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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骚》中的巫祭意象和习语

《离骚》的情节结构既已如同民间祭歌,那么诗歌的另两大要素--意象和语言呢?从理论上来说,一丛成功的诗歌意象,就是一种文化的浓缩;而意象又是和诗歌语言密不可分的,它们都依赖同一个文化背景。《离骚》作为一首杰出的诗篇,它的意象和语言华丽多彩,而且极有特点,富有浓郁的文化意蕴。显然,它们也是与民间祭歌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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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骚》中,我们能很容易发现一个由众多的香草所组成的意象的世界。香草的频繁出现,一向被认为是屈原品德、人格的外在表现,受到历代文人的推崇。但后人并没有正确地指出香草的来源,也就不能在更深的层次上揭示出香草隐含的意义。自王逸界定“《离骚》之文,依诗取兴,引类譬喻。故善鸟香草,以配忠贞”(《离骚经章句》)以来,历代学者都把香草象征系统的起源追溯到《诗经》的比兴上去,刘勰所谓“三闾忠烈,依诗制骚,风兼比义”(《文心雕龙·比兴》),朱熹认为楚辞“兴少而比赋多”(《楚辞集注》卷一)等等,影响可谓深远。但《诗经》在当时的楚国不过被偶尔征引于外交场合,用于政治或道德的作用,它与楚国的文学传统并无关系,所以它不可能为屈原提供一整套的文学象征系统。


其实,通过和《九歌》的比较,我们很容易看出,《离骚》中的香草形象是来源于巫术仪式的。《离骚》中出现的香草共有十八种:江蓠、芷、兰、莽、椒、菌、桂、蕙茝(同芷)、荃(洪兴祖补注曰“荃与荪同”)、留荑、揭车、杜衡、菊、薜荔、胡绳、芰、荷、芙蓉。《九歌》中有十六种:蕙、兰、桂、椒、薜荔、荪、芙蓉、杜若、芷、荷、辛夷、杜衡、靡芜、女萝、芭、菊、药(王逸注:“白芷也。”)。两者相同的共十一例,占绝大多数。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它们肯定来自同一种自然观。为什么不能说《九歌》中的这些香草是经屈原“更定其辞”的呢?我们知道,巫术与祭祀用品在初民眼里是同样神圣的,都带有禁忌的意味。《九歌》作为楚地巫术活动的实录,其中过于“亵慢淫荒”之处,或有删减,但必不致捏造祭祀用品。因为在这些祭祀中,除了歌舞之外,巫觋们反复吟唱着香草的美洁,可见香草在巫术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屈原自然也无必要加以更动。所以,我们认定《离骚》中的香草系统,只能来自传统的巫术仪歌。由于《九歌》只是楚地祭歌中的一组,所以我推测,《离骚》中剩余的七种香草亦是来自巫术祭歌。


那么,这些美丽芬芳的花和草又是怎么用于祭祀的呢?《九歌·东皇太一》云:


瑶席兮玉瑱,盍将把兮琼芳。


蕙肴蒸兮兰藉,奠桂酒兮椒浆。


扬枹兮拊鼓,疏缓节兮安歌,陈竽瑟兮浩倡。


灵偃蹇兮姣服。芳菲菲兮满堂。


五音纷兮繁会,君欣欣兮乐康。


这一段文字较为完整地保留了先秦楚地祭祀歌舞的场面,也是我们所能发现的唯一的有关祭祀歌舞场面的文字。可以看出,满堂的女巫们一面准备好用蕙、兰、桂、椒制作的祭品,一面手执香草,或许身上也缀满鲜花,她们在纷繁的音乐声中,尽情地歌舞,目的是为了使神灵体会到快乐的气氛。《九歌·礼魂》云:


成礼兮会鼓,传芭兮代舞,姱女倡兮容与。


春兰兮秋菊,长无绝兮终古。


王逸注“传芭”句云:“言祠祀作乐,而歌巫持芭而舞,讫以复传与他人更用之。”此类似于现在仍流行的“击鼓传花”的游戏,女巫们边舞边传递着花草,并且祝愿着这样的节日,自春而秋,年复一年,永无绝时。也就是说,香艳的花草在这里被作为巫术仪式的象征,它既是巫舞的重要道具,又是招徕神灵的祭品的重要部分,因此,花草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祭祀行为,它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是和巫术祭祀不可须臾相离的。


花草为什么会成为祭祀的圣物呢?一般说来,祭祀的目的就是通过种种手段来与神交通,并使神感到愉快,献祭在任何文化阶段的祭祀中都是存在的,世界各民族都曾有过用芬芳植物作为祭品的时期。爱德华·泰勒在他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到早期人类用熏香供奉神灵时说:“这些供品以蒸汽的形式升到了灵物那里:这种思想显然是十分合理的。”(注:[英]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213页。)那么气味也是一样的道理,人们用香草或烧熟的牺牲祭祀,主要就是出于气味的考虑。《礼记·郊特牲》云:“殷人尚声,周人尚臭。”此处的“声”指音乐舞蹈,“臭”指牺牲酒醴等祭品,这句话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商代的祭祀仪式主要表现为众人的聚会欢庆,而周人的祭祀仪式主要表现为隆重丰盛的祭品。也就是说,商人的祭祀仪式是大众的、野外的、欢乐的,而周人的祭祀仪式是贵族的、庙堂的、肃穆的,这种区别其实不是两个朝代的喜好不同,而是时代发展的嬗变。但这句话过于绝对地将“声”和“臭”分开了,商人的祭祀不可能缺乏“臭”,周人的祭祀也不可能缺乏“声”,不过是各有侧重而已。当然,相对而言,早期文化(或者同一时期而处于较低社会地位之文化,或由于地理位置偏离中央地域而发展滞后的文化)中的祭祀,不用说,“臭”的内容更为简朴,除了以牺牲献祭外,充满了馨香的花草一定会占有一个相当的比例。《九歌·山鬼》云:“被石兰兮带杜衡,折芳馨兮遗所思。”反映的就是以花草之香味娱乐神灵的祭祀仪式。植物毕竟不如酒肉粢盛更能拿得出手,更具有表现力,因此,前者被后者所代替是必然的。但在古代典籍里,我们还能寻出植物献祭的蛛丝马迹来,《诗经·召南·采蘩》云采蘩为了“公侯之事”,用于“公侯之宫”,此“蘩”即白蒿,旧注言采蒿是为了养蚕,实误,养蚕不能说是“公侯之事”,亦不可能养在宫中,春秋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此采蘩为祭祀事。此在《诗经·召南·采蘋》中说得更清楚,诗云:


于以采蘋?南涧之滨。


于以采藻?于彼行潦。


于以盛之?维筐及筥。


于以湘之?维锜及釜。


于以奠之?宗室牖下。


谁其尸之?有齐季女。


此处言“奠”、言“尸”,分明是将蘋、藻用为祭品;并且,此处的主祭者是一个妙龄少女,这就与《九歌》的情形相仿佛了。《诗经·陈风·东门之枌》“子仲之子”在“东门”、“宛丘”婆娑起舞时,“贻我握椒”,《诗经·郑风·溱洧》写上巳日修禊之祭时,男女手执兰草,并以芍药相赠,这些都反映了民间巫祭的情形。至于朝堂之祭,则香草被认为“物薄”,逐渐被牛羊猪等美味佳肴和金玉器物所代替。但也不是完全不见香草的痕迹的,如“茅”就得以保存下来,《周礼·地官·乡师》云:“大祭祀,共(供)茅蒩。”《周易·大过》云:“初六,藉用白茅,无咎。”《系辞上》:“夫茅之为物薄而用之可重也。”可见周代祭祀也用茅。《左传·僖公四年》载楚国因苞茅不入周室,使周室不祭。《尚书·禹贡》:“荆州包匦菁茅。”《夏本记》集解引郑玄注曰:“菁茅,茅有毛刺者,给宗庙缩酒。”《周礼·春官·男巫》:“掌望祀望衍授号,旁招以茅。”分明是说以茅草招致远方的神灵而加以祭祀。以上材料可证周时香草仍用于祭祀,只不过它们的地位显得不重要就是了,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在这之前,或在民间,香草在祭祀中应当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直到现在,在南方很多地区,每当端午节时,家家还要准备艾草和菖蒲,当门割倒,以邀吉驱邪,这恐怕是古风的遗迹。


《离骚》中有多处描写到采集、互赠香草,例如:“朝搴阰之木兰兮,夕揽洲之宿莽”,“结幽兰而延伫”,“及荣华之未落兮,相下女之可诒”,“折琼枝以为羞兮,精琼爢以为粻”等。还有大量的歌咏香草以及有关自己种植、餐饮、喜爱香草的表白等。除了表明一个巫祭过程和气氛外,它们还有两种文学作用:一是象征自己精神品质的培养,这也是本诗最为成功之处,它为我们塑造了一个光彩夺目、芳香四溢,而又孤芳自赏、遗世独立的人格典范。另一用法是象征理想的破灭,屈原“滋兰九畹,树蕙百亩”,欲“竢时将刈”,然而现实环境的恶劣,竟使“兰芷变而不芳兮,荃蕙化而为茅”。这两种用法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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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骚》中主人公的衣冠装饰也是作为一个意象群出现的,有着很强的象征性。诗云:“扈江离与辟芷兮,纫秋兰以为佩”,“矫菌桂以纫蕙兮,索胡绳之纚纚”,“制芰荷以为衣兮,集芙蓉以为裳”,“高余冠之岌岌兮,长余佩之陆离”,“佩缤纷其繁饰兮,芳菲菲其弥章”。这其中的衣裳、饰物,除了冠戴外,皆是以香草为之。有人撰文称此“奇服”即《九歌》中“灵偃蹇兮姣服”之“姣服”,并举出《东皇太一》、《云中君》、《大司命》、《少司命》中描写衣饰的句子作为证据,从而断言此“奇服”就是“祝宗祭神时穿戴的工作服”(注:吴郁芳:《屈原职业考》,载《江汉论坛》,1982(11)。)。此论过于凿实,但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可以想见,在民间祭祀中,无论是巫觋还是那些处于狂欢之中的男女们,皆用香草缀满衣裳来装饰自己,一以娱神,一以自娱,它和上面所述的采集、互赠香草,在意义上是相同的,因此,它不但构成了一种祥和虔敬的气氛,同时也象征着自身的纯洁和美好的心愿。主持祭祀的人可能还会有特别的装饰。因此,屈原在《离骚》中模拟巫术祭仪时,不管是想象的还是写实的,都不可能不描写到它们,这种衣饰的仪式含义和情感意义应该是为屈原所熟悉的。在《九章·涉江》中亦有这样的描述:“余幼好此奇服兮,年既老而不衰。带长铗之陆离兮,冠切云之崔嵬。”用法和《离骚》是一样的。屈原自云:“謇吾法夫前修兮,非世俗之所服。”既然不是世俗的,就表明它是宗教的。当然,由于这些服饰中凝结着人们某种情感和意愿,因此有着浓郁的象征意味,那么,屈原也可能借此来表白自己的坚贞品行。也就是说,他之所以穿着这些芳馨的“奇服”,是为了表示和混浊的现实有所区别,表明自己高标独树,不与小人同流合污。


岌岌高冠这一意象亦来自巫术祭祀,这在文献略有可征,试为述之。上古或民间祭祀于冠饰最为看重,主要以飞禽之大羽为之,金文“皇”字即像其形。《礼记·王制》云“有虞氏皇而祭”,郑玄注云:“皇,冕属,画羽饰焉。”《周礼·春官·乐师》称“凡舞……有羽舞,有皇舞”,郑玄注:“皇舞者,以羽覆冒头上,衣饰翡翠之羽。”可见“皇”为上古祭祀时专用之冠。此羽即鹬鸟之羽,《说文》鸟部:“鹬,知天将雨鸟也……礼记:知天文者冠鹬。”所谓知“天文”亦是古巫师之职掌,故丁山先生的《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云:“知天者冠鹬,当是‘皇而祭天’的变相。”(注: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200页。)《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说子臧“好聚鹬冠”,“郑伯闻而恶之”。可见春秋时,中原仍有戴鹬冠祭祀的习俗,只是渐为人所弃,不入庙堂礼制,所以引起了郑伯的不满。以羽饰冠,以象征着神圣或祭祀,中外皆然,如印第安人不久前还是如此。这种习俗在战国时代仍然保留在楚地土著部落的祭祀仪式中,《九歌·东君》云“翾飞兮翠曾”,就是以鸟来形容舞巫,看来头上是有羽饰的。这种较为原始的习俗在楚文化中稍有变异,但并不是无迹可寻的。《后汉书·舆服志》曰:“长冠,一曰斋冠,高七寸,广三寸,促漆纚为之,制如板,以竹为里……楚冠制也。民谓之鹊尾冠,非也,祀宗庙诸祀则冠之。”“鹊尾”即古之羽饰,则楚之长冠虽不一定是羽饰,也必定要像其形,且上文明言“长冠”用之于祭祀,由此可断言,楚国在这一点上仍保留着前代的遗迹,屈原之岌岌高冠,即《后汉书》之“长冠”,它由古之“皇冠”“鹬冠”演变而成,为祭祀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