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二十一年(公元1151年),唐婉夫妇与陆游在绍兴城东南的沈园不期而遇。赵士程按妻的意思,送陆游酒肴以致意。陆游感慨万千,多年沉郁喷涌而出,在沈园粉墙题《钗头凤》一阙,来宣泄对已成他妇的弃妻、他自己以及对造成这一悲剧的自己的母亲的怨恨之情:
红酥手,黄滕酒,满城春色宫墙柳。东风恶,欢情薄。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
春如旧,人空瘦,泪痕红浥鲛绡透。桃花落,闲池阁。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
陆游这一冒失且不计后果的题词,使赵士程陷于尴尬境地,也深深伤害了善良无辜的唐琬,使她原本已趋于平静的心底涌起层层波澜。归家后,唐琬以遭遗弃之身,颠倒“恶”、“薄”,和词一首,进行委婉的辩解和反驳:
世情薄,人情恶,雨送黄昏花易落。晓风干,泪痕残。欲笺心事,独语斜阑。难、难、难。
人成各,今非昨,病魂常似秋千索。角声寒,夜阑珊。怕人寻问,咽泪妆欢。瞒、瞒、瞒。
不久,唐琬即在哀怨抑郁中死去。40余年后,70多岁的陆游梦游沈园。隐痛犹在,又作“沈园”七绝两首,追思与唐琬的旧情:
城上斜阳画角哀,沈园非复旧池台。伤心桥下春波绿,曾是惊鸿照影来。
梦断香消四十年,沈园柳老不吹绵。此身行作稽山土,犹吊遗踪一泫然。
宋代以后婆媳之间越加发展的不平等地位还使得多年的媳妇一旦熬成婆后,又往往用自己曾经尝过的手段,甚至更厉害的方法来整治自己的媳妇,以补偿过去自己几十年所经受的痛苦。如此一代接着一代,制驭媳妇的方法和手段也就越来越苛刻、精密了。这是妇女们互相作践最可哀的悲剧,也是宋代以来中国封建家庭关系中特有的弊病。
(3)继承
在继承制上,宋代以来律法基本沿袭唐律的维护嫡长子继承制,不过两宋的继承律较唐律更为详尽,在沿袭“兄弟均分”、“子承父分”的原则下,在男女财产分配上规定了许多细则,这些规定后为明、清律法所沿用。宋律还规定,妇女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南宋时,妇女的继承权有所削弱。宋律所定的妇女继承权大致包括:已出嫁的姊妹或女儿,可获规定遗产的1/3,但须限制在3000贯⑤以下;在室女可得兄弟份额的一半;寡妻自娘家随嫁的田产,即“妆奁田”,仍归妻所有,改嫁时可以自随,也可以典卖,但不可带走夫家的财产。
两宋法律还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及赘婿的财产继承权作了规定。
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子的权利基本相同。私生子,在宋时称“别宅子”。“别宅子”如果已经入了户籍,则官府承认并受理其财产继承权,如未入户籍,则官府不予受理。南宋时,法令有所放宽,“别宅子”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与其生父的血缘关系,官府即承认他的地位,他也可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义子指随再嫁母亲生活于后夫家的前夫之子,称生母后夫为“义父”。义子不随义父姓,义父若死,应归本宗,自然也就没有财产继承权,但有权分得生母的随身财物。
赘婿,多因男方家境贫困,无力娶妻,才为女家招去做婿,因而在家庭中并无多少地位和权利,更不必说承分妻家财产。赘婿只有为妻家财产的增置出智出力,“至户绝日”方可获得些许家财。
南宋还对户绝之家详细规定了“继绝”和财产承继的制度。允许收养三岁以下异姓男为子,而且一经收养,即视同亲子,有权继承财产。
元朝在继承制上不同于前代,尤其是蒙古人和色目人的继承,各依其原有风俗与习惯行事,即所谓“各从本俗法”。元朝对寡妇或无子之家的女子,也均承认她们享有继承权。
明律也强调维护嫡长子继承制,无论是承祀宗祧,还是袭荫袭爵,都以嫡长子承继。《大明律》规定:“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其乞养⑥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明律确认的嫡长子继承的合法性,目的就在于维护有利于稳定封建秩序的继承关系,确保封建家族的绵延和发展。
关于财产的继承,明代与前代一样,“嫡庶子男……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大明律·户律》)。法律并规定,只有对户绝财产,亲女方可承受。妇女不论生前离异或夫死寡居,只要准备再嫁他人,其所有随嫁的妆奁田产,全部归前夫家所有,只有夫亡无子而守志者,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从而表明明代妇女已经丧失了对于随嫁田产的自主权。
清代同样实行嫡长子宗祧继承制和嫡长子封爵继承制。其继承顺序与前代基本同。如立嫡违反法定程序,要杖八十。嫡庶子孙全无者,为户绝,须立继。立继必须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清乾隆年间,还首创了立继上的“独子兼祧”制,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意即谓“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清律辑注》)。立嗣关系成立后,不得随意解除,否则,要杖一百。但如果嗣子不孝或与继亲不睦,法律允许重立。
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以家长遗嘱为准。倘家长生前或临终时未立遗嘱,则依法为“诸子均分”,且不问妻妾婢生。清代女子一般无财产继承权,但户绝人家,其财产“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对无子守寡的妇女,与明律的规定相同,可以继承夫产,但在立嗣之后,财产要归嗣子所有,事实上也就表明清代妇女在财产继承权上无多少权利可言。
注释:
①典雇,备价取赎曰典,验日取值曰雇。这里均指将女子典与人为妻妾或按日雇与人为妻妾。
②见鲁迅:《二十四孝图》,载《朝花夕拾》,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20—26页。
③卖休买休,旧称离弃妻子为休。这里指无休妻条件,而以钱财交易离婚。
④没入,没收犯罪者的家属或财产入官。
⑤贯,古时穿钱的绳索,每1000文钱串在一起为一贯。
⑥乞养,收养异姓的人为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