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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哲学背景

6.1.1 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旨意与历程


情感主义伦理学(Emotionalism ethics)是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典型理论形式之一。〔88〕它的理论宗旨在于,把伦理学作为一种非事实描述的情感、态度或信念的表达,认为它不具备逻辑与科学那样的普遍确定性和逻辑必然性。因此,伦理学的命令不属于科学命题的范围;或者反过来说,如果伦理学命题是事实的陈述,那么它既不具备命令的意味,也不可能提供普遍的行为规范。因为科学只提供真理,不提供行为命令。所以,伦理学不具备科学生、知识性和规范性特征。换言之,反自然主义、非认识主义和反规范性是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特点所在。从这一意义上说,它属于元伦理学中的非认识主义派别,在理论上与直觉主义伦理学有着迥然不同的特点。


严格说来,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们对直觉主义伦理学是持批判态度的。〔89〕两者的主要分歧表现在:其一,两者虽然都坚持反规范伦理学的立场,把伦理学纳入到一种语言逻辑分析的范围之内,但直觉主义基本上并不否认伦理学作为一门知识的可能性,甚至用直觉的方法来求得对伦理学知识的自明客观性证明。因此,西方研究家们仍把它归入“非自然主义的认识主义”范畴。与其不同,情感主义者大多否认伦理学具有科学知识的品格,主张用逻辑语言分析和经验实证的方法取代“私人性”的日常语言分析和直觉,表现出明显的“非自然主义的非认识主义”伦理学倾向。〔90〕


其二,大致说来,直觉主义者的主要兴趣集中于伦理学方面,这是因为他们比较注重日常生活语言分析的哲学倾向所带来的结果。而情感主义的大多数代表人物并没有把主要兴趣投入到伦理学研究方面。例如,艾耶尔就曾指出,作为情感主义伦理学理论的主张者,“维也纳学派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对伦理学并不怎么感兴趣”〔91〕。事实上,除稍后的史蒂文森以外,绝大多数情感主义者们更注重对数学和逻辑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寻找确定的具有严密逻辑性的科学哲学体系。因之,他们关注的不是日常语言(或“自然语言”)的直觉分析(罗素、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及史蒂文森有所例外),而是理想语言(或“人工语言”、“逻辑语言”)的逻辑证明。这不仅使他们的哲学区别于摩尔等人的新实在论,形成了独树一帜的逻辑实证主义哲学流派,而且也铸造了区别于直觉主义的新伦理学理论。


“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是指罗素、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艾耶尔等人的哲学;有时也用来泛指稍后一些类似的科学哲学分支。罗素和维特根斯坦早期的逻辑原子论(Logical Atomism)是“维也纳学派”哲学思想的直接来源。在伦理学上,虽然罗素早年主要受摩尔的影响,但他和维特根斯坦最早提出了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原则,这同样成为影响“维也纳学派”、艾耶尔、史蒂文森等人的主要理论因素。有鉴于此,我们把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伦理思想作为现代情感主义的形成阶段;把“维也纳学派”(主要是石里克、卡尔纳普、赖欣巴哈、克拉夫特等人)的伦理学作为其发展的第二阶段;而史蒂文森的温和情感论则是这派伦理思想的总结。这样,我们一方面可以清楚地窥见现代元伦理学从直觉主义向情感主义的递嬗逻辑;另一方面也可以更系统地把握情感主义伦理学派自身的演化过程;同时,也使我们全面了解西方元伦理学理论由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规定主义(prescrip-tivism),即由摩尔、罗斯→罗素、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史蒂文森→图尔闵、黑尔等人的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


6.1.2 逻辑实证主义哲学与情感主义伦理学


逻辑实证主义哲学是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哲学方法论基础。作为一股世纪性的新兴哲学思潮,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理论之复杂和影响之深远都是令人瞩目的。在此,我们只能是大致地了解其基本的哲学观点,以期洞察它们与该派伦理思想的内在联系。


概而言之,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主要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拒斥形而上学”的哲学立场。


这里所说的形而上学不是我们习惯上所指的与辩证法相对应的形而上学方法,而是指西方传统哲学本体论意义上的形而上学。它最早源自亚里士多德以后的所谓“第一哲学”(即“物理学之后的科学”)的概念,后逐渐泛指对世界本原、宇宙目的、人生等哲学本体问题的总体性研究,如世界的本原问题;宇宙与人生的目的问题等等。这种形而上学哲学曾经构成了西方古典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色。直到18世纪英国的休谟和德国的康德才开始对这种“玄学”的确实性和可能性提出疑问。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一书的结尾曾意味深长地指出:“如果我们手里拿起一本书来,例如神学书或经院哲学书,那我们就可以问,其中包含着任何数和量方面的抽象推论么?没有。其中包含着关于实在事物和存在的任何经验的推论么?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它投在烈火里,因为它所包含的没有别的,只有诡辩和幻想。”〔92〕休谟的本意是否认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经院神学可能容纳任何具有严密逻辑的科学事实,因而只能是一种空洞无物的幻想。康德在其“批判哲学”中也察觉到,“形而上学”既非后天综合命题,也非先天分析命题,而是一种先验的哲学假设,它需要充分的证明才能成立,但人类理性的限制又意味着这种证明的困难。这种批判性的见解,实际上也动摇了传统形而上学的客观必然性。休谟和康德对形而上学的怀疑直接影响到现代西方哲学,逻辑实证主义正是受到休谟的启发,把哲学批判的矛头首先对准了形而上学。


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20世纪以前虽然已有人开始怀疑形而上学,但没有真正彻底地取消这种学说。“维也纳学派”的创始者之一卡尔纳普就曾谈到,20世纪前已经出现过许多反形而上学的见解,他们大致可以分成三类:其一,认为形而上学与我们的经验知识相矛盾(如休谟);其二,断言形而上学超出了人类的知识界限(如康德);其三,认为从事形而上学的研究没有意义(如马赫等老实证主义者)。〔93〕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这些反驳部分切中了形而上学的要害,但并不彻底。一切传统的哲学都缺乏科学的基础,因此,“对于哲学问题我们不予以回答,我们抛弃一切哲学问题,不论是形而上学还是伦理学或者认识论”〔94〕。


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哲学并没有任何超越于经验科学之上的优越性,它应该像数学与逻辑那样具有严密的逻辑必然性,或者是具有充分的经验证实依据,这样才能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他们认为,“只有数学和经验科学的命题才有意义,而一切其他命题都是没有意义的”〔95〕。任何命题的科学性,都在于它能否进行严格的逻辑分析。这种逻辑分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分析的程序必须保持严密的逻辑性;二是具有经验上的可证实性。但是,对于形而上学来说,这两个方面的条件都无法满足。因此,卡尔纳普作了代表性的总结:“在形而上学领域内(包括一切价值哲学和规范理论),逻辑分析产生了否定的结果:即在这一领域内的所有命题都是无意义的。”〔96〕形而上学的命题之所以没有意义,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不能被证实的”。因为,形而上学者要建立形而上学的命题,就必须要超出经验科学的层次,这就不得不割断它与经验科学之间的联系,因而也就失去了经验的证实基础。〔97〕“维也纳学派”的创始者石里克也曾明确地把“取消形而上学”作为科学哲学的“转折点”,认为传统的“形而上学已完全失败”,哲学的唯一出路是重新寻找新的基点,这就是对语言的逻辑分析。〔98〕


(2)哲学逻辑化。


从反形而上学的哲学立场出发,逻辑实证主义取消了一切哲学基本问题的合理性,最终把哲学本身变成了一种逻辑语言分析。逻辑实证主义理论的奠基者之一罗素就曾把逻辑视为哲学的本质,而所谓哲学问题实际上就是逻辑问题。〔99〕另一位逻辑实证主义者艾耶尔甚至更干脆地说:“哲学是逻辑的一个部门”〔100〕。


既然哲学的本质是逻辑,那么,哲学命题实质上也就是逻辑命题。因此,哲学所应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哲学命题的逻辑分析,亦即对哲学命题的表达形式的分析。它主要包括语言的逻辑、结构、功能、界限和它所指称的意义等内容。这样一来,哲学研究在逻辑实证主义者这里就成了一种纯粹的语言逻辑分析活动。卡尔纳普说,哲学“即是句法方法的应用”,而“关于一种科学的哲学就是对这种科学的语言进行句法分析”〔101〕。著名的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生涯中就全力以赴地从事“语言批判”工作,力图找到人类思维或思想的表达意义及其界限。〔102〕总而言之,把哲学从传统的形而上学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形态改变为科学的语言逻辑分析,是整个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又一个共同特征。这种语言分析的实质,就是使哲学成为一种纯形式的逻辑概念分析和概念与判断表达形式的逻辑规则、使用语号等方面的“语言游戏”。


然而,在关于语言分析的具体方式上,逻辑实证主义者们并不完全一致。以卡尔纳普为代表的人工语言学派(含罗素与维特根斯坦前期的《逻辑哲学论》)认为,人们日常所使用的语言常常暧昧不清,这种语言上的不精确性导致了哲学甚至科学中无休止的争论。要解决这一疑难,必须建立一套精确化的人工语言系统和逻辑句法规则。以史蒂文森等人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分析学(包括早年的摩尔)则认为,解决日常语言中的逻辑混乱更为根本,因而十分强调对日常生活语言的分析。这种对逻辑分析对象——语言特性的不同见解,导致了这样一种明显的理论现象:即人工语言分析学派偏重于逻辑和数学,而日常语言分析学派则较为偏重伦理学。


(3)“可证实性原则”。


如前所述,逻辑实证主义主张“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克服形而上学”,之所以作如是观,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他们认为形而上学(包括价值哲学)的命题都缺乏坚实的证实基础,因而只能是“伪陈述”(pseudo-statement)或“伪装的命题”(disguised-proposition)。要剔除这种虚伪的成分,必须把哲学、伦理学等纳入到严密的逻辑分析程序中来。他们认为,对哲学命题的真假判断必须一律诉诸它在经验上的“可证实性”,或者用艾耶尔的话来说:“实证原则就是认为一种陈述的意义是由它可能被证实的方式所决定的,而该陈述被证实就在于它被经验的观察所检验。”〔103〕这种“证实原则”也就是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第三个基本特征,即逻辑经验主义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