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户部尚书上柱国平恩县开国公 圉师
4.朝散大夫守相王府司马兼检校户部侍郎骑都尉 德[真]等启:谨
5.依常式支配仪凤四年诸州庸调及折造杂
6.彩色数,并处分事条如右。谨以启闻,谨启。
7. 仪凤三年十月廿八日 朝散大夫行度支员外[郎狄仁杰上]
8. 司 议 郎 □ 休 ? 家 读
9. 朝议大夫守中允上轻[车都尉] 郭[待举省]
10. 金紫光禄大夫行左庶子同中书门下三品上柱国[龙山县开国公张大安审]
11. 诺
12. [ ]日酉时[都]事 下直
13. 摄[ ]下直
经太子画诺之后的奏抄,具有了法律效力,尚书省转发给全国各州执行。这是尚书省下发到西州的公文原件的一部分。高宗出巡,由太子监国,故奏抄上于太子,称为“启”,太子画“诺”。太子左春坊中的左庶子、中允、司议郎分别相当于门下省的侍中、黄门侍郎和给事中。[20]
门下省官员审读露布的实例尚未见到。但《玉海》卷二〇三所收《辞学指南》载北宋前期《朝制要览》所引用的露布式,可为理解唐代的露布运作提供参照,也正说明露布是经门下省审读的。现将“某道行军元帅府/为申破某贼露布事”申上尚书兵部之后的几行移录于下:
1.尚书兵部谨奏某道行军破贼露布事
2.左仆射具官封臣名
3.右仆射具官封臣名
4.兵部尚书具官封臣名
5.兵部侍郎具官封臣名等言 臣闻 云云 不胜庆快之至。谨以申闻,谨奏。
6. 年 月 日 兵部郎中具官封臣姓名上
7.给事中具官封臣姓名 读
8.门下侍郎具官封臣姓名 省
9.侍中具官封臣姓名 审
10. 闻[御画]
北宋前期的露布是以“尚书兵部”开始的,这和唐“兵部奏姚州道破逆贼诺没弄杨虔柳露布”以及“于公异露布”的格式符合,且北宋露布中“不胜庆快之至”的文书套语,也和“于公异露布”中“不胜庆快之极”基本吻合。[21]又北宋露布最终以兵部侍郎奏上,也与唐制“露布至,兵部侍郎奉以奏闻”[22]相同。可见,北宋露布的公文形式对理解唐代露布有一定参考价值。
在上奏于皇帝的六种上行文书中,据《唐六典》注文,需要门下省官员审读的就只有奏抄和露布两种。《新唐书·百官志二》亦记为“自露布以上乃审”。这是《唐六典》成书时的制度。当时已经完成了从三省体制到中书门下体制的过渡。因此,这是一套适应中书门下体制下政务运行的公文制度。至于其他几种上行文书在中书门下体制形成前运行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研究。奏弹是御史台官员弹劾百官的文书,由御史台直接上奏皇帝,但上奏皇帝后,皇帝亦是御画“闻”,见于日本《养老公式令》中的“奏弹式”。[23]议、表、状等文书,在中书门下体制下,上奏的途径比较复杂,有的直接上奏皇帝,有的通过中书省,都不经过门下省,即“自余不审”。而具体的处理,则由中书舍人负责,参见本书对中书舍人参议表章的论述。
“署”是指在审查奏抄等文书过程中的署名。在上述奏抄、露布等文书中,侍中审署、黄门侍郎省署、给事中读署。
“申”是指奏抄经审查后申报皇帝批准,由皇帝御画“闻”,再下发上奏机关执行。如大量的奏授告身,就是侍中审后申报皇帝御画“闻”的奏抄,再经尚书都省转发至吏部施行。尚书诸司上奏的公文,只有经过皇帝御画后才称为奏抄,唐律中称为“御画奏抄”。《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盗制书及官文书”条[疏]议曰:“盗制书徒二年,敕及奏抄亦同。敕旨无御画,奏抄即有御画,不可以御画奏抄轻于敕旨,各与盗制书罪同。”
既然“奏抄即有御画”,则只有经御画之后,才是完整的奏抄。奏抄与敕旨在唐律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御画奏抄在唐律中具有与制敕同样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唐律疏议》卷九《职制》“稽缓制书官文书”条注:“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疏]议曰:“谓奉正制敕,更誊已出,符、移、关、解、刺、牒皆是,故言‘之类’。”这是将誊写后的制敕及符、移等其他文书都看成一类,是唐律中“举一例诸”的编写原则。根据这种原则,唐律中经常将奏抄与制敕并称,并不表示奏抄等同于制敕,属于“王言之制”。如果奏抄就是敕书,便无必要并称了。
同上书上卷“被制书施行有违”条[疏]议曰:
问曰:条云“被制书施行而违者徒二年”,未知敕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条“稽缓制书”注云“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即明制、敕之义,轻重不殊。其奏抄御亲画闻,制则承旨宣用。御画不轻承旨,理与制书义同。
律文按照“举一例诸”的原则,仅言“被制书施行而违者”,而没有言及敕及奏抄。所以“问曰”所问是敕和奏抄两项,“答曰”则先答有关敕的问题,说明敕与制在这个问题上“轻重不殊”。然后回答有关奏抄的问题,说明奏抄也“理与制书义同”。这里并不能说明奏抄是敕书的一类(即发日敕),而恰好说明奏抄是与敕书并列的又一类文书。李锦绣谓发日敕即御画奏抄[24],似误。同时,奏抄也不是“在曹常行”的官文书,奏抄就是奏抄。“稽缓制书官文书”条[疏]议曰:“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
以上对唐前期门下省的两项主要职掌进行了初步的讨论。门下省以署敕权审核以皇帝的名义发出的诏、制、敕,并下发;审批百司通过门下省上奏的,包括奏抄在内的文书;负责官员任免,协助处理日常政务。除此以外,门下省还有一些其他职能,比如给事中还与御史和中书舍人一道,受理诉讼,审理冤案,具有一定的司法职能。门下省所属的城门郎、符宝郎等分别有管理城门和殿门启闭、管理皇帝印玺及国家符节的职责。另外,谏议大夫等是谏官,起居郎为史官。对此,均不深论。
最后,在结束本章之前,我们以选官制度为例,说明唐前期门下省在政务分层裁决中所处之位置,以期对唐前期门下省在中央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做一总结。《通典》卷一五《选举三》:
其选授之法,亦同循前代。凡诸王及职事正三品以上,若文武散官二品以上,及都督、都护、上州刺史之在京师者,册授。五品以上皆制授。六品以下、守五品以上及视五品以上,皆敕授。凡制、敕授及册拜,皆宰司进拟。自六品以下旨授。其视品及流外官,皆判补之。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
这里,官员的选授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类包括广义的五品以上之官,采取“制、敕授及册拜”的形式,由“宰司进拟”,也就是由“中书门下知政事官访择闻奏,然后下制授之”[25]。决定权在于政事堂的宰相和皇帝,其决定形成制书。如前所述,作为机构的门下省,对制书的责任限于“称扬德泽,褒美功业,覆奏而请施行”,没有否定权。第二类是六品以下流内官的选授,采取“旨授”即“奏授”的形式,参敦煌文书P.2819《开元公式令》残卷中的“奏授告身式”,吏部为参选者拟官,经吏部尚书、仆射同意后以奏抄上门下省,门下省对奏抄有审读、驳正的权力。若门下省同意,申奏皇帝御画“闻”后,发至吏部施行。若门下省认为吏部拟官不妥,门下批“官不当”,则必须由尚书省改注。[26]门下省在这里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第三类是视品及流外官,采取“判补”的形式。所谓“判补”,也就是由尚书吏部自行决定,即“郎官得自主之”,告身以尚书省“符”的形式下发[27],其决定权在尚书省,无须申报门下省审核[28]。
以上三类不同层次官员的选授,体现了唐前期政务裁决中的皇帝和政事堂、门下省、尚书省这几个层次,也体现了门下省在处理日常政务时的枢纽地位。
综上所述,唐前期门下省以署敕权审核以皇帝的名义发出的诏、制、敕,并下发;审批百司通过门下省上奏的,包括奏抄在内的文书;负责官员任免,协助处理日常政务。门下省在处理日常政务时处于枢纽地位。门下省的这种作用和地位,在武则天以后逐渐发生变化,唐代政治体制的演进也因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9]
[1]“录事”非门下省主典,考证见本书第八章第一节。
[2]《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1842页同。
[3]《文献通考》卷五〇《职官四》门下省条引胡致堂曰。此种说法自宋朝以来就很流行,如赵升《朝野类要》卷二云:“中书拟定,门下进画,尚书奉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六《职官类》《唐六典》条云:“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一三考史条注曰:“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
[4]如内藤乾吉《唐代的三省》称“门下省主审查覆核中书省所下的诏敕,如有异议则修正反还”,由于“门下省所具有的覆审权力,表明治国之策并非完全取决于天子一人”,因此他认为“门下省堪称代表贵族意志的机关”。载《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
[5]毛汉光撰有一系列关于唐代门下省作用的论文:《论唐代制书程序上的官职》,载《第二届国际华学研究会议论文集》,中国文化大学,1991年;《论唐代之封驳》,《中正大学学报》1992年第3卷第1期;《唐代给事中之分析》,载《第二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文津出版社,1993年。这些论文将中日学者关于门下省在唐代政治体制中作用的研究推进了一步,但在有关“封驳”的问题上,仍然沿用了宋人的错误理解。
[6]《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13、14、15页。
[7]《唐律疏议》卷七《卫禁》,160页。
[8]以下录文引自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224页。
[9]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汲古书院,1991年。
[10]《旧唐书》卷八七《刘祎之传》,2848页。
[11]《贞观政要》卷二《纳谏第五》,66页;《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纪八》,武德九年十二月,6026页。
[12]《贞观政要》卷一《政体第二》,13页。
[13]《唐会要》卷五四《省号上·中书省》,1089页。
[14]《旧唐书》卷一四八《李藩传》,3999页。
[15]祁德贵:《论唐代给事中的主要职掌》,《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16]《唐律疏议》卷二《名例》,33页。
[17]《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4页。
[18]大庭脩:《唐告身の古文书学的研究》,载《西域文化研究第三》,京都法藏馆,1960年。
[19]大津透、榎本淳一:《大谷探险队吐鲁番将来アンペラ文书群の复原——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载《东洋史苑》二八号,1987年;大津透:《唐律令国家の予算について》,载《史学杂志》九五编十二号。录文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一分册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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