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伦理学和语言的分析,是史蒂文森伦理学的中心内容,也是所有现代元伦理学家共同关心和探讨的主题之一。围绕着伦理学与语言的关系及伦理语词等复杂的学术性问题,几乎所有的元伦理学家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此,史蒂文森有着特别明确的认识,并将自己的第一部伦理学专著命名为《伦理学和语言》。
8.3.1 伦理学的语言、语词
前所备述,史蒂文森指责传统规范伦理学只是停留在制定各种道德规范、命令和结论的简单层次,没有洞见到伦理判断和组成这种判断的各种概念、关键性语句、语词的情感意义。但他同时也谈到,休谟最早明确论及了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的情感意义。在《道德原理探究》中,休谟指出:“道德概念意味着某种全人类共同的情感,它给一般的赞同推荐同样的对象,并使每个人或绝大多数人在有关它的相同意见或决定上达到一致。”〔284〕这比较明确地揭示了道德概念所蕴涵的情感意义。休谟之后,奥格登和理查兹在《意义的意义》一书中特别提出了关于伦理学语词的情感功能。随之,卡尔纳普、布洛德(C. D. Broad)也提出了一种伦理情感观,分析了伦理学命题的情感表达意义。〔285〕史蒂文森宣称,他的理论与休谟的是一致的,因此,他的论证就是依此前提对伦理学的语句、语词等问题的分析。
在史蒂文森看来,人们对语言的使用,不外乎有两种不同的目的,这就是“一方面,我们用词(如在科学中)去记录、划分和传达各种信念。另一方面,我们用词给予我们的感情以发泄渠道(感叹词);或者去创造各种语气(诗歌);或者去刺激人们的行动或态度(演讲)”〔286〕。史蒂文森将第一种用法称之为“描述的”;第二种用法为“动态的”(dynamic);而区别这两种用法的根据仅仅是语言使用者目的的不同。〔287〕然而,语言的两种用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恰恰相反,由于人们使用语言目的的复杂性(既想描述事物,又想表达态度、情感或唤起人们的反应等),使语言的两种用法常常混杂在一起。比如,当一个人说:“请你关上门!”这句话部分的意思是把自己的有关要求告诉另一个人,使他相信关上门有某些实际的必要这一事实,因而这些词具有描述的意义。但他的主要目的是引导听者去满足他的要求,甚至是以一定的语气、态度和情感(如“请”这个词)来唤起、感化、激励听者如此这般地去行动。在这种意义上,这个语句和构成它的这些语词又是作为动态性来使用的。
由此看来,语言本身有着它复杂的功能和特性,而这些功能和特性又常常极大地影响到人们的各种表述、表达和判断。对于伦理学来说,由于它的基本命题、表达、判断都诉诸一系列的主要是带有价值意义的语句语词。因此,更有注意语言与伦理学的关系的必要,特别是要研究伦理学语言的独特本性、特征和功能。这是长期为传统伦理学所忽略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导致伦理判断缺乏语言明晰性、透明性和严密的逻辑性的根源所在。因之,史蒂文森和艾耶尔等人一样,认为伦理学语言语词的分析是哲学伦理学中的中心问题。他说:“如果我们要达到对伦理学有一个更详细的理解,防止其问题的混乱,……我们就必须持续地注意伦理学语言、逻辑和心理学因素,这些因素各有其独特的功能。”〔288〕这即是说,深刻理解伦理学问题的基本条件是分析伦理学语言、逻辑及它所含的心理因素。这里所说的心理因素也就是伦理学语言表达的情绪、态度、欲望等等因素。其中,伦理学语言、语词的分析是达到伦理学理解之最基本的条件。
依史蒂文森所见,语言的意义与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和方式密切相关。正如人们使用语言的目的有“描述的”与“动态的”双重特性一样,语言本身的意义也可以基本地区分为描述的和情感的两个主要方面。人们使用语言一是为了描述事物、表述信念。对这种语言的使用方式往往是借助于严格的语言学规则和逻辑规则,以科学陈述和描述性命题的形式出现,它具有真假意义,是构成知识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获得实际交流的准确性。所以,语言的描述意义“是一种影响认识的符号特性(disposition)”〔289〕。与此不同,当人们在动态性的目的上来使用语言时,主要是表达某种情感、态度或欲望,其表现形式也更为丰富形象。比如说,它可以不那么严格地诉诸逻辑规则,而更多的是借用语气、手势、声调及有关语言环境等等来完成其表达功能。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这类语言时,必须充分注意到说话者的表达动作、语气、声调、表情及相关的说话环境等因素。史蒂文森认为,这种语言也能在实际中起到交流的作用,但它更多的是感染、刺激和唤起人们的情感。由于人们情感表达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态度分歧、语言表达习惯等),致使这类语言交流不具备严格的准确性,而毋宁是一种“共同的可接受性”。史蒂文森指出:“共同的可接受性并不意味着有效性”〔290〕。因为情绪的感染可以引起听者的响应,但不一定有严格的真理意义。或者进一步地说,语言的动态目的性使用,使其情感意义与情感目的相伴随,而且,语词的情感意义往往比其情感目的有更长久的保存特征。词的情感意义“支援”着情感目的。
除了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以外,还有一种“混杂的意义”(confused meaning)。这种意义是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感意义的混溶和参与,它常常导致我们分析语言意义的困难。史蒂文森将语言的这种“混杂意义”称之为一种“语言学病”(linguistic ill),人们要纠正和控制它都非常困难。“只有经过最仔细的分析之后才可以根除,而且也许只有经过一种小心翼翼的诊断这种混乱如何产生以后才能根除它们。”〔291〕
就伦理学语言而言,更需要解释的是它所特有的情感意义或者说是它的“动态目的”。依史蒂文森所见,伦理学语言是暧昧的、模糊的,这使伦理判断本身永远无法表达重要的信念。因为它确乎无法与科学的语言相比,“它们有着一种伪命令的功能”。虽然“它们也有一种描述的功能,这种描述功能却为暧昧性和模糊性所伴随”〔292〕。因此,对于伦理学语言与语词来说,最根本的是去“引起态度和指导态度”,“伦理学判断不单是引起人们的某种情绪和态度,更重要的还在于改变它们”〔293〕。因之,激发情感和改变情感是伦理学语言和语词的主要作用。但史蒂文森并不因此而完全否认伦理学语词的描述意义。他认为,尽管伦理学的语言、语词的主要功能是唤起和改变人们的情感、态度,但在某种形式上,它也涉及人们态度的真假问题。而正是在这一点上,决定了道德学家与宣传鼓动家的不同。一个道德学家主要是“一个努力去影响各种态度的人”,他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他的判断具有理性的支持”,也就是说,他所使用的伦理语言、语词并非纯情感的。而对于一位宣传家来说,则是“寻求发挥一种影响”。前者对语言的使用在情感上是中立的;后者却带有明显的情感倾向。〔294〕
8.3.2 符号、隐喻
在分析语言、语词及其在伦理学中的特殊功能时,史蒂文森还特别分析了符号和隐喻的情感意义,并以此来揭示伦理语言符号所显示的心理学特征。
史蒂文森所说的符号(sign),主要是指语言学意义上的文字符号。他认为:“一种符号可以有两种意义。……它既具有一种影响感情或态度的特性(disposition),又有一种影响认识的特性。”〔295〕从心理学意义上来看,符号所指称的乃是一种“气质性的属性”。因此,它和语词一样,同样可以唤起人们的情感反应。符号不仅包括语词本身的文字符号,也包括手势、音调等动作符号。一种符号本身的意义是相对稳定的,但人们对它的反应却是不够稳定的,这种反应常常“随着境况的迁移而明显地改变着”。例如,在一场足球游戏中,“好哇!”这个语音符号,可以表达某种精力充沛的情绪,但在其他的场所却又可能只是一种较为软弱的情绪的表达。因此,对于符号意义的分析,必须具有“历史性”的考虑,即是说,必须考虑到符号及其指称的对象的不同,以及符号表达的境况变化、心理反应过程等因素。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意识到,人们对“一种符号的聆听与该符号的反应之间的关系”〔296〕有一种复杂的因果性。这种关系带有一种明显的心理学意义。然而,这种因果性关系的解释是极为复杂的,任何简单化都无法解释它的丰富内涵。符号在人们的眼、耳、神经等感官的刺激效果与人们对这些刺激的反应在形式上是相互的因果关系,但在实际情形中,这种因与果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对应。同样的刺激会产生不同的反应,也就是说,人们对符号的反应要比对其他东西的刺激所引起的反应更为自由、更为广泛、更具变化的特点。
史蒂文森认为,符号同语词一样,也具有描述的功能,它同样指称着某种具有认识意味的东西,这就是符号的意味(means)。但它更多的是唤起情感和态度,具有某种提示(suggestion)的功能。符号的情感意义是一种“唤起态度的特性”,这种特性如同维特根斯坦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第二级的特性”。同时,它也可以直接产生情感,而不只是影响情感,在此范围内,符号的情感意义又是一种“第一级的特性”〔297〕。
与语言、符号相比,隐喻(metaphor)是一种更为巧妙的表达方式。人们通过多种多样的隐喻或隐喻语句来表达各种褒贬好恶、指斥赞美等情感态度,它喻价值评价于巧妙形象的表达方式之中。隐喻或隐喻句在文字上的意义与它所具备的解释意义是不相同的:前者是其形式,后者是它所意欲表达的实际目的,必须严格地加以区别。一种隐喻可以提供一种或多种解释,但它们所提示(suggests)的仅仅是“它们在描述意义上所意味的”,而且隐喻的这种提示性(suggestness)也往往过于暧昧,致使它无法像知识和理性那样传达真理。
对符号与隐喻的分析,不过是史蒂文森对语言意义的分析的补充而已,但这种补充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人类的语言本身也只不过是一种文化符号,直至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语言文字才越来越显示出它独特的信息交往功能,但这并不排除人类在交往中仍然保存着某些非严格化、非逻辑化的符号(语音的、动作的、图示的等等)、隐喻等表达方式。从这一点上看,史蒂文森对符号和隐喻的解释使他对语言意义(特别是伦理语言的分析)更加全面和系统,弥补了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对伦理学语言的功能及使用方式的分析的遗漏。
的确,在人类的日常道德生活中,语言、符号、隐喻等都是人们在道德判断中常常运用的习惯表达方式。人们可以用一种语气(如感叹、惊讶等)、语音情调、手势,甚至是表情(目光、脸色)的变化来表达自己对某种现象的道德评价、态度、倾向等等。这是十分复杂而又普遍平常的事实,它远远超过了一般理论所涉及的范围,必然给道德哲学家们提出研究的必要性。特别是随着现代心理学的高度发展,日益充分地揭示出人们相互交往和道德生活中的微观世界,以及对五光十色的日常生活中捕捉人类道德生活现象的各种偶然反映(情绪、语境、情感与态度的当下表达)的细微探讨,使伦理学进一步深入到道德语言表达的深层王国有了现实的可能(如皮亚杰对儿童道德判断中的“游戏规则”的研究等)。〔298〕从这一发展意义上看,史蒂文森的研究不仅具有某种创造性,而且给我们提供了研究伦理学语言及其他相关的符号、隐喻等道德判断的表达形式的新途径。通过语言文化分析入手深入人类道德生活的堂奥,与从精神心理分析(弗洛伊德)、生理生命分析(如现代生物伦理学“bioethics”),抑或是从宏观的社会文化分析(从威斯特马克到杜克海姆、米德、马克斯·韦伯等)入手探索人类道德的奥秘一样,都不失其价值。问题是,史蒂文森的工作还只是对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原则和情感伦理学的语言分析的进一步具体化发展,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还留有广阔的余地,稍后的黑尔、图尔闵等人正是在这块土地上继续耕耘的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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