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唐六典》卷一《尚书省》尚书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卷二六太子左庶子条。参见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载《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
[21]二露布分见《骆临海集笺注》卷一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338页;《玉海》卷二〇三《辞学指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323页。
[22]《新唐书》卷十六《礼乐志六》,385页。
[23]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汲古书院,1996年,34页。
[24]李锦绣:《唐“王言之制”初探》,载《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
[25]《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1804页。
[26]《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吏部尚书条注,28页。
[27]《新唐书》卷四五《选举下》,1180、1172页。
[28]《册府元龟》卷三三七《宰辅部·不协》,3978页,玄宗开元十八年,裴光庭奏用循资格,“其流外行署,亦令门下省审之”。《唐会要》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1597页,开元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比者,流外奏甲,仍引过门下。簿书堆盈于琐闼,胥吏填委于掖垣,岂是合宜,过为烦碎。自今以后,亦宜依旧”。可见,在唐朝前期,开元十八年以前选授流外官不须门下省审查,而后需要门下省审查,但也仅持续了短短几年。
[29]刘后滨:《论唐高宗武则天至玄宗时期政治体制的变化》,载《唐研究》第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