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二:“为了证明一行为是一义务,一方面必须知道与其共同决定其效果的其他情况是什么,精确知道这些情况的效果将是什么;另一方面必须知道在整个无限的未来总要受我们行为之影响的全部事件。”〔34〕即是说,对义务行为的了解必须有一种境况的综合解释,判断某一行为的义务意义必须建立在具有全面的因果联系的认识基础上。我们不仅要看到该行为自身的价值大小,还必须确认它的结果对整个“有机整体的价值”的影响,充分估计它的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眼前影响和长远影响。唯其如此,才能够在无限可能的选择中,确定“一种选择比其他选择好一些,即会产生较大的总价值”〔35〕。摩尔反对只顾眼前利益的狭隘利己主义,力求寻找行为选择的最佳方案。但他同时也意识到伦理学远不能给我们提供全面的义务“一览表”。他说:“实践伦理学最多只能希望发现:在某些条件的少数可能的选择之中,哪个选择整个说来会产生最好的结果。”〔36〕
结论三:摩尔指出,要在行为的多种选择中找出最佳的可能性选择是极为困难的。因为,第一,在于行为方针实施结果的或然性;要确认一种行为优于另一种行为,必须要考虑两者在“整个无限未来的各种效果”。然而,“最近的”与“将来的”不同时间的条件限制,决定了这种选择和对它的确认具有或然性。第二,关于行为结果的“可能的最近优越性”。摩尔认为,由于前一种或然性所致,必然使我们对选择的确定产生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因此而拒绝选择,而应该尽可能地“预测”行为方针的“可能的最近优越性”,或现实的总体结果,摩尔承认:“伦理学法则并不具有科学法则的性质,而具有科学预言的性质;后者始终是或然的,尽管这种或然性可能非常之大。”〔37〕第三,关于为常识辩护的独特原则:即我们只能证明在某些其他条件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此行为较彼行为更好。法律规则(如尊重所有权)和为常识所承认的法则(如勤勉、节制、守约等)应当作为我们确定行为选择的基本参考。因为在正常的情况下,这些法则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规定的社会状况下,一般地遵守这些法律,作为手段来说必定是善的。二是这种状况下的手段善,是促进社会“大善”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造成文明社会之保存”所必需的。正是这些法律规则和常识法则的基本有效性,才有了对人们行为及其选择的三种限制(制裁),它们是“刑罚制裁、社会非难以及个人良心制裁”〔38〕。这些制裁对于劝导人们“遵从现存习惯具有决定意义”。显而易见,摩尔看到行为选择的或然性,也看到了它所受的社会客观制约性。他认肯法律与常识法则对人们行为选择的限制性,该限制性表现为法律及风俗习惯(常识法则)对道德行为的影响的客观性,这是合理的。
结论四:摩尔认为,如果我们认肯前面所证明的“正当的东西”与“义务行为”是同一的,而且两者都“可定义为取得善的手段”这一结论的话,那么,实践伦理学的第四个结论就是:“这些‘有利的’东西或者‘有益的’东西之间的通常区分则消失了。我们的‘义务’仅仅是取得最好的东西的手段,而有利的东西一定正好是同样的东西,如果它真正有利的话。”〔39〕这就是说,“正当的”“义务”和“有利的”行为价值都是一种外在的工具价值,它们是一种达到目的善的手段,是我们判断行为的伦理学价值尺度。
结论五:关于德性(美德)的意义。摩尔认为,德性的意义基本上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是实行某种行为的‘习惯性气质’”。有德性的行为通常是“可能产生最好效果”的行为,也是义务行为所必须具有的手段善。但是,摩尔反对把德性视作一种内在善或目的善,认为德性只不过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心理事实”而已,它本身并不具备内在善的价值。换言之,德性作为人的一种“习惯性气质”,只有当它能产生最好的行为效果时才是有意义的。
毋庸赘述,摩尔关于行为的伦理学的五个结论,实际上也即是他实践伦理学的五个基本原则。贯穿于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快乐主义的效果论,从他对各种行为选择标准的分析,到对“正当行为”与“义务行为”的界定,都表现出一个共同的倾向:那就是以行为“有利的”或“有益的”效果作为衡量行为之手段价值的根本圭臬,这说明摩尔的所谓实践伦理学仍然是功利主义的(或曰快乐主义的、目的论的)。与传统功利主义和快乐主义伦理学的不同仅在于,他区分了目的善与手段善,并不再把行为的正当性或义务价值作为目的价值来看待,而是将它限制在工具价值的范围。或许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一种有限制的相对的功利主义理论或快乐主义理论。
5.2.6 摩尔伦理学的评价
如前所述,摩尔的伦理学具有划时代的理论意义,他首次划分了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进行了现代西方经验主义伦理学领域的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对20世纪西方伦理学特别是元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但同时由于摩尔的伦理学并没有完成对现代元伦理学的系统建构,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分析批判也并不彻底,特别是对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某些保留等等,造成了他的伦理学理论本身独特的矛盾性和复杂性,也带来了人们对他的伦理思想评价的不一致性。
摩尔的伦理学无疑是现代西方最受人注重的理论之一,研究者对他的评价也有所不同。美国的罗吉尔·N·汉科克认为,“摩尔有意地扩大了伦理学的范围,使其成为一般的价值理论,而不是把它限定于可特别定义为道德的问题上——道德问题是关于善和恶的行为的问题”〔40〕。另一位评论者阿伯拉汉·艾德尔认为,摩尔的伦理学是一种价值二元论,他说:“摩尔的[伦理学]理论包含着与任何一个康德派的理论同样深刻的二元性,根本上是一种价值二元论。”〔41〕而美国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威廉·K·弗兰肯纳(William K. Frankena)则指出,“摩尔系统地提出了一种直觉主义或非自然主义形式的、非享乐主义的功利主义或目的论伦理学”〔42〕。由此看来,要全面地评价摩尔的伦理学确乎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我们认为,可以从两个不同层次的视角来考察摩尔的伦理学理论,或者说用两种方式来估价摩尔的伦理学理论。
首先,从整个西方伦理学发展史的角度对摩尔的伦理学理论作总体的历史评价。这样,我们不难看到,摩尔伦理学所占据的历史地位确实是关键性的。可以说,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的现代西方伦理学运动主要是对近代理性主义的反动。以尼采为代表的现代非理性主义思潮的兴起,标志着欧洲大陆人本主义伦理学从理性主义转向非理性主义的完成。与此相应的是,英美元伦理学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反动,近代经验主义伦理学转向了现代逻辑经验主义(或曰现代科学主义)伦理学,而摩尔的伦理学恰恰是这一流变脉络中的转折标志,正如叔本华、尼采是人本主义伦理学由理性主义转向非理性主义的关键人物一样。如果说,现代英国进化论伦理学已经开始摆脱传统经验论而转向唯科学主义伦理学的话,那么,摩尔的功劳在于他真正完成了这一历史性的转折,使伦理学在根本上摆脱了自然主义和心理主义的范畴,从而开始了西方第一次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分裂对峙的崭新格局。从这个意义上说,摩尔不仅仅是现代英美元伦理学的开启者,而且也从方法论上改变了西方伦理学的研究方式,使人类道德思维的触须第一次伸到了概念逻辑分析的荒隅。因此,无论我们对元伦理学理论本身的科学性怎样估价,但对摩尔这一新的研究方式和领域的开创性贡献却是无法讳言的。
用历史的眼光来看,摩尔对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区分是有其理论意义的。它主要表现在:第一,它大大扩展了伦理学研究的领域,使伦理学从行为善恶价值的规范系统延伸到关于一般价值理论的价值分析系统,伦理学也因此不再只是一些行为规范、原则或范畴的规范构成,而且也容纳了一般科学研究所需的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尽管在摩尔这里还只是初步的)。第二,它对于伦理学这门活跃的生活经验学科朝科学化、逻辑程序化方向的发展,指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途径。正是这一意义的启示,吸引了尔后的大批分析哲学家去不遗余力地寻求伦理学语言、判断、逻辑等观念形式的科学化逻辑程式化解释。第三,它从反面暴露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局限性。我们并不认为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和心理主义的驳斥完全科学,也不以为他的反形而上学立场完全合理。但是,它们确乎反证了传统规范伦理学(包括经验论伦理学和“形而上学”伦理学)的某些理论缺陷,如经验伦理学的心理主义,形而上学伦理学的先验唯心主义等等。
然而,摩尔的伦理学革命也产生了消极的理论后果,它排斥伦理学的规范性,推崇“直观”和理论逻辑分析,使伦理学研究逐渐转向了形式主义,摩尔以后的英美元伦理学几乎都变成了一种学院式的“经学”,远离现实的社会问题而沉溺于对道德概念、逻辑、语言、语词等纯理论纯逻辑的研究之中。这种形式主义成为现代元伦理学的致命要害,以至于当今的元伦理学研究道路越走越窄,渐渐为人们所鄙弃,一些著名元伦理学家也纷纷调整自己的研究方向和内容(如黑尔等人)。
另一方面是从摩尔伦理学理论本身的逻辑矛盾来评价其理论价值。摩尔从确立伦理学本原入手,把伦理学作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学说;同时,他运用了一种直觉主义的分析方法论证各种伦理学问题。首先是对传统伦理学中的“自然主义谬误”的清洗,把所谓理论伦理学(元伦理学)与实践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对立起来,否认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摩尔伦理学的基本方法论是矛盾的:一方面,他把“纯粹理论的”伦理学归结于直觉主义分析范畴;另一方面,在触及“有关行为的伦理学”内容时,又不得不重借英国传统经验实证的方法,以抵抗形而上学伦理学的理论。这种方法论上的不一致性,反映出摩尔伦理学的困难,也是当时理论上的客观需要所致。我们知道,20世纪初,英国本土的哲学伦理学已经失去了17、18世纪的繁荣景象。在伦理学上,以亚当·斯密和密尔父子为总代表的情感主义伦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已成为英国近代伦理学步入衰败的尾声,受到了新黑格尔主义伦理学的猛烈抨击。英国近代经验伦理学传统面临着内外交困的深刻危机。为了摆脱这种双重的困境,摩尔一方面不得不以分析哲学的直觉主义方法(他得益于罗素等人的影响),来彻底重建一种新的经验伦理学,使之摆脱自然主义与心理主义的狭隘性;另一方面,面对格林、布拉德雷等人的形而上学的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反击,摩尔又不能求助于传统的经验主义,甚至是功利主义伦理学方法来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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