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才常希望以万国公法和国际公理为根据而建立起来“国际大同”理想,它的最基本特质是国与国的平等。唐才常说:“故内圣外王之学,不过治国平天下。平之一义,为亿兆年有国不易之经。即西人之深于公法者,罔弗以平一国权力、平万国权力,为公法登峰造极之境。”[2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般所说的以力量的平衡来维持国际秩序的“均势论”,唐才常也从“平等”的意义上加以理解。如他说:“夫所谓均势者,乃孟子性善之精,佛家平等之谊,墨氏尚同之旨。……故《公法》一书,所以平万国之等,而仁上帝之心也。”[25]为了构建国际大同理想,唐才常求助于进化论和生理学。他相信,生物进化是一个竞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良者被淘汰,优良者得以选择;他也相信,生活在地球上的生物虽然有优劣和贵贱的差异,但通过平等的教育和同样的医疗条件,能使人类都达到善良和美好的境界。唐才常以介绍的口气说:“天演家则谓天之于人物也,樊然不欲其并生,惟择其种之良者留之,如马去其害群,禾去其稊稗也;于是而人物之能自竞者,乃有以承其择而终古不敝矣。生理家则谓今之殖于地球者,虽有贱良之殊,善恶之异,而风教既通,大道弗隐,医学昌,则良善其身;公理昌,则良善其心,于是而国则天国,父则天父,民则天民,骎骎乎进于大同之轨矣。”[26]按照唐才常的说法,进化使人种的先天素质优良化,而后天的道德教育和保健将使人的身心达到完美的境地。这是多么美妙的期望啊!我们前面谈到晚清人士把万国公法与“春秋公法”比拟的情况,这种比拟在他们构造世界大同的理想上有所表现。如《南学会问答》载:“《春秋》大例曰大同小康,公法大例曰文明蛮野。环球诸教,本原略同。孔教之超于诸教者,正在条理精密,其进有序耳。如《春秋》之义,以元统天,以天统君,佛教似得元统,耶教似希天统。……今太平之事业已萌芽,将来环球钦佩我《春秋》之公法,事在意中。……然世界之运,必由半文半野以进于文明,法亦如之。今以公法治《春秋》,为大同之轨所发轫耳。”[27]至于康有为构建的最为体系化的大同理想,人们已经讨论得不少了,这里就略而不谈了。
注释
[1]王韬:《华夷辨》,见《弢园文录外编》卷十,第364页。
[2]宋育仁:《采风记》第五《公法》,光绪二十一年,第3~4页。又如易鼐亦有类似的论说:“中土之谈风俗者,于同洲各国,率鄙之曰四夷,或曰四裔,或曰异域,侈然以华夏自居。小者以藩属待之,大者以夷狄视之。懵然不知《春秋》之义,夷狄不以地而以人。风俗不善,无礼无义,乃曰夷狄。是故中国而类乎夷狄,则降而夷狄之;夷狄而合乎中国,则进而中国之。”(《湘学报》第三十五期)
[3]《国际公法·序》,见汪郁年译:《国际法学》,上海蒙学报馆藏版,光绪二十九年。
[4]梁启超:《湖南时务学堂日记类钞》,见朱有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下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36~337页。
[5]易鼐:《中国宜以弱为强说》,见《湘报》第20号,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5年,第77页。
[6]参见阙名:《论中国不能享受万国公法之益》,见《皇朝经世文编》卷105,第1页。
[7]郑宝坤:《公法律例相为表里说》,见《湘报》第113号,第449页。
[8]《南学会问答》,见《湘报》第70号,第278页。
[9]郑宝坤:《公法律例相为表里说》,见《湘报》第113号,第449页。
[10]《劳文罗斯(J.Ross Browne)对于美、英商人所递公函的答复》,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张汇文、姚曾广等译,第479页。
[11]马汉:《海权论》,萧伟中、梅然译,第279页。
[12]马汉:《海权论》,萧伟中、梅然译,第282页。
[13]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为权力与和平而斗争》,杨岐鸣、王燕生等译,第350~351页。菲德罗斯也说明了“主权”国家的成立与国际法的关系:“主权国家(在国际法的意义上)是一个完全的和持久的人类社会,它有完全的自治,在它之上,除了国际法的世俗权威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世俗权威,它通过一个有效的法律秩序而结合起来,并且它所具有的那种组织,使它能参加国际法上的往来。”(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李浩培译,第234页)
[14]黄遵宪:《日本国志·邻交志上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5页。
[15]薛福成也提出了类似于郑观应的从远古到19世纪“天下”演变的不同阶段的观点:“封建之天下”,这是一个文明的天下;秦汉之后从“封建之天下”转变为“郡县之天下”,这是一个“华夷隔绝之天下”;19世纪从“郡县之天下”一变而为“中外联属之天下”。(参见薛福成:《筹洋刍议》,见丁凤麟、王欣之编:《薛福成选集》,第554~555页)
[16]郑观应:《论公法》,见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册,第67页。
[17]参见梁启超:《中国史叙论》,见《饮冰室合集·文集》第3册,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
[18]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22页。在《上清帝第三书》和《上清帝第四书》中,康有为完全一样地重申了他的这个论式。
[19]同上书,第204页。
[20]参阅阿·菲德罗斯等的《国际法》(李浩培译,第34~40页),特别是请参阅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见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7~144页)。
[21]王韬:《地球图跋》,见《弢园文录外编》,第361页。
[22]王韬:《六合将混为一》,见《弢园文录外编》,第218~219页。
[23]参见王韬:《答强弱论》,见《弢园文录外编》,第304~305页。
[24]唐才常:《公法通义自叙》,见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唐才常集》,第95~96页。
[25]唐才常:《命使根原》,见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唐才常集》,第109~110页。
[26]唐才常:《通种说》,见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唐才常集》,第102页。
[27]《南学会问答》,见《湘报》第34号,第1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