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尔闵指出,在这种情形中,我们不仅涉及社会实践的范围,而且也涉及对伦理学概念的分析界限。“X是正当的”判断意义并不能简单地从“X是正当的”分析中得出,后者是一般的说法;前者则是任意的猜测,它需要有逻辑理由,否则就会落入“自然主义的谬误”〔344〕。因此,图尔闵告诫人们,在以事实性形式来表达伦理判断的意义时,不要把事实与价值混同起来,也就是不要把一种道德判断的理由与该判断本身混淆起来,这样才能分清两种道德理由的差别。
两种道德理由的不同,在于两者的基础不同。虽然两种道德理由都与行为的决定相关,但是,“一种是‘在道德基础上的推理’,它的目的是社会的和谐;另一种推理……则关注着每个个人自身的善的追求”〔345〕。也就是说,第一种推理的基础是社会整体的和谐,第二种推理是关于个体的行为选择的,它的基础是个人的幸福。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及道德理由与个人自爱,以及伦理学与社会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图尔闵看来,道德理由与个人自爱是密切相联的。“伦理学中的合理信念”(reasonable belief in ethics)与“科学中的理性信念”(rational belief in science)即可以相互平行,又有着不同的地方,最重要的是人们在伦理学中的合理信念与实际行为的距离。一般说来,一个具有合理道德信念的人一定能做出合乎道德的行为;反之,如果他否认道德判断的理由,其自爱的情感就会淹没一切道德理由而成为支配其行为的根据,他的行为也就没有什么道德合理性可言了。要使人们的道德判断达到一致,必须要求他们都有理性地做出合理的道德推理和论证。因此,伦理学的正当理由证明,就不只是一个文字答案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实践问题。
另一方面,就伦理学与社会的关系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伦理学的社会特点。图尔闵批评了休谟的道德情感论,认为道德判断及其理由并不是个人的情感表达问题,而是一种社会性问题。每个人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道德批判,但它所涉及的远不是判断者自身一人。随着道德判断的一般化、普遍化,它不仅涉及“我”(me)和“此时此地”,而且也涉及“他们”和“彼时彼地”。个人做出道德判断的“正当理由”往往包含着社会伦理的“道德原则”意义。我说:“我应当立即把这本书归还给琼斯”,这是一种许诺,也是我自以为是的行为的正当理由,但它也牵涉到“遵守诺言”这一普遍的道德原则。因此,图尔闵主张,个人的道德判断应当首先依据社会的普遍伦理原则,甚至要考虑到社会的现行制度、习俗、法律等客观因素。因为现存的社会法律制度等更能符合社会和谐这一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它们甚至是个人行为的既定指南。以此作为“评价推理”的事实根据,便可以“使我们的感情和行为一致,使每个人的目的和愿望得到满足而尽可能的不发生矛盾”〔346〕。因而也能最大限度地发展人性,获得社会福利。这即是伦理学与社会的关系本质。
通过对伦理概念和道德判断的本性、基础目的等问题的分析,图尔闵做出了如下结论:“伦理学研究的是欲望与利益的和谐满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是根据既定行为准则选择一种行为或赞同一种行为的充分理由,因为现存的道德法典中实行的制度与法律,给将带来幸福的各种决定提供了最可靠的指南,……”〔347〕同时,对现行社会制度、法律和道德准则并不是盲目地无批判地接受,应当在批判中使它们深化、展开和完善。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可能”与“应当”、事实与价值的鸿沟之间架起桥梁,使道德判断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综上所述,图尔闵的伦理学在根本上是一种专门化了的元伦理学。他不像早期逻辑实证主义者那样,从分析哲学的一般方法论原则出发来论证伦理学的本性和地位,也不像稍后的黑尔那样耐心细致地考证道德语言的特性和功能,而是集中把逻辑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对道德判断的理由论证上。这无疑使他的伦理学体系显得较为狭窄一些,因而也产生了某种理论上的优越性。首先,由于他集中深入地探讨了道德判断的充足理由问题,使现代西方元伦理学的方法获得了具体的贯彻。我们知道,肇始于摩尔的西方元伦理学思潮虽然发展很快,也产生了巨大的理论影响,但是,迄至图尔闵之前,这种理论并没有形成具体化、专门化的趋势。虽然史蒂文森基本完成了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总结,并开始从细节上展开伦理学体系,但远没有完成对伦理学的具体分析。图尔闵对道德推理的系统研究,无疑是元伦理学理论发展史上较早的一次微观探讨。其次,图尔闵对道德判断理由的微观研究,弥补了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缺陷。无论元伦理学家们是否承认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都必须对道德判断本身的具体含义、程序、基础、类型、功能和特点等做出解释。但在图尔闵之前,这项工作并没有人专门做过。图尔闵的伦理学研究之可取之处,恰恰就在于他机智地洞察到这一缺陷,对道德判断本身所包含或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况且,图尔闵伦理学本身也含有一些合理的见解。一方面,他对传统伦理学的检讨,暴露了直觉主义的情感主义的缺陷,甚至走向了它们的反面。另一方面,他关于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的异同之分析,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极端情感主义的片面性,在一般意义上正确地揭示了科学与伦理学、科学判断与伦理判断之间的统一(基础)和区别(功能)。
但图尔闵的伦理学毕竟没有超出元伦理学的分析范畴,因而也面临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一方面,他力图使分析伦理获得更充分更具体的逻辑基础;另一方面,却又常常因其分析的需要不得不背离元伦理学的某些方法论宗旨,落入传统经验主义,甚至是功利主义的俗套之中(如对个人欲望满足与社会福利的论证等)。同时,为了克服主观情感论的理论矛盾,竭力为道德判断寻找某些客观合理的依据,以至于把现存的社会制度、法律等外在客观因素作为道德行为的“指南”,这就不自觉地偏离了元伦理学的基本主张,倒向了规范伦理学。特别是他在论证道德理由时不时偷用一些功利主义的做法,这不仅破坏了其元伦理学的理论风格(对此,黑尔有过异议)。〔348〕而且也表明所谓“元伦理学”确乎难以逃脱规范伦理学的困扰,诚如L. J. 宾克莱所指出的:“图尔闵自称是研究元伦理学的,也就是,他说他在探索伦理结论的充足理由的逻辑,而不实际倡导具体的规范伦理体系。不过,在他的分析中似乎已先假定了一种功利主义的规范伦理学说。图尔闵讲的采纳一种风习的充足理由是,那风习引起的利害冲突会最小,而且是令人和谐如意的。然而这难道不是为某一特种规范伦理学说申辩吗?”〔349〕确确实实,图尔闵关于道德理由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的见解,使人们很难把他与功利主义或传统规范伦理学严格区分开来,这些见解也或多或少地影响到稍后的黑尔,使现代西方元伦理学从情感主义蜕变为一种“普遍规定主义”。
〔320〕 在图尔闵的大部分著作中,“reason”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推理”或“理由”,若贸然译成“理性”,有误原作理解。
〔321〕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4页,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1950。
〔322〕 同上书,5页。
〔323〕 参见[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25~27页。
〔324〕 同上书,28页。
〔325〕 同上书,29页。
〔326〕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31页。
〔327〕 同上书,32~33页。
〔328〕 同上书,44页。
〔329〕 同上书,45页。
〔330〕 同上书,49页。
〔331〕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49页。
〔332〕 参见上书,53页。
〔333〕 同上书,63页。
〔334〕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69页。另关于“推理”的详细规定还可以参见图尔闵、R. 里克(Richard Rieke)、A. 姜利克(Allan Janik)编:《推理导论》,英文版,第四部分,纽约麦克米伦公司,1979。
〔335〕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85页。
〔336〕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113页。
〔337〕 同上书,124页。
〔338〕 参见上书,125页。
〔339〕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139页。
〔340〕 同上书,125页。
〔341〕 同上书,129页。
〔342〕 参见上书,137页。
〔343〕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149页。
〔344〕 参见上书,154页。
〔345〕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158页。
〔346〕 同上书,137页。
〔347〕 [英]S. E. 图尔闵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223页。
〔348〕 参见[英]R. M. 黑尔:《评图尔闵的〈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一书》,载《哲学季刊》,1951(1)。
〔349〕 [英]L. J. 宾克莱著:《理想的冲突》,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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