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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图尔闵关于道德判断理由的分析


9.1.2 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


对传统方法的批判性分析,使图尔闵立意要创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的宗旨在于为道德判断找到充足的理由,建立有效的道德判断的逻辑推理。


图尔闵认为,要解决好伦理学的逻辑推理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一般的逻辑推理。他以实例的形式提出了四种基本的推理,它们是(1)数学推理;(2)科学推理;(3)伦理学推理;(4)日常生活推理。这些推理有着一个共同的地方,这就是它们的辩证形式。依此,我们可以把推理定义为“具有辩证形式的论证”〔334〕。当人们谈论一个命题的真理性或一种论证的有效性时,首先必须有其充足的理由和充分严格的推理。一个真实的命题本身必须值得信赖,一种有效的论证必须能为人接受,它们的结论才能使人信服。逻辑问题不但要涉及“主体关系”,涉及论证它和信赖它的人,而且也涉及不同形式的概念,在这一点上,逻辑问题与伦理学问题是相近的。图尔闵说:“伦理学或美学问题也与逻辑问题一样,不仅明确地涉及‘主体关系’——涉及‘有吸引力的’或‘似乎正当的’——而且也涉及不同形式的概念”,这些不同的概念都可以划归为种种“动词形容词”(gerundive)。所谓“动词形容词”,即是指可以分析为“值得如何”(worthy of something or other),它意味着“值得爱的”、“值得赞赏的”等等。


在图尔闵看来,任何命题或判断都由一定的语句所构成,而语句因素的结构与事物(客体对象)的结构是相对应的。就伦理学概念而论,这种“对应性”(correspondence)即是它所表达的东西与它所指称的东西之间的对应。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伦理学判断也就是对该判断对象(事物或行为状态)的“报告”(report)或“图描”(picture)。伦理学概念不是一种语言游戏中的胡言乱语式的使用,它必须有一定的逻辑依据。那么,伦理句是否是一种“描述句”呢?维特根斯坦曾经否认伦理句作为一种描述句的可能,甚至认为不存在什么伦理学的命题,这种看法似乎成为现代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一种普遍观点。按图尔闵的见解,这种关于科学真理与伦理评价、描述命题与情感表达、真理与善(价值)等关系的争论,实质上是关于“实在”与“表象”的不同看法。人们通常把科学看作是关于实在的真实描述,把伦理学、美学等视为对事物表象的一种语气表达。这样就涉及以下三个实质性的问题:“(1)伦理学是否是一种科学?——这就是说,这种研究的结果是否能直接运用于伦理学?(2)如果伦理学不是一种科学;那么,如何把伦理学的功能与科学的功能区别开来?以及(3)最终,什么样的论证与道德决定相关?”〔335〕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是伦理学的基本任务。


在具体回答上述问题之前,图尔闵详细地考察了科学理论和科学概念的历史发展,以及科学解释的范围,然后在分析不同样式的推理之独立性时指出:“正如在科学判断与日常判断之间一样,在科学判断与其他形式的判断之间也没有任何矛盾。艺术家与科学家之间的对立并未反映出一种实质性的差异。”〔336〕明白这一点,才能解释伦理学的本性问题。


首先,伦理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科学?人们众说不一,有的认为伦理学不属科学范围,有的人却持肯定意见,认为伦理学与其他科学一样都是以发现“实在”为基本目的的。图尔闵认为,这些解释并没有解决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比较物理的实在与道德的实在及其人们对这两者的不同判断的比较来加以说明。事实上,人们对物理实在的解释具有表达性(articulateness)和辩护力,它除了记录或报告人们的真假经验之外,并不涉及其他经验。虽然站在不同角度的人们会对插入水中的杆子的形状(水中的弯曲状态部分)有不同的视角经验(向左或向右弯曲),但对这种实在的解释仅仅是他们对这一事态之经验的记录和报告。与此不同,人们对道德实在的解释虽然同样具有表达性和辩护力,但它带有着较前者更强的辩护力,因为它的确展示出我们的某种情感和愿望。但是,人们对这两种实在的解释也有相同的地方:无论是人们对物理实在的解释,还是对道德实在的解释,都是他们在一定境况中的经验的结果,而且也不是不可改变的。换言之,人们的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既有差异,也有相同。前者表现为道德判断渗透着特有的情感成分;后者表现为它们都是与经验和境况相联系着的、不断变化的经验表达。


图尔闵说:“通过比较可见,充分无遗的道德判断像充分无遗的科学判断一样远不是‘不可改变的’,它也是(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在这些境况中的所有经验的结果,因而是可以争论的”〔337〕。他还认为,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之间的这种相同点,说明了它们各自都具有相对性。因为两种判断的基础都是个人的经验,而个人的经验是各不相同的。因此,伦理学和科学一样,要获得正确的判断,必须用普遍而公正的判断来取代建立在相互冲突的个人经验基础之上的判断。〔338〕


达到普遍性和公正要求的道德判断就是伦理学原则的形成,同样,获得普遍性和公正品格的科学判断也就获得了科学的规律性认识。图尔闵认为,伦理学中的“原则”(principle)与科学中的“规律”(law)相似,都是经验的概括。他这样写道:“诉诸伦理学中的‘原则’,就像诉诸科学中的‘规律’一样:‘原则’与‘自然规律’两者都是经验的精简了的概括和浓缩了的比较。”〔339〕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的经验本身是相通的,人们对于客体的“真实价值”和对它的“真实颜色、形状”的判断是相同的,这就告诉人们不能把伦理判断当作一种纯粹的感情发泄。


其次,既然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相同,那么,又如何区别两者的不同功能?进而言之,伦理学的功能与科学的功能又是什么?这是图尔闵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


图尔闵认为,从前面对伦理学与科学的类比中可以发现,科学对实在的解释方式是使人们了解和预期(expect)实在的经验和它的变化。但是,“道德判断肯定不能帮我们去预计(predict)我们的行为和反应”〔340〕,因为这只是心理学所做的工作。正是从这种实际功能上,我们找到了伦理学与科学以及伦理判断与科学判断之间的重大区别。当人们说早晨的太阳是红色的时候,他所报告的是他对此情此景的经验,这种判断的表达性只是人们对经验现象的一种“预期”和知识。当我说“温柔是一种美德”时,我并不涉及什么预计或预期,而是想激励我的听者去感受经验、去以某种方式行动。由此可见,“科学判断与道德判断在功能上的区别是:前者关心去改变各种预期,而后者则是去改变感情的行为”〔341〕;进而言之,伦理学的功能是使人们的情感与行为相关联,从而使他们尽可能在相容的情景中实现其目的的欲望。〔342〕理解这一点,才能理解为什么许多经验主义哲学家和心理分析学家把科学与推理、伦理学与辩护或“理性主义化”(rationalisation)同一化的失误。事实上,科学中既包含有辩护的因素,也包含有理性的因素。同样,伦理学中的辩护与理性与科学中的这些因素也是相平行的、类似的。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找到伦理学与科学的功能之异同所在了。


从图尔闵对推理的分类、命题与所表达对象的关系,以及他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中,我们不难发现,他所分析的焦点集中于科学判断和道德、科学与伦理学及其各自的实际功能的关系问题上。在这里,图尔闵坚持了经验主义的哲学原则,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就是从道德判断与科学判断、伦理学与科学两者的经验基础上看它们的相同性,从两者的实际功能上看它们的差异性。这样一来,单纯凭对伦理学的功能分析而把它归结于纯情感领域的非认识主义片面性被克服了。道德判断重新获得了一般的经验基础,具备了与其他科学一样的经验性、普遍性品格,在科学的王国里重新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图尔闵对道德判断的普遍性和公正要求的确认,及由此推出的对道德原则的论证,和他对伦理学中的“原则”与科学中的“规律”的类比,无不反映出他对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否定性倾向,它不仅为黑尔等人的“普遍规定主义”提出了较早的论据,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偏离了元伦理学的反规范原则。稍后,黑尔对道德判断的两大基本特征(即规定性和可普遍化性)的论述,进一步深化了这一理论见解。


9.1.3 道德判断的理由


前面已经论述了图尔闵对伦理学是否是一门科学,和伦理学与科学之功能的区分两个问题的解释,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探讨一下他关于第三个问题——如何使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决定这一问题的说明。从总体上看,前两个问题的解答是直接为第三个问题的解答服务的,后者才是图尔闵伦理学的最终目标。


图尔闵考察了伦理学的发展。他认为,人类最初的伦理学是一种义务论伦理学,伦理学的实体对象是严格的义务、禁忌、风俗和戒律。在这些情况下,伦理学成了一种道德法典(moral code)体系,道德原则如同自然规律一样,对人们的行为起着决定性的支配作用,因而,个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决定很难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但是,随着伦理学的发展,人们的道德判断在实际生活中的冲突愈来愈大,人们的目的、欲望和利益的差异带来了统一的道德原则的破裂,伦理学也因此成为一种目的论伦理学。目的论伦理学给人们提供了不同的道德判断标准的可能性,允许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行为准则共存,并对原始的朴素义务论伦理学展开了批判性的重建。伦理学的发展历史说明,人类行为规则及其判断标准是不断变化的。因之,如何解释道德判断的正当理由和充分根据,便成为了伦理学研究中一个十分尖锐的关键性理论问题。


道德行为的理由即是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对它的评价依据也在于此。一种行为的道德价值在它所拥有的正当合理性和善性本质,但是,如何证明某行为是确实正当合理的呢?由于各种行为的具体境况不同,评价的结果也会出现各种差异。如“遵守诺言”的行为,既有一般的道德意义,也有特殊的道德意义,因而对它的评价也就有一般与特殊之分。一般看来,信守诺言的行为无疑是正当的、有道德价值的,但在某种特殊的情形中却未必如此。图尔闵说:“一种特殊行为的正当性问题是一码事,而作为一种实践的实际正当性问题却是另一码事。”〔343〕如果社会的情况变了,人们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和标准也会随之变化;反过来说,道德评价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或个人的心理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图尔闵认为,道德判断有两种理由,或者说有两种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一种是个人行为的道德理由;一种是社会实践的道德理由。两者所涉及的情况不同,所使用的标准也不同,各自有着“自己的逻辑标准”。对于社会来说,信守诺言当然是正当的,因为废除了这一原则,就会导致大家都处于虚伪的交际之中,引起社会的实际灾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一个具体个人的特殊行为来说也是合理的,或许在某种情况下,它对于某个人恰恰是不正当的,是与他自身的当下愿望背道而驰的。而且对于社会实践来说,某一正当的理由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此时此地是合理的,在彼时彼地则成为了不合理的。对个人的行为来说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