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论上的不一致性,铸成了摩尔伦理学体系本身的二重性:试图建立一种严格的理论伦理体系,却又无法根绝与传统经验论伦理学的血缘关系;一边指责功利主义和快乐主义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一边又宣布只反对它们的“理由”而不反对它们的“结论”。摩尔坦率地说:“当我抨击快乐主义时,我仅仅抨击这样的学说,它主张只有快乐作为目的或者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我既不抨击这样的学说,它主张快乐作为目的或者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我也不抨击关于什么是我们能采取的最好手段,以获得快乐或者达到任何其他目的的任何学说。一般说来,快乐主义们所推荐的行为方针跟我要推荐的是十分相似的。我同他们争论的,并不是关于他们的大多数实际结论,而仅仅是关于他们似乎认为是以证明其结论的那些理由;并且,我极力否认,其结论的正确性是什么足以推定其原理的正确性的根据。”〔43〕显然,摩尔与传统快乐主义(实际上就是功利主义)的对立,仅仅是方法上,或者毋宁说是狭隘经验主义与现代直觉主义分析方法的矛盾,但它们的结论却是一致的。确实,摩尔并没有真正背叛功利主义或快乐主义,他仍然坚持快乐是一种善的价值,坚持价值判断标准的目的论或效果论。在《伦理学》一书里他强调指出:“我们的理论主张,任何包含有更多快乐的整体,总比包含有更少快乐的整体更为内在,无论两者在其他方面是否可能相同;而除非一个整体包含有更多的快乐,它就不会比其他整体更内在。”〔44〕由此可见,摩尔的价值理论仍然是一种快乐主义的或目的论的,它与传统快乐主义的区别仅仅在于:它反对把快乐当作唯一的目的,主张一种非自然主义的快乐论。在这一点上,弗兰肯纳的评价是公允的。
〔7〕 [美]V. J. 布尔克著:《伦理学史》,英文版,280页。
〔8〕 [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3页。
〔9〕 同上书,1页。
〔10〕 同上书,11页。译文略有改动。
〔11〕 同上书,13页。译文略有改动。
〔12〕 [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26页。
〔13〕 参见上书,44页。
〔14〕 [英]摩尔著:《伦理学》,英文版,65页,伦敦荷尔特出版公司,1912。
〔15〕 [英]摩尔著:《哲学研究》,英文版,260页,伦敦基冈-保尔出版公司,1922。
〔16〕 [英]摩尔著:《善是一种性质吗》,见《哲学论文集》,英文版,94页,伦敦基冈-保尔出版公司,1959。
〔17〕 参见[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第一章。
〔18〕 参见上书,32页。
〔19〕 详见[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17、90~94页。
〔20〕 同上书,69页。
〔21〕 参见上书,57、112页。
〔22〕 同上书,34页。
〔23〕 同上书,191页。
〔24〕 [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35页。
〔25〕〔26〕 同上书,36~37页。
〔27〕 [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111页。
〔28〕 参见上书,114~115页。
〔29〕 同上书,120页。
〔30〕 同上书,135页。译文略有改动。
〔31〕 [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155页。
〔32〕 同上书,156页。
〔33〕 [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157页。
〔34〕〔35〕 同上书,158页。
〔36〕 同上书,160页。
〔37〕 [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163页。
〔38〕 同上书,167页。
〔39〕 同上书,175页。
〔40〕 [美]R. N. 汉科克著:《二十世纪伦理学》,英文版,29页。
〔41〕 [美]A. 艾德尔:《摩尔伦理学理论的逻辑结构》,见保尔·A·席尔普编:《摩尔的哲学》,英文版,176页,美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42。
〔42〕 [美]W. K. 弗兰肯纳:《摩尔伦理学中的义务与价值》,见保尔·A·席尔普编:《摩尔的哲学》,英文版,94页。
〔43〕 [英]摩尔著:《伦理学原理》,6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4〕 [英]摩尔著:《伦理学》,英文版,6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