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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循资格与科目选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参选人多而员阙有限的矛盾,改变铨选中的混乱状况,玄宗开元十八年,侍中裴光庭在其父裴行俭设长名榜限制参选条件驳放不合格选人的基础上,制定了“循资格”,确立了以资历作为获得参加铨选资格的客观依据。具体做法是,“凡官罢满,以若干选而集,各有差等,卑官多选,高官少选,贤愚一贯,必合乎格者乃得铨授。自下升上,限年摄级,不得逾越”[1]。这是以资历作为参选资格的制度化。


唐代选官限以资次的情况尽管早就存在,但主要是科举及第获得出身之后,需要经过一定年限的待选,待选期间皆授散官当番。[2]一般是回到本地当番,由州长官对其进行访察。对于任满等候重新任命的所谓前资官,还没有待选的规定,“吏部求人,不以资考为限,所奖拔惟其才”[3]。随着高宗、武则天时期铨选制度的调整,铨试录取的比例越来越小,待选的问题已实际存在,选官过程中普遍存在“限以资次”的情况。开元十七年(729)三月敕,鼓励选人担任边远地区的判官,随阙补授,而且“秩满量减三两选与留,仍加优奖”[4]。说明前资官有了固定的选数,然后才有选可减。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来,在开元十八年制定“循资格”之前,前资官停官待选的选数规定尚未制度化,执行起来亦不严格。大量的史传和碑志都反映出,唐前期许多官员都是“秩满调选”而不是停官待选的。


“循资格”严格规定了不同品级官员待选的具体年限:“凡一岁为一选,自一选至十二选,视官品高下以定其数,因其功过而增损之。”[5]关于不同品级官员的具体待选年限,因唐代几次制定的“循资格”都没有保存下来,故不能详知。从唐后期的一些事例看,一般州县官的待选年限当在四年以上。如元和八年(813)十二月吏部奏,“比远州县官,请量减选。四选、五选、六选,请减一选;七选、八选,请减两选;十选、十一选、十二选,各请减三选”[6]。


“循资格”在裴光庭去世之后一度被废止,但不久便恢复,而终唐不废。后晋时刘昫等著《旧唐书》,在《职官志序》中说,“开元中,裴光庭为吏部尚书,始用循资格以注拟六品以下选人。其后每年虽小有移改,然相承至今用之”。据《新唐书·艺文志》记载,天宝中又制定过“循资格”,到宪宗时,宰相王涯还著有《循资格》。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中,如何掌握选拔人才的标准,一直是困扰历代统治者的难题。具体途径不外以下几种,或根据社会舆论品评其德行,或根据父祖官荫确定其门第,或通过考试以核定其才学,或进行考课以积累其年劳资历。也许只有才学是真正合理的理性标准,但掌握起来非常困难,衡量才学的标准本身就无法做到真正客观。过于严格则使人知惧而不合劝奖之方,选拔宽简则易使小人得志,给钻营趋竞者以可乘之机。所以,北魏时崔亮曾实行以“停年格”取人,而王夫之在《读通鉴论》卷一七中评价“停年格”时说,按停年格以资历取人亦有其长处,“未为大失也”。因为其他标准也都各自存在着缺陷,“将以貌言书判而高下之乎?貌言书判,末矣。将以毁誉而进退之乎?毁誉又不可任者也”。而以“停年格”取人,可以保证“竞躁者不先,濡滞者不后,铨选之公,能守此足矣”。


不过,“循资格”并不完全如“停年格”以资历取人,它所限制的是参选的条件,而参加铨选之后是否能够录用授官以及授予什么级别和职位的官,则取决于其试身言书判的成绩。这样,毕竟使一般循规蹈矩之人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同时又严格限制了每年参选的人数,避免了铨选过程中的混乱。大抵自后每年参选的人数便保持在一万人左右[7],比之武则天时每年达五万人之众大为减少。


但是,“循资格”的实施也限制了优秀人才的进取,所以必须解决如何选拔真正的才学之士的问题,而不致出现“公干强白者拘以考浅,疾废耄聩者得在选中”[8]的倒置是非的情况。


为了克服论资排辈带来的贤愚混杂,使真正优秀的人才能够被选拔出来,解决高级官僚的选拔任用和一般地主官僚的仕进道路问题,在开元十八年(730)实行“循资格”以后,平判入等和科目选成为铨选择人的重要途径。[9]


平判入等是指在常选试判之后,另派一些文学之士加以考校,定为等第,其判入高等者予以升奖。考试是在正常的铨选过程中进行的,试判二道,“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等。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10]。这是在正常铨选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优等生的选拔。


毕竟有资格参选的人数还是比能够录用的人数多,还需要有所淘汰,否则就失去了选拔的意义。而如何淘汰,就主要是根据试判的成绩。成绩一般的选人,根据资历(即选数、劳考)和职位的高低轻重加以任命,即在考试录用之中也体现“循资格”的精神。但是,对于那些试判成绩优秀者,如果还是与所有试判合格的选人一起按照资历任用,同样也失去了选拔的意义。为了真正体现择优的原则和精神,必须对试判成绩优秀者加以特别的任用。这就是平判入等。


与此相适应,还要对官职进行分类和分等。在唐代官员的升迁途径中,有些职位是能够得到快速升迁的,而有些职位则必须循着繁密的等级,一步一步往上迁改,所谓“职事官资,则清浊区分,以次补授”[11]。能够得到快速升迁的,除了清望官和一些四品以下、八品以上的清官外,还有几十种品级不高的所谓“望秩常班”,包括八寺丞、九寺主簿、诸监丞簿、城门符宝郎、通事舍人、大理寺司直评事、诸卫长史、太子通事舍人、亲王掾属判司参军、京兆河南太原判司、赤县簿尉、御史台主簿、校书正字、詹事府主簿、协律郎、奉礼、太祝等。[12]


平判入等的目的在于升奖“当时才彦”,其判入等第者,所授职官大都是秘书省、弘文馆、左春坊司经局之校书、正字[13],与科举出身人初入仕时所授官职基本相同。校书、正字正是“望秩常班”中的一种,其升迁的下一步往往就是畿县的主簿和县尉,然后进入清官的行列,得到较快的升迁。[14]


平判入等是在选人试判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随着社会整体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到高宗、武则天时期,铨选试判的难度越来越大,以致“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唯惧人之能知也”[15]。试判逐渐成为黜落选人的主要依据。随着试判在铨选中重要性的提高,将一些试判成绩优异即所谓“判入高等”“判入等第”者甄选出来加以特别任用,就成为考试选官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出现于高宗、武则天时期的这种做法直到开元前期还没有形成制度,平判入等作为一项考试选官制度,是在开元十八年设立“循资格”以后正式确立的。[16]


不过,平判入等只是在每年举行的正常铨选之中选拔优秀人才,参选者还必须遵循“循资格”规定的严格的选数和考数的限制。而科目选的设立便是突破了这种限制,特设一些科目,让那些还没有达到参选年限的选人应考,成绩优秀者予以任用。《通典·选举三》所谓:“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所指即为科目选。科目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须定以选数,听集”或“不限选数听集”[17],也就是“格限未至”或《新唐书·选举志》所谓“选未满”者可以不拘“循资格”的限制而参选。


科目选考试的科目主要是博学宏词和书判拔萃,还有三礼、三传、三史、一史、学究一经、开元礼、明习律令等。其中许多科目与制举的科目相同,在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前,因科举和铨选都在吏部考试,制举和科目选不易区分,一般没有出身者应制举,有出身的前资官应科目选。开元二十五年由礼部掌科举之后,则在礼部试者为科举,在吏部试者为科目选,即所谓“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学,只合于礼部应举;如有出身、有官,方合于吏部应科目选”[18]。


科目选中主要科目的设立时间,大抵与设立“循资格”相一致。博学宏词设于开元十九年,《唐语林》卷八谓“开元十九年置宏词,始于郑昕”[19]。拔萃科的设立比较复杂。作为制科的拔萃科,始于武周大足元年(701)[20],大抵在开元初年以后,逐渐成为科目选的科目之一[21]。至少在开元二十四年以后,拔萃科作为科目选与制科的区别已经明确了。


拔萃考试的内容是“试判三条”,在史籍记载中容易与“平判入等”相混同。实际上,二者的性质有所不同。拔萃科是在正常铨选之外特设的科目,其应选人不须限以选数,而平判入等是在正常铨选的基础上进行的。凡“书判拔萃”“拔萃高等”,所指为拔萃科;“平判异等”“判入等第”,一般为平判入等。不过,有时应拔萃科也被称为“判入高等”[22],需要加以甄别。


科目选设立的目的,是在“循资格”规定“各以罢官若干选而集”的同时,使真正有才学的士人可以不受选数的限制,提前应选,以便得到升迁。应科目选中第以后,一般授予能够得到快速升迁的官职,如校书、正字和京畿簿尉等。唐代中后期的许多中高级官员都是先进士及第然后以科目选起家的。[23]


为了体现科目选在选拔人才中择优的精神,其考试难度很大,录取的要求也特别严格。赵匡在议论铨选之弊时说,“今选司并格之以年岁,合格者判虽下劣,一切皆收;如未合格而应科目者,才有小瑕,莫不见弃”[24]。尤其是博学宏词科,考试内容包含的范围极其广泛,一般不易应付,所谓“天地之灾变尽解矣,人事之兴废尽究矣,皇王之道尽识矣,圣贤之文尽知矣。而又下及虫豸草木,鬼神精魅,一物已上,莫不开会”[25]。


综上所述,唐代的选官制度经过开国以后一百余年的调整改革,至开元十八年(730)前后,基本达到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完善。一方面,平常之士自有常选,循资授任,按照任官的年限逐级上升,尽管升得很慢,但只要没有罪愆,都是有升无降。在唐代“律令格式,为政之先,有类准绳,不可乖越”[26]的政治运作中,对于只要求照章办事的政府机构一般官员来说,循资授任自有其合理之处。另一方面,对于需要较强决策能力和杰出领导才能的高级官员和各部门领导人员,则通过不限资次、不限选数的制举、平判入等和科目选等特殊途径加以选拔,也使真正的才学之士不致因停年限格而老于下位。既要保持选官制度中对一般官员的以资历任用,又要选拔真正的才学之士充实到高级官员的行列,这就是唐代考试选官的真正合理之处。


[1]《通典》卷一五《选举》。


[2]黄清连:《唐代散官试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八本第三分,1987年。


[3]《新唐书》卷一〇八《裴行俭传附子光庭传》,40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