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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交往和世界秩序:“万国公法”的有效性


在武力已经不能与西方对抗的情况下,中国人士越来越意识到,作为欧洲文明产物的“国际法”可以在维护中国的权益上发挥作用。不少人认为,对于处于劣势和守势的中国,接受和运用万国公法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他们是作为权宜之计来考虑的,他们相信自强是中国的唯一出路,甚至像陈其璋那样,把加入万国公法体系本身就看成是中国的自强之道。


注释


[1]苏阿勒兹:《论法律》,转引自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上册,李浩培译,第125页。


[2]See C.Y.Hsu Immanuel, Chinese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 The Diplomatic Phase, 1858-1880, 1960. p.137.


[3]转引自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81页。一份英文报纸《北华捷报》在社论中也毫不掩饰地说:“我们是否提供了将来某时期用来攻击我们的武器,或者,这种武器将转而取得新的征服,现在是无法确定的。我们现在的目的应该是在蒸汽还在接近汽源时堵住它,引导它流入正当的途径。”(同上书,第381页)


[4]季南:《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年)》,许步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3页。


[5]阎广耀、方生选译:《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5~56页。


[6]如瓦泰勒指出:“欧洲构成了一个政治体系,一个实体。它是由居住在世界这一地区的各民族的相互关系和不同利益联系起来的。它与古代的欧洲不同,古代的欧洲就像是一堆杂乱的支离破碎的断片;每一个国家都不认为其命运和其他国家的命运有什么联系;每一个国家都不关心与它没有直接利害冲突的事情。各国君主有限的注意力……现在使欧洲成为这样的一个共和体制:其成员国尽管是独立的,但共同的利益使各国团结在一起,以维持欧洲的秩序与自由,从而提出了称其为政治平衡或权势均衡的著名设想。根据这一设想,欧洲的事务要安排到这种程度: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拥有绝对的优势,或者说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对其他国家发号施令。”(瓦泰勒:《国际法》,费城,1829年,第377~378页,转引自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杨岐鸣、王燕生等译,第286页)


[7]季南:《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年)》,许步曾译,第14~15页。


[8]参见马汉:《海权论》,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第174~204、270~294页。


[9]季南:《英国对华外交(1880—1885年)》,许步曾译,第316页。


[10]欧洲“国际法”与中国的关系,最早甚至可追溯到17世纪。有关这一问题,参见王铁崖:《国际法引论》,第373~375页。


[11]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第367页。


[12]丁韪良选择的版本是1955年在美国出版的William Beach Lawrence的校订本。有关这一点,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54~155页。


[13]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上卷,第367页。


[14]董恂:《万国公法·序一》,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


[15]张斯桂:《序》,见《万国公法》,第3页。


[16]张斯桂:《序》,见《万国公法》,第3页。


[17]主要有《星轺指掌》(1876年,联芳、庆常译,丁韪良鉴定),原名是La Guide Diplomatique(1851年),直译即《外交指南》,著者为德人马尔顿(Martens);《公法便览》(1877年,汪凤藻、凤仪等译,丁韪良鉴定),原名为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1860年),直译是《国际法导论》,著者是美国法学家吴尔玺(Theodore Dwight Woolsey);《公法会通》(1880年,丁韪良、联芳、庆常译),原名为Internationnal Law of Modern Civilizational States(1868年),即《文明国家的近代国际法典》,著者是德国法学家伯伦知理(J.C.Bluntchli);《陆地战例新选》(1883年,与法文馆学生共译),原名为Manual of the Law of War on Land,由成立于1873年的国际法学会编纂;《法国律例》(即《拿破仑法典》,1804年);等等。有关同文馆和丁韪良翻译国际法的情况,请参见熊月之的《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17~319页)和田涛的《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济南出版社,2001年,第64~89页)。


[18]有关这一方面,参见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第131~157页。


[19]如他说:“夫国无大小,非法不立。……列邦雄长海外,各君其国,各子其民,不有常法以限之,其何以大小相维,永敦辑睦乎?此万国公法之所为重也。”(夏家镐:《序》,见《公法便览》,同文馆聚珍版,光绪三年)


[20]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杨岐鸣、王燕生译,第306~308页。


[21]陈兰彬:《序》,见《陆地战例新选》,同文馆聚珍版,光绪九年。


[22]有关这一方面的讨论,参见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第249~272页。


[23]陈炽:《庸书》,见赵树贵、曾丽雅编:《陈炽集》,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11页。


[24]薛福成:《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见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414页。


[25]同上书,第414~415页。


[26]郑观应:《易言·论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7~68页。


[27]唐才常:《论中日通商条约》,见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唐才常集》,第128页。


[28]《议款》,见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十四《兵政上》,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七十九辑(总第781),台北,文海出版社,1973年,第1070页。


[29]陈其璋:《请与各国订明同列万国公法疏》,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十四辑(总第331)。


[30]陈其璋:《请与各国订明同列万国公法疏》,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十四辑(总第331)。


[31]陈其璋:《请与各国订明同列万国公法疏》,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十四辑(总第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