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思辨天才”与功利主义的叛逆
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 1836—1882)被其导师、《柏拉图全集》的译注者乔威特(Jowett)教授称赞“是一位具有伟大才能和非凡深邃心灵的人,是一位具有真正思辨才能的天才。他反抗当时流行的倾向,反抗那种认为身体或肉体高于精神、物质和可见世界高于永恒和不可见世界的倾向。他是一个以内心的未来生活为现实的人,对于他来说,绝对的善就是自身的善,真理本身就是通向另一个世界的大门”〔297〕。这无异于是对格林的人格与思想倾向的权威性评价。思辨的理论才能与反潮流的精神气概构成了格林学术生平的两大个性,他的伦理学和全部哲学都使人们强烈地感受到这种个性的魅力。特别是他勇于在英国经验主义传统道德文化的凝重氛围中,力举理性主义伦理学旗帜,以及对功利主义的大胆背叛,足以使人们把他看作英国近现代哲学和伦理学发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人物。
格林出生于英国约克郡的伯尔金(Birkin,Yorkshire),少年时代并未见其才能特殊。14岁的格林在鲁比念中学时,人们才开始感到他的非凡之处。1855年他进入牛津波利奥尔(Balliol)学院学习,1862年被选为该学院的公费研究生,五年后成为该院的第一位无教职人员导师。1878年,格林入选牛津大学担任“怀特讲座”(Whyte)的道德哲学教授,直到他离开人世。
格林的理论成就是非凡的。他所著的《政治义务原则演讲集》(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收入《格林全集》第二卷)成为现代英国最重要的经典政治理论著作之一,为19世纪后期英国在社会和政治方面放弃放任主义而转向由国家干预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1883年出版的《伦理学绪言》(Prolegomena to Ethics)(该书由另一个著名的新黑格尔主义者F. H. 布拉德雷的同母胞弟A. C. 布拉德雷编辑)是格林最主要的伦理学和哲学代表作。
4.2.2 重建“道德形而上学基础”
我们知道,西方古典理性主义伦理学的一大特征,就是热衷于为伦理学建立一种绝对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参阅本书导论)。奇怪的是,当这一传统已为现代非理性主义所唾弃的时候,格林却重新开始了康德曾经为之沉思的工作,竭力为人类道德知识重建具有绝对真理性的知识基础。
在《伦理学绪言》一书卷首,格林开宗明义地指出:如果伦理学家“首先要向人们提出他的学说,他就应该先解释一下他主张一种‘道德形而上学’是可能的和必然的。道德形而上学即使不是伦理学的全部基础,也是它的合理基础”〔298〕。建立一种科学的伦理学体系,首先必然确立它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基础。格林看到,传统的伦理学体系不外有两种原则基础:其一是自由意志学说(康德);其二是“道德感”(moral sense)学说(休谟)。他认为,休谟力图把道德感与同情感结合起来,进化论者则试图给予伦理学开辟一个全新的经验实证的起点。但是,对于英国的伦理学家们来说,都只注重“在自然科学的原则上来解释道德情感”,而“没有用同样的方式来处理自由意志”,正如康德未能正确处理道德经验一样。格林说:“我们民族的哲学家们……一般都把意志自由作为一种排除了动机决定的行动能力,作为一种与理性和欲望相区别的力量。”〔299〕把意志自由视为一种与理性、欲望截然分开的非动机能力,实际上是从狭隘的目的论出发,否定人类道德行为的义务品格,最终也就剥夺了意志自由的本质属性,剥夺了道德的知识论基础。
格林指出:“对于道德学家们的一般要求是:他们不仅应该说明人们怎样去行动,而且应该说明他们应该怎样去行动。”〔300〕也就是说,伦理学不能只停留在经验描述的层次上,而要为道德经验和道德规范提供更深刻的基本理论说明,亦即要建立一种“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这就是康德等人曾经为之努力的目标。
建立“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首先必须回溯到道德知识的条件上来。格林认为,要回答人类道德的特殊本性问题,先当理解道德知识的本性。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不得不又一次返回到知识条件的分析上来,它组成了一切批判哲学的基础,无论这种哲学是否用康德的名称来称呼”〔301〕。自然是人类知识的基本对象,但人类关于自然的知识本身却不是自然的产物。人不仅仅是自然现象中的一种现象,人的知识也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意识现象”。
人的意识一方面必然为人的经验所限制,另一方面,人不单是作为认识或“智力经验”的主体,而是作为意识着的“自我实现”的主体。人与物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一切事实或事物都是“一种相互决定的单一体系”,它们是“条件的集合”;而人则是一种“自由因”(free-cause)〔302〕,是一种超于自然的、意识着、行动着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实现的主体。人的世界不仅是一种认识的“自然现象世界”,而且也是一种“实践的世界”,这就是人类道德知识解释的形而上学本原。它表明着人类认识与实践的联系和区别,意味着人类知识的可能性与人类道德(实践)的可能之间的深刻关联。对这种关联的认识便是我们探索道德问题的知识论前提。
4.2.3 道德的本体:意志与意志自由
伦理学的领域涉及人类的道德行为及其关系性,它基于形而上学的知识论基础,指向人类的实践世界。格林说:所谓“实践世界是由道德的或特殊的人类行为及其结果所组成的,在这个世界中,决定性的原因是动机。一种动机也是一种目的观念,它是一种自我意识主体为自身所提出并努力趋向于实现的动机”〔303〕。人是自我意识的主体,其道德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或有意识有理性(动机)的行为。因此,伦理学研究的最初本原便是道德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问题。
格林认为,“道德的动因”(moral agent)部分是动物式的,部分是理性的。诚然,人的动机“产生于它与自我意识的关系”,但它“并不是自我意识的一部分”。饥饿与动机相伴,但饥饿本身不是动机或动机的一部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行为就不是道德的”而是本能的。
那么,道德行为的动机究竟是什么?格林以为,它的基本特征是它所代表的“自我反思”特征。人是意识着的主体,道德行为即是一种自我意识的实现,它的动机决非单纯的需求满足,而是掺杂着一种现实化的善的观念的动机。这种动机的特殊构成,决定了人的道德行为与一般的自然事件具有不同的性质;同时也表明道德行为的善恶价值依赖于行为者本身的性格(character)。性格决定动机构成的特质。〔304〕格林认为,人的性格有其形成的历史,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因而,由这种性格所决定的行为动机也就不可能是孤立的,而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人的行为是“性格与环境结合的产物”,环境是影响行为的外在因素,性格才是决定行为的内在原因。一种有道德意义的行为总是代表着行为者自身的性格。他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代表他的性格,而只是一种任意的、某种无动机的由意志的无可说明的力量所支配的怪诞之举,[那么],人们为什么应该为其行为感到惭愧,并因此而自我责备呢?”〔305〕反过来说,人类对自身行为所具有的道德意识,恰恰证明了人类的道德行为是有动机的,并为其性格所决定。更彻底地说,作为“自由因”的人的主体意志和目的,才是道德行为的终极原因。因此,道德问题,最终也就成为了人的主体意志问题,意志自由也即是道德的最高本体。于是乎,格林与康德又殊途同归了:从人的自觉意识、性格最后返回到以意志自由为伦理学的本体,使动机论伦理学主张得以证实。
抽象地说,所谓动机,就是一种理智化的自由决定的可能性。可能不等于现实。但是,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具有“一种持久的自我更新(self-reform)的潜在性”和“可能性”,这使他不断地追求和实现“更好的存在”之愿望,达到“自我成熟”(self-sophistication)。格林认为,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人类在道德上的“自我更新”和“自我改善”(self-improve)。首先它“意味着[人的]一种自我突出(self-distinguishing)和自我追求的意识,由此之故,人们不会像他为他的过去所决定和将要为他的将来所决定一样,给自己以自我限制”。另一方面,“这种自我突出与自我追求的意识,带有把他自己置于更佳状态的热望,这种状态是尚未获得的,意识携带着这种热望,在一种特别的意义上使他成为他所是的存在,并创造了他自己过去的历史,他的现在依赖于他的过去。因此,正是在这个范围内,他的将来也依赖于他的现在和他的过去,依赖于这种意识,依赖于他内在生活的方向,在这个方向中,他是自我决定的,他是他自己的主人,因为这种意识是他自己的对象”〔306〕。在这里,格林把人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作为人的道德行为的基本动机和目的,从人的自我完善过程(过去、现在和未来)中,洞察到支配这一过程的内在动因是道德主体的自我意识和自由决定。因之,他反对进化论伦理学把人的自我改善与动物的自然进化混为一谈〔307〕,坚信对人类这种自我决定的意识和力量的确证必然推出“人类的自由学说”〔308〕。格林做出了这样的结论:正如我们不能把道德行为归结为自然现象一样;也不能把伦理学归结为自然科学。意志自由是人类道德成为可能的基本前提,也是伦理学的根基所在。〔309〕
谈到意志自由问题,不能不涉及传统伦理学对意志的种种界说。格林以为,在这一点上,传统伦理学的观点似乎都犯有把意志与理智和欲望割裂开来的错误。为此,他较为详细地阐述了意志、理智、欲望(情感)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格林看来,欲望、理智与意志三者间不可分割,它们统一于自我实现的主体之中。长期以来,欲望、理性(理智)、意志等“准人格化”(quasi-personification)的语言,成为支配历代道德学家们的主要范畴。他们常常把欲望和理性作为人们不同性质的道德行为的根源,而把意志作为“根据理性的或非理性的欲望来决定行动的仲裁者”〔310〕。他们的共同倾向是把欲望、理性、意志三者之间相互对立起来,分割成三种不同性质的东西。这种做法是人类长期无法建立科学伦理学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休谟曾经聪明地察觉到了这一问题,但他远没有科学地解决问题。格林指出,在一个自我意识的主体身上,欲望、理性和意志是三种相互共存的东西。他说:“我们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采取这种观点的,即有一个主体或心灵(mind),他在总体上欲望着一个人的欲望的经验,欲望着他的全部理智功能及全部意志行动中的意志;而且,他的欲望的本质特征依赖于他的完全相同的也在理解着的主体的所有欲望;他的理智的本质特征依赖于他的完全相同的也欲望着的主体的活动;而他的意志的本质特征,也依赖于为他们完全一样的也欲望着和理解着的意志所引起的意志。”〔311〕即是说,欲望、理智和意志三者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构成,不能孤立地看待其中任何一种因素而不及其他。
请所有作者发布作品时务必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我们拒绝任何色情内容,一经发现,即作删除!
声明 :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友上传,
本站未必能一一鉴别其是否为公共版权或其版权归属,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速联系我们,一经确认我们立即下架或删除。
联系邮箱:songroc_s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