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赫胥黎毕竟没有脱离进化论的轨道,在对上述论述的详细注释中,他又强调指出:“严格地说,社会生活及其赖以日趋完善的伦理过程,是进行中的总过程(即自然宇宙进化过程——引者注)中的重要部分,……对个体的过分的‘自行其是’倾向是以战斗来进行抑制的,……在此范围内,总的宇宙过程开始受到一种初步的伦理过程的抑制,而严格地说,这种伦理过程也是宇宙过程中的一部分,正如蒸汽机中的‘调节器’是发动机结构中的一部分一样。”〔159〕可见,在赫胥黎这里,宇宙过程与伦理过程的分野并不是断然地分割,两者的对立也不是一种绝对的否定关系。正确的理解应该是,伦理过程与宇宙过程分裂的含义,是前者对后者的超越与升华,即以“自我约束”的伦理过程取代“各行其是”的自然竞争;而两者对立的实质则是前者对后者的一种抑制,是对自然化的宇宙过程的社会伦理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赫胥黎又强调指出,道德行为不同于宇宙过程中的生存斗争行为,“它要求以‘自我约束’代替无情的‘自行其是’;它要求每个人不仅要尊重他的同伴,而且也要帮助他们,并以此取代、排斥或践踏所有竞争对手。它的影响所向与其说在于使适者生存,毋宁说在于使尽可能多的人适于生存。它否定争斗的生存理论”〔160〕。换句话说,宇宙过程发展的结果是各存在物之间“各善其身”的生存竞争,而伦理过程的发展则以每个人的“自我约束”为前提,来根除个体间的斗争,求得大多数人的共同生存和发展。就这种观点来看,赫胥黎的伦理观更富于集体主义的精神,这是他与斯宾塞伦理观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2.3.4 伦理学范畴种种
对同情(感)与良心、荣誉感、正义等道德范畴的论述,构成了赫胥黎伦理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显示了他独到的理论见解。
与斯宾塞相似,赫胥黎同样接受了亚当·斯密关于同情的基本道德观点。他认为,同情和同情感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感情之一。但是,关于人类同情的产生和形成,赫胥黎作了独特的解释。在他看来,人类从“自行其是”的自然状态进入“自我约束”的社会伦理状态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人类道德同情感的作用。在人类的幼年时代,形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相互之爱”,但这种血缘式的互爱还只是初步的。随着人类自身的文明进化,“更重要的是,人类异常强烈地发展着一种倾向,即每一个人身上都重复表现出与他人行为和情感相似或相关的行动和感情”〔161〕。赫胥黎把这种感情的相似或相关现象称作为人的“模仿”,认为这是人类同情(感)产生的社会心理根源。
他进一步指出:“社会发展每前进一步,就使人们和他们的同类之间的关系更密切一些,也就增加了由同情心所产生的快乐与痛苦的重要性。而我们以自己的同情心去判断别人的行为,同时也以别人的同情心来判断我们自己的行为”,这就是说,“除了天然的人格以外还建立了一种人为的人格,即‘内在人’,亚当·斯密把它称为‘良心’。它是社会的看守者,负责把自然人的反社会倾向约束在社会福利所要求的界限之内”〔162〕。由此,赫胥黎认肯了亚当·斯密的观点,提出了一个良心概念:良心就是人类“有组织的人格化了的同情心”〔163〕。可见,赫胥黎的“良心”定义与亚当·斯密的“良心”观相似,都是以人类的相互同情和体谅为心理基础和情感依据的,它是自我与他人在道德感情和道德价值判断上的“人格换位”,而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心理换位”则是“人格换位”的心理机制和前提。这就是赫胥黎关于同情与良心的基本见解。
赫胥黎还对荣誉(感)作了精彩的论述。他说:“只要我们考察一下周围的世界,就可以看出,对人们反社会倾向的最大约束力并非是对法律的惧怕,而是对他的同类的舆论之畏惧。传统的荣誉感约束着一些破坏法律、道德和宗教约束的人们;他们宁愿忍受肉体上的巨大痛苦,也不愿与生命告别,而羞耻心却使最懦弱的人去自杀。”〔164〕这就是说,在人类社会关系中,道德舆论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常常胜于法律,而由这种外在压力所形成的个人内在的荣誉感和羞耻心,则深刻地制约着人们的情感和行为,其深刻性乃至于使人们宁愿舍弃生命,也不愿失去荣誉和名声。
最后,赫胥黎在综合考察古代西方思想和印度佛教伦理思想,以及社会文化的基础上,重申了正义在伦理学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伦理学这门科学宣称能为我们提供理性生活的原则,告诉我们什么是正当的行为和为什么是正当的行为。”〔165〕而关于正当行为的观念,早在古希腊和印度佛教的道德思想中就有所表述。在这些古老的伦理学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正义的观念。因为,在这些古代贤者和哲学家们(如古希腊人和印度佛教的始祖乔达摩)看来,正义的法则是对人们行为正当与否,或是善是恶的适当报答(报应)。依赫胥黎所见,这些古老的见解无疑洞见到有关正义的伦理实质,但他们还没有分清楚正义之于人们有意的与无意的行为、和自然性的与社会性的行为之间的界限。如古代印度哲学家们就常常以“羯磨”(Karma)这种以人的生前行为和思想的结果来规定今世人生的价值,由此他们推出了所谓“轮回转世”、“因果报应”等价值观念,这未免失之于空幻和偏颇。事实上,正义只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的一种行为准则,是人们“一致认肯的相互之间的某些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强化人们相互联系的纽带,没有它,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道德关系就会削弱,甚至遭受破坏。〔166〕他定义道:“这种对共同谅解的遵守,和随之而来的依据公认的规定对赏罚的分配就叫正义;相反则是非正义。”〔167〕
同时,赫胥黎还指出,正直和正义也是一样,是指从正当动机中所产生的行为,它不仅是“正义的同义语”,而且成为了纯洁而积极的要素和善的真正核心。〔168〕因此,一个人的正直品格也就意味着他的行为动机不仅具有纯洁而积极的道德意义,而且必定是符合正义原则的道德行为。在这里,我们发现,赫胥黎似乎不仅仅是像斯宾塞那样过于偏重行为的功利效果,而且也注意到了道德行为的动机因素。这使得他虽然没有斯宾塞那样关于正义的复杂论证,却拥有被斯宾塞严重忽略了的重要的理论洞见。
与斯宾塞的伦理学相比,赫胥黎的伦理学体系无论是从结构上,还是具体论证上,都显得过于单薄。但是,从两者的伦理学所包容的实际思想来说,结论就不会如此简单。对此,我们不妨从两者的对比中来寻找赫胥黎伦理学本身的特征,从而做出具体的理论评价。
首先,与斯宾塞伦理学的自然主义特征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赫胥黎伦理学的超自然主义特征。应当说明,我们这里所使用的“超自然主义”概念,并不意味着把它作为与传统形而上学或宗教伦理学相等同的“意义词”来使用的,而是在进化论伦理学这一范围内所使用的。同时,它也不包含某种超经验实在的意味,而是在与斯宾塞的进化论伦理学相比较中,指称一种把自然与人类文化道德对立起来,并使后者具有某种超越于前者的文化意义这一意蕴的。
依此说明,我们认为,尽管所有的进化论伦理学家都坚持道德经验主义的原则立场,但他们相互间却采取了不同的理论方法。就斯宾塞和赫胥黎而言,前者依据所谓“广义进化论”,把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笼统地归于“生物进化”这一范畴内,由此将人类社会中的道德文化现象与自然生物进化现象同日而语,强调了两者的同一性、连续性,却严重忽略了它们的差异性和发展的间断性,最终倒向了伦理自然主义。与此不同,赫胥黎则从划分“宇宙过程”与“园艺过程”入手,进而指出了“自然进化”与“社会进化”的分裂与对立;以“宇宙过程”和“伦理过程”的不同特质,阐明了人类道德现象与生物进化现象的重大区分,并证明了后者对前者的超越性;这一点无疑使赫胥黎的进化论伦理学享有着一种超自然主义的特征,也显示了他的伦理学见解超于斯宾塞及其他进化论者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与斯宾塞不同,赫胥黎的伦理学并不热衷于论证人的天然利己主义的道德倾向,更多的偏向于带有利他主义色彩的近代英国的道德情感论。这一事实也使他的伦理学表现出一种情感利他主义的理论倾向。总而言之,赫胥黎的伦理学缺少斯宾塞伦理学研究的缜密和系统,其思想包容面也不及斯宾塞伦理学那样广阔。但它朴实明了,基于科学经验却不拘于此,甚至洞见到人类道德文化要素的许多特殊的内在本质。这一切使他的伦理学虽然不如斯宾塞那样深受后来生命伦理学家们的青睐,但却使许多人类文化学家产生了更浓厚的兴趣。
〔143〕 参见《列宁全集》,1版,第14卷,2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44〕 《英国大百科全书》(Encyclopaedia Britannica)“赫胥黎”辞条,伦敦,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58。
〔145〕 [英]T. H. 赫胥黎著:《进化论与伦理学·导论》,见《论文集》第9卷,37页,纽约,麦克米伦出版公司,1901。
〔146〕 同上书,36页。
〔147〕 [英]T. H. 赫胥黎著:《进化论与伦理学·导论》,见《论文集》第9卷,33~34页。
〔148〕 参见李泽厚著:《关于主体性的补充说明》,见《李泽厚哲学美学论文选》,165页,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
〔149〕 这一点在某种意义上颇似于我国古代哲学史上的“天人相分”的思想(如荀子、柳宗元、刘禹锡等人),而赫胥黎在自然与社会两种进化之关系问题上的见解与斯宾塞的区别,恰似于我国古代哲学史上“天人相分”说之于“天人合一”说。这种现象及其理论蕴涵值得研究。
〔150〕〔151〕 [英]T. H. 赫胥黎著:《进化论与伦理学·导论》,见《论文集》第9卷,30页脚注。
〔152〕 同上书,45页注释。
〔153〕 [英]T. H. 赫胥黎著:《进化论与伦理学·导论》,见《论文集》第9卷,35页。
〔154〕 同上书,80页。
〔155〕 参见张东荪著:《道德哲学》,434页以后,上海,中华书局,1930。
〔156〕 [英]T. H. 赫胥黎著:《进化论与伦理学》,见《论文集》第9卷,73~74页。
〔157〕 参见拙文:《斯多亚派伦理思想研究初步》,见《外国哲学》第8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58〕 [英]T. H. 赫胥黎著:《进化论与伦理学》,见《论文集》第9卷,81页。
〔159〕 同上书,114~115页注释。
〔160〕 同上书,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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