别情况下,也有女方家境困难,嫁妆过少恐遭非议,让男方“抢亲”而嫁女儿的。不论哪种情况,都有一定的规矩,即必须在离女家较远的地方进行,且不论男方请了多少伙伴,都要由当事人第一个动手抢女子。抢亲后不论哪种情况,女方亲属都要去男家打闹一番,再由双方老人出面调停,补送彩礼和举行简单的仪式。即使女家很不愿意,只要是女子进了男家的门,就没有再回去的道理。可见,“抢婚”这种古代遗留下来的习俗,已被用作解决封建婚姻关系中一些紧迫问题的手段了。
壮族的卷伴婚
“卷伴婚”,壮语称“贝非恩”,意思是“抢婚”或“逃婚”。壮族社交自由,男女青年在歌圩上找到了意中人,山誓海盟,并告知自己的父母。如父母同意,就可按正常婚仪成婚,而如果父母不同意,就有可能酿成“卷伴婚”。即当婚双方约定时日,届时新娘盛妆外出,新郎找同伴若干人,将新娘一抢而走。新娘出门前,暗将新郎的聘书、聘礼置于其父母的床上,父母发现女儿出走,会扬言要告状,但言而不动。岁余之后,女儿生下子女,才偕夫携子带着礼品回娘家探望父母。父母开始总要佯装发怒,待二人陪礼道歉后,才心平气和,叙翁婿之礼。
朝鲜族的娶寡妇与找替身
朝鲜族的抢婚并非原始婚俗的遗留,而是在封建礼教束缚下为达到婚配目的采取的一种特殊手段。由于封建礼教影响,一些地方夫死妻得守寡,不论有多少理由,改嫁都被视为不贞,要受人歧视。因此,想与寡妇成婚,明媒正娶是行不通的。只能以“抢婚”的方式达到目的。这往往是家庭困难的男子所为。
另外,还有一种上层人物为转嫁自己的厄运,以找替身为目的的“抢婚”。据说一富豪请人给女儿算卦,得一凶卦,说其女命中克夫。富豪不愿女儿当寡妇,就采用一个嫁祸于人的禳解之法:派家丁抢回一个穷小子,佯称要招赘为婿,当晚就让与他女儿拜堂成亲。次日公鸡报晓,富豪令人把穷小子拉到荒野砍死,以应验他女儿克夫的厄运。此后,富豪再为女儿另择门当户对的佳偶。此种惨绝人寰的恶习称为“保山曼”。50年代前时有发生,后已被革除。
从不落夫家到抢婚、逃婚,不难看出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的过程中,充满种种矛盾和斗争。这里既有母权的顽强反抗,坚持多年不落夫家;同样也有父权的蛮横,对新娘审训施刑,抢劫成婚,以确立父系的纯正血统。但毕竟父权制取代母权制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母权在多数民族中还是被父权所击败,被迫退出了历史舞台。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这是妇女的世界历史性失败,从此,妇女从崇高的受人尊敬的地位跌落到任人奴役和蹂躏的深渊。
(10)买卖婚、交换婚、转房婚
随着父权制的确立,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妇女完全失去了婚姻的自主权,成为可以转让的动产,由之产生了买卖婚、交换婚、转房婚等婚姻形态。
买卖婚多以彩礼的形式出现。在一些民族中,彩礼被赤裸裸地称为“买姑娘钱”。在珞巴族中根本没有“娶妻”这个词,而是叫做“买老婆”。
被出卖的珞巴姑娘
在珞巴族年轻人中,自由恋爱蔚然成风。但他们的婚权却操于父母之手,父母按等级内婚的原则为他们买卖成交。
本世纪50年代前,珞巴族社会已处于早期奴隶制阶段。社会分成麦德(贵族)、麦让(百姓)和涅巴(奴隶)三个等级。无论哪个等级,女儿长到十五六岁,父母就作为卖主将她们标了婚价。麦德等级女子的身价一般为六至十头大额牛;麦让的姑娘三至五头,就是涅巴女子也要三头牛的身价。有了婚价的姑娘就像商品一样摆到了买卖婚姻的市场上。如果男方父母看中哪位姑娘,又感到婚价尚能支付,到女方家交清婚价,就可立即把姑娘领回成亲。
婚礼上的珞巴姑娘,尽管打扮得如同别族的新娘一样漂亮,也接受众人的祝福,可她的内心和生活却很少幸福,因为丈夫随时可以作为第二个卖主将她出卖。
受歧视的上门郎
买卖婚使一些贫苦的男子无力娶妻,只得走“上门”一途。在一些民族中视男娶女嫁为正宗,赘婿地位卑下,受人歧视。如羌族的赘婿要随妻姓,听从妻家使唤,吃饭不得坐上席,酒也要等众人用过才能饮。死后还要经妻家家族同意,其骨灰才能葬进火焚场。有的外地贫苦农民流落入羌区,若是成了赘婿,待遇更低,还要立文字手续,当地称为“招单”,有的招单用汉字这样写道:
祖宗无德,小子无能,流落他乡,无以为生。今甘愿在某某门下上门,改姓某某。弯刀一把,索子一根,每日上山砍柴,下河背水,若有不从,乱棒打出,不得翻悔。
这无异是一种卖身契。有人还借招赘婿为名,骗贫困男子写招单上门,实际上并不让女儿与其成婚,无偿役使数年后,就借故赶出。这种上门郎的遭遇就更为悲惨了。毛难族的招赘婿,婚配时有一个屈辱的特殊仪式,要背着挡雨的蓑衣爬进女家大门,随即在神台前改随妻姓,在众亲友面前接受从属的地位。上门郎的地位说明,封建买卖婚不仅使妇女成为商品,贫困的男子也同样沦为奴仆。
小女婿和无儿娶媳
裕固族过去盛行买卖婚,彩礼花销大,结婚的多为有钱人,男子中十有八九不能正式结婚。因而交换婚、童养媳相当多。另外,有的富裕之家七八岁的男孩娶十七八岁的姑娘为妻,实际上是娶个不用花钱的长工。还有一种无儿娶媳,即富裕人家自己没有儿子,却买个贫苦牧民的姑娘做“儿媳”,借她招来男子,无偿奴役。该男子无任何名分,主家稍不满意便驱赶出门,另觅一个身强力壮的供役使。
如果妻子是买来的,一旦丈夫亡故,妻作为动产应由夫的兄弟和族人承继,而不许外嫁。由此出现了转房婚,即兄死弟娶寡嫂,或弟死兄纳弟媳,甚至有非血亲的异辈转房。此种婚俗过去在藏、彝、苗、佤、怒、满、壮、布依、傈僳、普米、景颇、哈萨克等民族中均存在过。买卖婚使妇女沦为没有独立人格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在父权制下,青年人的婚权也属于家长,婚姻以阶级门第、财富多寡为标准。满族男子向妻方交纳的聘礼,少者10匹马,多者上百匹。哈萨克民谚说:“美丽的姑娘值八十匹骏马。”而王公贵族的彩礼高达100峰骆驼,相当于500匹马,或上千只羊。高额的彩礼使富者可以任意多妻,贫者则一妻难求。由此又产生出交换婚和服役婚的习俗。
交换婚即有子女的双方为避免繁重的彩礼,由双方家长做主相互以女换媳。它只考虑解决父系的承嗣问题,全然不顾子女的意愿。此婚俗不仅在兄弟民族中有,在汉族中也属常见。
服役婚也是一种招赘婚,男子地位低下。往往是贫穷男子因支付不起彩礼才到妻家入赘,以自己的劳动来偿付妻子的身价。这种入赘郎受到社会和女方成员的歧视。羌族谚语说:“不是走投无路人,不会到女人家上门。”入赘郎终日劳作,生活上却得不到平等待遇。在这里起作用的不是性别,而是财产。对赘男的歧视仍来自父权社会。因为按父权的眼光,男儿本应当家立户,一个依附于女家的男人,是无法自立于父权社会而理应受到轻视的。这与母权制下男女平等的妻方居住婚不同,与有些地区的彝、白等族可以男娶,也可以女娶,彼此不受歧视的招赘婚也不同。
(11)多偶婚
即多偶制,包括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是父权制下两种不普遍的婚姻形态。
一夫多妻制中的妻妾制始于奴隶制时代,并成为许多民族上层人物的特权。一夫多妻中的姐妹共夫,其起源可上溯到群婚时代;一妻多夫中的兄弟共妻也是如此。这些婚俗,在藏、门巴、珞巴和部分纳西族及普米族中曾经有过,但这些民族最普遍的婚姻仍然是一夫一妻制。
藏族的兄弟共妻,往往是为了避免家产的分散,从而防止社会地位下降。因此实行者多是有产业和土地的人。传统观念也以同胞兄弟能终生不分家为荣,视兄弟共妻为一种有利于兄弟团结的婚姻。共妻的家庭,家长由长兄担任,结婚也由他代表,诸弟长成逐渐参与共妻。
姐妹共夫多是由于男方家中缺少劳动力,把妻妹接来,彼此同意形成姐妹共夫。
尽管多偶制存在于一些民族中,但它只能属于少数而不会成为普遍形态。因为男女两性的比例差不多天然相当,普通人的经济能力也只允许维持一夫一妻制的生活。因此,它确实只是“历史的奢侈品”。
在我国少数民族中保留的可以作为人类婚姻发展史遗迹的种种婚姻家庭形态,限于本书的性质和篇幅,只能作以上简略的介绍。这些形形色色的婚姻家庭,有的已成历史的陈迹,有的正处于演变之中。而许多民族中存在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姻,则得到发扬和升华,日益成为更通行的婚姻形态。可以说,历史已经表明,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幸福的。这既是人类早已有过的经历,也是未来历史发展的大趋势!
注释:
①即在人体上刻图案。黎族的方法是:先在施纹部位用植物的色水划上图案,再用植物的刺——“纹针”,沿图案扎下密密的小孔,颜料也就随之 扎进了皮肉,使图案终生不掉。
②即唱歌的集市,壮族聚会唱歌的一种传统习俗,一般有数百乃至数千人参加。
③殉情,纳西语称“游舞”,是婚前男女 恋爱自由、婚姻由父母包办而导致的自戕。旧社会,几乎年年都发生殉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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