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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维特根斯坦的绝对情感主义


维特根斯坦还批判地考察了休谟等人以来的经验主义,认为他们都是从私人的感受印象出发来研究语言的,因而他们所研究的语言也就只是一种唯心主义的“私人语言”,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私人语言”的要害在于它主张语言都是个人印象与感觉的当下表达,它容易导致两个困难:(1)私人的语言表达不能保证前后的一贯性;(2)使语言表达活动失去了确定的“规则”。他认为,任何个人私下都很难遵守语言的必要规则〔159〕,因而“私人语言”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必须确定某种语言和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才能避免休谟等经验主义者的绝对唯心主义唯我论。显然,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批判不乏其合理性,至少,他看到了休谟等人的狭隘经验主义理论中潜在的个人主观主义和唯我论的危险,杜绝了以经验者个人的主观感觉印象来确定或进行语言表达活动的做法。但是,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放弃原有的哲学立足点,始终把哲学当成一种语言学,从而以语言活动的特性和界限来考察哲学问题。他强调“私人语言”的主观性和唯我论特征,恰好为他坚持其情感主义伦理学立场找到了更充分的理论依据。因为,道德语言都只是个人的私人情感欲望表达,所以,伦理学和美学、宗教一样,都只作为无法用语言表达或者只是以“私人语言”表达的东西而搁置在科学之外。从这一点来看,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哲学探讨,既使他获得了有关人类语言研究的崭新成就,也使他失去了对伦理学进行具体地科学探讨的可能性前提。


6.3.3 伦理学及其价值特性


维特根斯坦依据他对语言的哲学分析,用语言的界限作为科学的事实描述与非科学的价值表达之间的分水岭:凡能够说出的或能用有意义的命题描述的属于事实的领域,具有必然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凡不能说出的或不能用语言表达的属价值的领域,它只能诉诸人的心灵或精神状态,用明喻或寓言加以表达,或是诉诸“私人语言”的象征性比喻。因此,不具备进行逻辑分析的可能性,只能排斥在科学之外。


维特根斯坦认为,伦理学是一种价值研究,它处于我们语言的表达极限之外。他采用了摩尔《伦理学原理》中对伦理学的一般解释,即“伦理学是对‘什么是善’的一般研究”。但他进一步扩展了摩尔这个概念的范围,认为“伦理学包括了被人们一般称之为美学的最本质的部分”〔160〕。他定义说:“……伦理学是研究什么是有价值的,或研究什么是真正重要的;或者我会说伦理学是研究生活意义的,或是研究什么生活是值得的;或者是研究生活的正确方式”〔161〕。维特根斯坦的这一定义,显然大大超过了摩尔的价值伦理学规定,而毋宁是一种人生哲学或价值哲学的同义语。


做出这一定义的动机,是因为维特根斯坦认为伦理学是某种绝对价值或意义的研究。他认为,在生活中我们可以触及到两种不同的价值表达,或者说我们的价值表达有两种意义:一种是不重要的或相对的意义表达;另一种是绝对的或伦理学意义的表达。前者称为“非心理学的”(non-psychological),后者是“心理学的”(psychological)〔162〕,而这恰恰是伦理学的“独特特征”。有例可鉴,当我们说:“这是一把好的椅子”时,是相对于某种预先确定好的目的而言,它意味着这把椅子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这种相对性决定我们所说的是一种相对的价值判断,它并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表达,而毋宁是表达一种事实。另一种情况就不同了,比如说,有甲乙两人看见我在打桌球,甲说:“你打得不好。”我回答道:“是的,我知道自己玩得不行。”甲说:“那就对了。”而乙却说:“你应当玩得更好些。”在这里,甲乙两人所作的表达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甲是相对于我的水平而认肯了我的解释,他不过是表达了对我所说的话进行一种事实陈述而已;而乙则不然,他是在作一种绝对的价值判断。依维特根斯坦所见:“每一种相对的价值判断只是一种事实陈述”,因此,甲所表达的不是伦理学意义上的命题。相反,乙的表达却包含绝对的意味,“应……做得更好”意味着有某种绝对的价值标准,他不是相对于我的实际行为而言的,因而它是一种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判断”〔163〕。


维特根斯坦指出,“尽管所有相对价值的判断可以表现为纯粹的事实判断,但并不是事实陈述都能够或只能够是绝对的价值判断”〔164〕。这就是说,相对的价值判断只是事实的判断,它所表达的只是事实,没有伦理学;反之,绝对的价值判断只是伦理学的表达,而没有事实。于是,科学事实与伦理学价值就产生了这样截然的分野:前者是我们语言所能说出的实际的事态分析或描述;后者却在我们的语言之外,不触及事实,只表达愿望,因之不能成为科学。维特根斯坦说:“如果伦理学是某种东西,那么,它就是超自然的,而我们的语言却只表达事实;正如一只茶杯只能盛一杯水,而如果我们再加上一加仑水就会流溢一样。……在事实范围内,命题所关注的只有相对的价值和相对的善、正当等等。”〔165〕作为研究绝对价值的伦理学(维特根斯坦如是观),它是我们的语言所无法企及的,语言“是唯一包含和传达意味(meaning)与意义(sense),即自然的意味和意义的容器”〔166〕。语言所不能容纳的东西必然是“超自然”、“超科学的”。由此,维特根斯坦否认了伦理学命题的实在性和科学性,认为在科学的领域内“不可能有伦理学的命题”,因为“命题不能表达任何更高的东西”〔167〕。


很明显,维特根斯坦的上述论证仍然是其哲学方法在其伦理学中的彻底贯彻,其实质在于用他对语言的哲学规定来忖度伦理学的价值判断,以语言的真假意义标准来衡量关于善恶价值的伦理学研究,从而以语言的可表达与不可表达的标准把伦理学判断视作一种绝对价值判断而排斥在人类知识的界限以外。这种语言的逻辑分析,促使维特根斯坦进一步得出了伦理学知识的否定性结论,即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结论——


6.3.4 伦理学是超验的


既然伦理学命题只是一种语言表达之外的东西,既然伦理学命题本身就不可能存在,那么,作为一种科学的伦理学也不可能建立。这就是维特根斯坦所得出的最终结论。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世界只是一种事态的存在,而“任何事态本身都没有一种我所谓的绝对价值判断的强制力量”〔168〕。或者换句话说,在事实之中不存在什么伦理学,“伦理学是超验的”、“是不可说的”〔169〕。因此,我们不可能建立一种真正的伦理学知识或科学,甚至也不可能写出一部真正的伦理学著作。维特根斯坦这样写道:“在我看来,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思考或说出应该有这种东西。我们无法写一部科学的著作,它的对象可能是内在崇高的,且超越于所有其他对象之上。我只能通过比喻来描述我的感情,如果一个人能够写出一部确实是关于伦理学的著作,这部著作就会用曝光毁灭世界上所有其他著作。”〔170〕由此可见,维特根斯坦通过对伦理学知识的否定,得出了一种绝对情感主义的伦理学结论。伦理学所容纳的虽然是内在的、崇高的,但它并不能诉诸有意义的语言表达,只能是个人内在情感和心灵状态的一种观照,因而无法形成科学的理论系统。


由此,维特根斯坦把伦理学、美学和宗教相提并论,认为伦理学所使用的语言和宗教所使用的语言都是一种“明喻或寓言式的”,只有这种性质的语词和语言才能描绘我们的伦理经验和宗教经验,然则,明喻或寓言并不具备真实性。〔171〕正如我们可以虔诚地信奉上帝向他祈祷而并不能确定上帝是否真实存在一样;我们在使用伦理学语词来描述自己超验的崇高心灵状态和情感时,也无法确定它是否真实。伦理学所能达到的不过是以这种明喻式的方式来追求对某种绝对价值的一种虚假的描述而已,对于这些描述我们绝对不能做出“任何正确的逻辑分析”。然而,即令伦理学的这种表达是荒谬的,但是,“它们的荒谬性正是它们的本质”,因为人们这样做的目的,“正是去超越这个世界,这就是说超越有意义的语言之外”〔172〕。因此,虽然维特根斯坦坚决否定了伦理学作为科学的可能,认为它碰到了语言的边界,甚至还嘲笑那些谈论或撰写伦理学著作的人们是在我们的语言“囚笼壁上”盲目碰撞,但他同时也意味深长地告诉我们:伦理学、美学和宗教都一样,对于我们的生活情感和心灵精神的超升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坚信科学的真理性,同时也执著于生命的升华和颤抖,海德格尔的哲学乃是可以理解和体悟的。他写道:“就伦理学渊源于谈论某种关于生活之终极意义、绝对善、绝对价值的欲望这一范围来看,它不能成为科学。它所谈论的在任何意义上都于我们的知识无所补益。但它是人类精神中一种倾向的纪实,对此,我个人不得不对它深表敬重,而且我也不会因为我的生活而对它妄加奚落。”〔173〕


这样一来,在维特根斯坦这里,伦理学就成了一种非科学而超科学、无意义却超意义的东西,反过来,任何科学的研究都不可能涉入伦理学王国了。所以,他仿照叔本华的口吻说:“德化亦难,立德更不可能”(To moralize is difficult,to establish morality impossible)〔174〕。甚至武断地下结论:“即使一切可能的科学问题都获得解答,我们的人生问题也仍然没有触及到,当然不再有其他问题留下来,而这本身就是答案。”“生命的解答在于这个问题的消灭。”〔175〕我们不必去揣摩维特根斯坦这种晦涩语言的堂奥,但至少可以领悟到这样一种意味:即是说,在他看来,伦理学问题(包括人生问题)的超科学性决定着它本身既存在又不存在,对于我们知识无法解答的问题,不回答本身也是一种回答,这就是沉默。事实上,我们并没有给予人们以绝对价值科学的力量,也“不可能引导人们达到善,只能引导他们达到此地或彼地”,因为“善在事实的范围之外”〔176〕。在这里,维特根斯坦不仅否认了伦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可能性,而且也把伦理学和宗教放在同一个位置了,认为它们都是超事实,超自然的绝对的东西。这不免抹煞了伦理学和宗教之间的本质区别,使伦理学成为了某种信仰主义的观念系统了。事实上,伦理学与宗教确乎具有形式上的类同,就它们对人类心灵状态和精神生活的关注而言;就它们强调某种理想观念的未来超越性特征而言;就它们对个人内在信念和身心修养的特别强调而言;伦理学和宗教的确有着形式上的一致性,甚至在人类实践中的文化作用(功能)方面有着内涵上的一致。然而,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伦理学在根本上是不能与宗教同日而语的。无论是伦理学所包含的情感意义、精神理想特征,还是它的实际的文化功能,都拥有其自身的现实生活的客观基础和经验依据,它是人类道德生活的真实反映和规律性的总结,而宗教则是对现实的“倒立的”反照,是一种纯粹的精神虚幻,两者的本质特征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