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妮娜·莱斯特纳的母亲在刚满二十一岁的女儿的房间里发现了一个旅行袋,她觉得奇怪,因为她女儿既没有任何旅行计划,也不是刚刚结束度假回家。于是她弯下腰查看,拉开袋子的拉链,随后发现了一具婴儿的尸体。
在之后进行的尸检中,根据尸斑和直肠温度,我确定这个孩子被发现的时候应该刚刚死去几个小时。由于孩子及早被发现——与几年后,在科琳娜·朱斯滕的沙发软凳里发现了四具尸体的情况完全不同——使得我们能够得知这起案子背后的整个故事,包括所有令人悲伤的细节。
这个死去的小女孩的身体被一层由已经变干的血和胚胎黏液形成的薄膜包裹着,肚脐上还连着长长的一截脐带——这两样都是明确的证据,证明这是一个新生儿。
在像这样的案件中,死后还不是很久,尸体还没有开始腐烂与变化,尸检就可以明确无疑地说明这个新生儿是否“在出生后或出生时是存活的,以及是否已发育成熟,至少能在母体之外存活下去”——如同《刑事诉讼法》中所写的那样。对于进一步的死亡调查程序来说,弄清一个孩子是健康地来到了世界上,或者至少本来能够活下去,却被杀死了,还是在母亲体内或出生时就已经死去,这一点至关重要。
如同我们在本章里已多次看到的那样,一个准妈妈向亲戚、朋友,甚至(或者说特别是)孩子的父亲隐瞒了怀孕的事实,而由于这个隐瞒的行为,她也就得不到任何医疗方面的帮助,无论是怀孕期间的产检还是在分娩的时候。于是,婴儿无法活着来到世界上的风险也就相应提高了,原因可能是在母亲体内出现的并发症,也可能是分娩时缺少专业帮助。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那么这位母亲就面临选择,是把她的秘密——带着痛苦——公之于众,还是让尸体销声匿迹。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自然会定下与杀人案件不同的量刑尺度。
为了弄明白这个孩子在出生之后是否还活着,我们首先进行了“肺叶游泳检测”。为此,我们要用一种特别的技术将两片肺叶从胸腔里取出,在取出的过程中不能有空气进入气管和支气管,那将使测试结果产生误差。接着我们把肺叶放入一个装了水的盘子里,如果这个孩子曾经在母体以外的地方呼吸过,肺泡里就会灌入空气,因而能舒展开——肺部就会浮于水面。如果肺部沉在水底,那么就证明不曾有空气进入肺里,这无疑表明这个孩子从来没有呼吸过,也就是在出生后不可能存活过。在雅妮娜·莱斯特纳的婴儿被害案里,肺叶游泳检测的结果为阳性,也就是说婴儿出生时还活着。不过我们还可以在“胃肠游泳检测”的帮助下做进一步的确认。胃里和整个小肠里的大量气泡证明,这个孩子在出生之后肯定还活了至少六个小时,因为一个新生儿出生之后所吞咽下的空气,需要这么长的时间才能布满整个小肠。这个女婴身长五十二厘米,重三千三百六十克,头围三十五厘米。此外,女婴的指甲已经长过了指尖,身上那些直到妊娠期快结束时还覆盖着整个身体的细细的胎毛,只在双肩部位留有一点点。所有这些都是“发育成熟的迹象”。另外,考虑到不论是我们在尸检时,还是之后在显微镜下和实验室中做的检查,都没有发现新生儿有任何严重或致命的畸形或疾病,几乎可以确定无疑地认定,雅妮娜·莱斯特纳的孩子在出生时完全是可以存活下去的。“宫内死胎”的情况,即孩子在母亲体内死去,随后流产,可以被排除了。
在随后的法院庭审中,我以鉴定员的身份出庭。在庭审过程中,雅妮娜·莱斯特纳坦承了她的罪行:她从始至终,一直向父母还有当时的男友,也就是孩子的父亲,隐瞒了怀孕一事。最后,在没有外界帮助的情况下,她独自在自己的房间里——属于她父母的三居室住宅中的一间——生下了孩子,而她父母当时就在其他房间。在用指甲剪剪断了脐带之后,她把哭叫着的孩子裹进一条毛巾里,然后放进了旅行袋。之后,雅妮娜的母亲在袋子里震惊地发现了死婴。
有清晰明确的尸检结果和被告详尽的供词,后续审判主要围绕着量刑尺度展开。在这样的案件中,几乎总是会进行对被告个人早期经历的讨论。虽然当时我已经参与调查了多起杀婴案,还是永远不能忘记在那次庭审过程中听到的令人难以置信的故事。
雅妮娜·莱斯特纳是家中三个女儿中的老大,从很早的时候开始,她就因感受不到父母哪怕一点点的关注和温情而痛苦——这与她的两个妹妹完全不同。由于受到冷落而产生的觉得自己毫无价值的感觉,在青春期里变得越来越强烈,因为不论母亲还是父亲,都会当着她的面对别人说她“不是好人”“没用”。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她很快就习惯了回避,置之不理。她小的时候没有交到什么真正的同性或异性朋友,和同学们的来往也只限于必不可少的交际。十五岁那年,雅妮娜第一次怀孕,而她直到怀孕五个月时才察觉到。精神病学专家在法庭上解释了她的这种反应:由于她为自己找到了策略,即对这种问题视而不见,她便把怀孕这件事彻底“挤到”一旁,弃之不理。而这样一来,也就不会有比如“说漏嘴”的危险了,这让保守秘密——而她几乎没怎么增加腰围——变得更加容易。怀孕期间她与未出世的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再联系了,一直到孩子出生的那天,阵痛开始的时候,她才再也无法隐藏。父母把她送入医院,在那里她生下了一个健康的男婴。孩子出生以后她只看到了他一次,照看婴儿的护士问她要不要给孩子包襁褓或者喂奶,她拒绝了。孩子被送到别的家庭里照顾,随后被领养了。十七岁那年,雅妮娜开始去职业培训班学习,但没过多久她就退学了,对于这件事,她的父母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完全不知情。十八岁那年她再次怀孕,这次怀孕同样无人察觉,不论是一直与她同住的父母,还是她当时的男友,都什么也不知道。和三年之后我做尸检的第三个孩子一样,她在没有外界帮助的情况下,独自在父母的住宅中属于自己的房间里生下了这第二个孩子。孩子出生以后,她拿一个枕头按在了哭叫的女婴脸上,直到她“没声音了”。然后她用一个塑料袋包裹住婴儿,放在同一个旅行袋里——日后她母亲在这个旅行袋里发现了第三个婴儿。她把旅行袋放到了衣柜里,不过这个孩子也被她的母亲发现了。当时的法医检验结果和法庭庭审证据显示,那名新生儿是在塑料袋里窒息而死的。那一次,雅妮娜·莱斯特纳没有承担杀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因为精神病学专家证明她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按照这位专家的说法,这桩罪行应该完全归因于她那冷漠无情的家庭环境,她本人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说法说服了法官。
二十岁那年她第三次怀孕,按照那位精神病学专家的说法,她又一次成功地把怀孕的事情“挤走”了。她再次做到了不让父母和(新)男友知道自己的状态,据说没有人产生过怀疑。
坐在法庭审判庭里听着这个故事的时候,我必须尽全力控制自己,不要不停地摇头。这与被告的个人供述和她讲述时彻底无所谓、不带一丝感情的态度完全无关,而是因为我们在审判庭里所听到的这个故事,这个父母对子女漠不关心到令人难以置信的故事。关爱子女的父母肯定不可能没注意到女儿怀孕,更不会让这样的事情在五年内发生三次!
这一次,那位精神病学专家还是给出了被告在犯罪时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辩护律师提醒法官,被告雅妮娜·莱斯特纳在拘留审讯结束被释放后,等待庭审开始期间自愿做了绝育手术。考虑到以上两点,法官从轻判处雅妮娜·莱斯特纳,因伤害致死罪判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判决书是这样写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量刑范围,法庭考虑到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被告对于怀孕和分娩无法抱有愉悦的期待,并因此做出了以下错误行为……法庭认定被告有如下积极表现:在犯罪后显示出已认识到错误,且通过接受绝育手术杜绝了将来再度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
判决书的内容令我无语。在我看来,用“错误行为”这个概念来描述杀死两个健康的、刚出生的婴儿,简直委婉客气得太过头了。另外,我不能也不愿想象,在成长过程中遇到这种对于亲生孩子彻头彻尾只有嫌弃的父母。因此,我始终感到非常庆幸,作为法医,我的任务只是针对解读某种犯罪行为,去搜集自然科学领域支持或者反对的证据,而不必去做司法审判。
与雅妮娜·莱斯特纳的案件不同,在科琳娜·朱斯滕的案子里,没有人知道案件背后更多的故事了。许多事情将永远是谜团,这个案子留给我们的问题远比那些解答了的多。
是什么原因让她向当时的伴侣隐瞒了怀孕的事实?她是在何时、何地、何种环境之下把孩子生下来的?当她从高处纵身一跃时,是否已再次怀孕?
这个科琳娜·朱斯滕没办法好好生活,甘愿离它而去的世界,也同样没有给她的孩子生存的位置。她是独自一人,在完全不为周遭人所知的情况下把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的吗?她的孩子们是否曾经存活?如果是的话,她是蓄意杀死他们,还是将他们弃于公寓的某处不顾,直到他们死去?
而那时,科琳娜·朱斯滕又作何感想呢?
作为法医工作了很多年之后,有些事我仍然无法理解。不仅是这些杀害新生儿的案件,还有其他那些虐待儿童长达数年之久的案子,或者说所有我所调查过的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案件,我一直想问:诸如此类的秘密,为什么能在很长时间内任其发展,家庭中、朋友间或是邻里之间,都没有任何人能得知其中一二呢?
注释:
[1]原文为Neonatizide,意为在婴儿出生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其杀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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