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在提出了上述关于本体的第一个标准以后,随即指出:按照这个标准——既不表述主体又不存在于主体之中——判断,只有个别的事物(个别的人、个别的马)才是“第一本体”,而包含个别事物的“属”和“种”,是“第二本体”。(注:2a12—18。)苏格拉底这样的个别的人是第一本体,而它们的“属”(人)和“种”(动物)是第二本体。
亚里士多德经常将本体分为三级:个体、属、种。所有个别的人都包含在“人”这个“属”里,“人”、“马”等等“属”都包含在“动物”这个“种”里。同一个“种”下的各个“属”是不同的,这叫“属差”。比如,人是两足的动物,马是四足的动物,鸟是有翼的动物。这“两足的”、“四足的”、“有翼的”都是“属差”。
人=两足的+动物,
这就是:
属=属差+种。
“人”和“动物”都是一般,一般的东西可以用来表述个别的东西。而“人”和“动物”虽然都是一般的东西,但它们的一般性的程度不同,“动物”的一般性比“人”更大,所以,亚里士多德说:
既然 “动物”可以表述“人”,
而 “人”可以表述个别的人,
所以 “动物”也可以表述个别的人,
因为 个别的人既是“人”,又是“动物”。(注:1a12—15。)
既然“人”可以表述主体,性质、数量等属性也可以表述主体,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亚里士多德是这样区别的:任何一个表述主体的宾词,都可以分为名称和定义两个方面。比如“人”的名称是“人”,定义就是“两足的动物”。当用“人”去表述主体时,它的名称和定义都可以表述主体。因为:
苏格拉底是人
和
苏格拉底是两足的动物
是一样正确的。可是,作为可以存在于主体之中的属性,情况就不同了。它们的名称可以用来表述主体,而它们的定义就不能用来表述主体。比如“白”的定义是“一种颜色”,我们只能说:
苏格拉底是白的。
而决不能说:
苏格拉底是一种颜色。(注:2a19—33。)
“属”和“种”这样的“第二本体”,虽然不存在于主体之中,但是它们也可以表述主体。亚里士多德由此得出结论:除了“第一本体”以外,任何其他的东西(包括第二本体),或者是表述第一本体,或者是存在于第一本体之中。他说:如果没有第一本体,就不可能有其他的东西存在。(注:2b4—6。)所以,第一本体是最根本的东西,是决定其他一切的东西。
从上面这个标准看,“属”和“种”相比较,“属”更接近于第一本体,按本体性的程度说,“属”比“种”是更明确的本体。亚里士多德举例说:我们说“苏格拉底是人”,和说“苏格拉底是动物”,虽然都是说明了本体,但前者比后者更中肯,更能说明苏格拉底的特性,而后者则更为一般化。(注:2b7—14。)在这里,亚里士多德事实上已经得出这么一个结论:越是一般性大,即越是一般,越是普遍的东西,它的本体性就越小;而越是个别的东西,它的本体性也就越大,所以,个别事物是第一本体。
亚里士多德再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论证:第一本体之所以是更明确的本体,因为其他一切东西都是表述第一本体的。从这方面说,“种”是表述“属”的,而不是“属”去表述“种”。我们只能说“人是动物”,而不能说“动物是人”。这也是一个根据,可以断定“属”比“种”是更明确的本体。(注:2b15—20。)
虽然在个别事物、“属”和“种”这三者中,从本体性的程度上说,是有差别的;但是这三者都是本体,它们有共同性。为什么说“属”和“种”也是本体呢?亚里士多德是从下面三个方面来论证的:
第一,因为在所有的宾词中,只有“属”和“种”才能说明第一本体是什么。只有当我们说明苏格拉底是人、是动物时,我们才说明了苏格拉底是个什么东西;如果我们用别的属性来说明他,如说苏格拉底是白的、他在跑等等,并不能说明苏格拉底是什么。所以,他说,除了第一本体以外,只有“属”和“种”才可以被称为本体。(注:2b30—37。)在亚里士多德指出的这个特点中,已经孕育着后来在《形而上学》中提出的“本质就是本体”的思想了。
第二,第一本体之所以称为第一本体,因为它们是其他东西的基础、基质和主体。[这里的“基础”和“主体”在希腊文是同一个词,即“在背后(底下)的那个东西”。它在逻辑上的意义,就是主词、主体;在本体论上的意义则是基础、基质,罗斯在《形而上学》英译本中将它译为substratum,我们将它译为“基质”。]第一本体和其他一切属性的关系——第一本体是主体和基础,其他都是它的属性,也同样适用于“属”与“种”和其他一切属性,其他一切属性也以“属”和“种”为它们的主体和基础。(注:3a1—5。)在这点上,“属”和“种”也是本体。
第三,本体的一个特性,就是它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在这点上,“属”和“种”和个别事物是一样的。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明白宣称:“人”并不存在于个别的人之中;同样的,“动物”也不存在于个别的人之中。他的理由是:因为“属”和“种”与其他一切属性不同,正如上面讲过的,其他属性的名称可以表述主体,但是它们的定义却不能表述主体;而“属”和“种”则不但是它们的名称,连它们的定义也可以表述本体。他说:因此,这样的本体不能存在于主体之中。(注:3a6—20。)这个理由,至少是不充分的,不能令人信服的。按照他以上的说法,只有属性才存在于主体之中,本体不能存在于主体之中;“种”和“属”也是本体,所以不存在于主体之中。但是,他又认为,“种”和“属”是第二本体,在本体性上不如个别的本体;则这些第二本体和第一本体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又相当于属性和本体的关系,这样,就应该承认“种”和“属”可以存在于个别本体之中了。但是,亚里士多德只承认前一点,不承认后一点,而他的理由是说不通的。为什么连其定义也能够说明主体的东西,却一定是在主体之外呢?“人”的定义和“苏格拉底”的定义是一样的。(苏格拉底的定义不过就是“人”的定义——两足的动物再加上某种特殊性而已。)为什么一般的“人”不能在个别的人——苏格拉底之中呢?这个例子也可以说明,亚里士多德弄不清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正因为这个困难,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就将它——一般是否存在于个别之中?——作为一个问题来讨论,而不是像《范畴篇》中那样断言一般不存在于个别之中了。
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还指出:“属差”和“种”有同样的特性:第一,“属差”也不存在于主体之中;第二,“种”可以表述“属”,从而也可以表述个别事物,同样的,“属差”也可以表述“属”和个别事物,“两足的”既可以表述一般的“人”,也可以表述个别的人。(注:3a21—28;3a33—3b9。)在《范畴篇》中,亚里士多德还没有看到“属差”和“种”的不同,这一点也可以说明,《范畴篇》是亚里士多德比较早期的著作。
总之,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明确地肯定个别事物是“第一本体”,而一般的东西——“属”和“种”是“第二本体”。这是《范畴篇》中本体学说的一个重要特点。将个别的、具体的事物认作是第一位的、基础的东西,这是唯物论的观点。我们可以根据这一点,说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的思想基本上是唯物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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