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5 是情感主义?还是超验主义?〔177〕
我们曾在前面谈过,维特根斯坦在伦理学上有着自己独辟的见解。这些见解既有类似于罗素后期情感主义的特点,也有与罗素迥然不同的地方。我们知道,罗素后期提出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一般见解,从时间上看,维特根斯坦提出绝对情感论的时间(以1929年的《伦理学演讲》为主要标志)与罗素差不多。这就告诉我们,维特根斯坦与罗素后期都提出了一种不同于摩尔的直觉主义的新伦理学理论,而在伦理学上,维特根斯坦也并不如哲学方面那样是在罗素的直接影响下进行研究的。因此,对于他们在伦理学方面所出现的不同特征也就没有什么奇怪的地方了。值得研究的是,他们两人以不尽相同的研究方式得出了一个相同的结论:肯定了伦理学知识的不可能性,并把伦理学诉诸超科学的情感欲望。
然而,维特根斯坦对情感主义的论证并不同于罗素。首先,两者的理论根据有所不同。罗素的伦理学情感主义的主要依据是,道德源于人们欲望和情感满足的需要,伦理学就是关于人的欲望情感之善性的研究,而善性最终依据于人们行为结果对其欲望与情感的意义。从这一点上说,罗素的伦理思想还带有明显的古典感性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痕迹,离摩尔并不太远。与其不同,维特根斯坦并不是从人的欲望和情感需要出发来考察伦理学的,他虽然认肯了摩尔的一般价值规定,但对这一规定作了无限制的扩张,使伦理学成为了一般的绝对价值学说。在此前提下,他运用严格的语言逻辑分析方法确定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和情感主义特性,这一做法使他对伦理学科学性的否定更为彻底。
其次,关于伦理学的地位和作用,维特根斯坦与罗素的结论也似乎颇为不同。前者完全否定了伦理学对人类知识的积极意义,只是把它作为“人类精神的纪实”而享有某种生活的必要性,伦理学与宗教别无二致。相反,罗素却把道德伦理视为改造人类社会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力量,把它与法律作为同等的甚至更为重要的维持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道德不是知识,但道德能促发人们追求知识,甚至道德比知识更重要。因此,在维特根斯坦这里,伦理学的地位和作用是消极的(但非否定性的),而在罗素这里却是积极的。这一方面显示出维特根斯坦伦理学情感主义的彻底性和极端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了罗素情感主义伦理学所包含的积极性和现实性。
最后,关于伦理学的性质,维特根斯坦与罗素同样表现出鲜明的对比:罗素虽然是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主情说”的开创者之一,但他始终恪守着经验主义伦理学的立场。他认为,尽管伦理学命题不是事实的陈述,但它是人的欲望、情感、意志等生活经验为基础的。因此,罗素的情感主义还只是近代经验论情感主义(休谟、亚当·斯密)的“加工品”。在维特根斯坦这里却不尽然,伦理学被视为与宗教无异的一种绝对价值的表述,它是超经验、超事实的,在时空结构上它与宗教并无不同。如此一来,伦理学便由情感主义滑向超验主义了,其间夹杂的神秘主义意味使其道德情感主义由一种非认识主义导向了信仰主义。所以,伦理学非但不是科学,而且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种依托性的东西,人类需要伦理学无异于需要宗教。
从这三个方面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实际上已经道出了维特根斯坦伦理学的基本特征:这就是它所表现出来的从非认识主义→绝对情感主义→超验主义的发展趋向。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维特根斯坦与罗素的伦理思想之间会出现如此不同的结论和特征呢?作为反对休谟经验主义唯我论的维特根斯坦又怎么会在伦理学上滑向超验主义呢?我们认为,对前一个问题的解答应该从两位哲学大师的哲学倾向中去寻找;而后一个问题的答案则在维特根斯坦自己的哲学理论之中。如前所述,这两位思想家在哲学上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理论倾向与历程,他们同是逻辑原子论的创造者,也同样从逻辑原子论走向了日常语言分析哲学。但是,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本身远比罗素的更为彻底,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一事实决定了他们认识和分析问题的程度、具体方式不可能一味苟同。两者相比,维特根斯坦的哲学也有其独特的一面,他对于语言的哲学研究已为罗素远望不及。在这一点上,维特根斯坦在现代西方哲学史上是当之无愧的魁首。这一成就使他对伦理学的逻辑分析超出了一般逻辑命题的分析层次,达到了对人类语言这一特有的文化形式的深层把握。人类的语言与人类情感表达需要的差距;语言自身功能和界限对人类思想表达的牵制;语言本身与语言活动(表述)之间的空隙,以及科学语言在道德情感领域中的无能性等等,都为维特根斯坦特有的智慧所彻悟。况且,与罗素相比,他只是一位纯粹的哲人,而缺少罗素那般对现实生活的强烈意向和热情洋溢的实践行动。凡此种种,足以说明为什么维特根斯坦始终贯注于以严格的语言哲学分析来处理伦理学问题,而罗素却不能如是观焉的根由所在。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绝对化的哲学解释,使语言本身成为他哲学中一个全能的巨人。这固然表现出他对人类语言的深刻见解(如关于人类语言的功能、界限、表达方式、种类及规则等),但不幸地导致他过于执信语言这一文化形式的魅力,把它当作了一种绝对化的魔尺。当他用这把尺子来忖度伦理学问题时,意外地感到了困惑:语言的功能在道德表达中无能为力,说明伦理学不具备充当科学角色的资格。同时,维特根斯坦敏锐地察觉到了休谟经验主义中的唯我论危险,注意到经验的客观意义和语言的“普遍规则”,以期避免休谟的“私人语言”所产生的主观主义后果。但他太过于强调绝对的东西,以至于把人类的道德经验当作一种绝对的价值判断。一方面承认伦理学命题和判断依附于人们的情感、精神和信念;另一方面又把伦理学作为一种绝对的价值,最终把伦理学当成了一种既寄居于人的情感之内、又超于现实生活之上的绝对价值观念,把它作为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超验的非事实性的东西弃之于科学门外,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的伦理学从情感主义滑向超验主义的理论原因。就此而论,与其说他的伦理学是一种绝对的情感主义,不如说是一种超验主义。因之,我们有理由说,正如维特根斯坦以语言的可表达和不可表达之标准来确定伦理学的非科学性一样,我们也可以因为他的伦理学并没有超出语言的逻辑分析范围来确认其非科学性。或者换句话说,形式主义研究方法的局限使维特根斯坦的伦理学最终没有达到科学的层次。
〔148〕 参见[英]B. 罗素著:《我的哲学的发展》。
〔149〕 参见《逻辑哲学论》先是在1921年以德文在《自然哲学年鉴》上发表,次年正式出版。
〔150〕 参见F. 威茨曼著:《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编者前言”,英文版,1979。
〔151〕 A. J. 艾耶尔等著:《哲学中的革命》,22~23页。
〔152〕 详见[奥]L. 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23~3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53〕 同上书,38页。
〔154〕 同上书,97页。
〔155〕 转引自F. 威茨曼著:《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英文版,93页。
〔156〕 [英]B. 罗素著:《我的哲学的发展》。
〔157〕 [奥]维特根斯坦著:《哲学研究》,安斯康英译本,第1卷第7节,1958。
〔158〕 同上书,第1卷第23节。
〔159〕 参见[奥]维特根斯坦著:《哲学研究》,安斯康英译本,第1卷第202节。
〔160〕〔161〕 [奥]L. 维特根斯坦:《伦理学演讲》,见O. A. 约翰逊编:《伦理学——从古典到现代著作选集》第五版,380页,加拿大C. B. C学院出版社,1984。
〔162〕 参见F. 威茨曼著:《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英文版,92页。
〔163〕〔164〕 [奥]L. 维特根斯坦著:《伦理学演讲》,见O. A. 约翰逊编:《伦理学——从古典到现代著作选集》第五版,381页。
〔165〕〔166〕 同上书,382页。
〔167〕 [奥]L. 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68〕 [奥]L. 维特根斯坦著:《伦理学演讲》,见O. A. 约翰逊编:《伦理学——从古典到现代著作选集》,382页。
〔169〕 [奥]L. 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95页。
〔170〕〔171〕 [奥]L. 维特根斯坦著:《伦理学演讲》,见O. A. 约翰逊编:《伦理学——从古典到现代著作选集》,382、383~384页。
〔172〕 同上书,385页。
〔173〕 [奥]L. 维特根斯坦著:《伦理学演讲》,见O. A. 约翰逊编:《伦理学——从古典到现代著作选集》,385页。
〔174〕 叔本华曾在《论自然中的意志》(Über den Willen in der Natur),德文版第140页上谈到“德化容易立德难”(to moralize is easy, to establish morality difficult),参见F. 威茨曼著:《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英译本,118页。
〔175〕 [奥]L. 维特根斯坦著:《逻辑哲学论》,97页。译文略有变动。
〔176〕 [奥]L. 维特根斯坦著:《文化与价值》,英文版,3页,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0年。原德文版为《杂评》(Vermischte Bemekungen),梅茵河畔法兰克福苏尔卡普出版社,1977。
〔177〕 “Transcendentalism”一般指哲学上的先验论或先验主义,也有超验或超越的意思。我在此冠以为“超验主义”,其用意在于表征维特根斯坦伦理思想的“超经验”特征,这并不全等于传统哲学意义上的先验论。我认为,维特根斯坦虽然以为伦理学是某种超经验、超科学、超语言的东西,但并没有明确主张伦理学是某种形式的先天观念,而仅仅指向它的超经验事实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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