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尔闵伦理学的最大成就在于他对道德判断的逻辑分析。这种逻辑分析的中心已不是从一般的哲学角度去规定伦理学自身的特性和方法,而是具体寻找道德判断得以成立的逻辑依据,即道德判断的充足理由(good reason)。因此,探讨逻辑推理或理由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与意义,便是图尔闵伦理学的主要内容。
斯特芬·艾德尔斯顿·图尔闵(Stephen Edelston Toulmin, 1922— )出生于英国伦敦,曾就学于剑桥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1946年获硕士学位,1948年获哲学博士学位。早从1942年起,图尔闵就担任了牛津大学的科学哲学讲师;1947年至1951年任皇家学院的研究员;1949年到1955年任英国利兹大学的哲学教授。随后,从1960年到1964年,他先后出任布兰德斯、华尔坦及马萨诸塞大学的思想史和哲学教授;1965年至1969年又任密歇根州立大学东南辛(East Lansing)大学的哲学教授;1969年至1972年任克劳恩(Crown)大学的哲学教授和院长。不久,图尔闵又转到加利福尼亚、芝加哥大学、纽约州立大学等地担任教授或访问教授,现居美国芝加哥。
图尔闵转教英美,是当今颇有声誉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著作甚丰,内容涉及广泛,其中主要哲学著作有《科学哲学导论》(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An Introduction, 1953年)、《关于形而上学信念的三篇论文及其他》(Metaphysical Beliefs:Three Essays, with Others, 1957年)、《人类理解》(第一卷)(Human Understanding:Volume I, The Collective Use and Development of Concepts, 1972年)、《维特根斯坦的维也纳》(与阿兰·姜利克合著)(Wittgenstein's Vienna, 1973年)、《认知与行动:哲学导论》(Knowing and Acting: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y, 1976年)、《推理导论》(与阿兰·姜利克和R. 里克合著)(An Introduction to Reasoning, 1979年)、《精神生活的内在性》(The Inwardness of Mental Life, 1979年)、《返归宇宙论》(The Return to Cosmology, 1982年)。他的主要伦理学代表作是他的第一部学术专著《推理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之考察》(An Examination of The Place of Reason in Ethics, 1950年)。〔320〕此外,他于20世纪70年代所发表的一些哲学著作中也散含着一些伦理学见解。根据其伦理学的基本精神,我们着重从三个方面来谈谈其基本的伦理观点。
9.1.1 三种传统方法的检讨
图尔闵认为,在伦理学领域中,尽管众说纷纭,各执千秋,但概括起来都是围绕着这样一个问题而展开的:判断某行为是善是恶、正当与否的根据是什么?或者说,伦理学的“有效论据”(valid argument)如何成立?这种根据或“有效论据”也就是伦理学中的“正当理由”(good reason,或曰“充足理由”)问题。“因此,伦理学中的正当理由问题就具有首要的实践重要性”〔321〕,它是伦理学必须首先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
图尔闵指出,关于伦理学中的充足理由问题的传统研究有三种主要方法:一种是把这一问题归结于某种形式的客观属性,认为人们行为的道德根据在于其所包含的“善”、“正当”等客观价值属性。这种探究方法可称之为“客观探讨法”(objective approach)。第二种是把伦理学中的充足理由说成是人们自身感情或他们所与之相联系的社会集团的感情的“报告”,以个人主观情感或社会集团情感来作为道德判断的根据。这即是所谓“主观探讨法”(subjective approach)。第三种方法与前两种不同,它是把伦理学概念视为仅仅用于说服的纯粹的“伪概念”(pseudo-concepts),认为伦理学命题的表达只是去规劝、说服、命令等祈使动词性语气。这种方法可称之为“命令探讨法”(imperative approach)〔322〕。为了弄清传统方法的理论得失,确立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图尔闵花费了巨大的精力考察和分析了历史上的理论典型。
在他看来,客观探讨法是最古老也最为人们所熟悉的伦理哲学方法。对此,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弄清楚这种学说的主旨是什么?其次是它是否真实?第三是它对于回答我们的中心问题——伦理学的充足理由是否有所帮助?
图尔闵认为,摩尔是所谓“客观探讨法”的典型代表人物。他的主要做法是用“善”、“正当”等属性来划分价值概念,并将这些属性规定为“不可分析的”、“凭直觉感知的”、“不可定义的”等等,甚至把这些概念的属性与“红色”、“黄色”等客观事物的属性相提并论。例如,摩尔指出,“善”是一种最简单的非自然的属性,它既不能分析,也无法用自然的属性来定义,但却能为人们直接感知,因为每个人都具有某种“道德感”。图尔闵在分析了简单性质与复杂性质后指出,“善”既不是什么“非自然的属性”,也不是什么“凭直觉感知的”属性,因为价值与属性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价值是人们对行为的道德评价,它必须基于某种充足的伦理理由,而不是凭“直觉的洞见”(intuitive insights)所能知觉的。“善”是一种行为的道德价值,如果把它视为一种纯客观的不可分析的属性,那么,无论是把这种属性规定为“非自然的”,还是“自然的”,都会导致一种似是而非的矛盾结果。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不仅在于人们自身的道德感,而且也涉及人们自身的主体关系。也就是说,道德判断不是纯客观的感知问题,而是主体关系与客观评价的统一,对这一点的漠视恰恰是“客观探究法”的致命缺陷。〔323〕因此,这种探讨方法是不真实不科学的,它“不仅仅对我们无所帮助”,而且也是我们探讨道德判断之理由的一种“阻碍”〔324〕。
如果说,“客观探讨法”片面地强调了道德判断的纯客观性而忽略了道德价值与主体关系的联系的话,那么,“主观探讨法”恰恰是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这种方法认为道德判断仅仅是我们主观感情的表达,判断某事物或行为是善是恶,不过是报告我们对判断对象的好恶情感而已。进一步地说:“客观学说的支持者们总是要强调价值与主体关系、‘善’与‘快乐’之间的区分”,而主观探讨法的主张者们则恰好相反,他们“否认这种区分”,把主体情感和主观性的人人关系视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根据”〔325〕。图尔闵认为,这种做法同样有着明显的缺陷。因为倘若这种方法是真实的,那么,当两个人对某对象或行为的价值判断发生矛盾时,就无法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推而论之,人类的道德判断就会陷入重重矛盾之中,这就是“主观探讨法”的致命弱点所在。
在图尔闵看来,伦理学概念决不仅仅意味着主体关系的或主观情感的因素,“主体关系享有某些——但不是全部——从属性关系(adjectival relations)的特征”〔326〕。首先,如果它只意味主观性的因素,就无法解释人们相互间在道德判断上的不一致性。其次,每个人的道德判断确乎与个人的主观情感直接相关,我说该行为是有价值的,意味着我赞同这一行为。但是,单凭主观情感或人的主体关系不足以保证其评价的一致性。客观探讨法忽视了价值概念与个人的主体满足概念之间的联系;而主观探讨法却又忽视这两者的区别。〔327〕
总之,客观论者想强调“价值与属性(‘红’、‘善’)的相似性”,从而使相反对的伦理判断失去了不相容的差异性;相反,主观论强调价值与个人主观情感的“类似”,把伦理判断混同于个人的主观情感。依图尔闵所见,两者都没有对道德判断做出有益的回答,因而必然会导致其评价推理的荒谬。导致这种荒谬推理的共同原因是它们对道德判断所必需的诸种条件的片面强调。真实的答案应该是:“‘价值’必须既是一种真实的客观属性,也是说话者的一种[主观]反应。”〔328〕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道德判断具有充足的理由。
第三种方法是一种新兴的特殊探讨方式,图尔闵将它称之为“命令探讨法”。他指出:“这种方法的出发点是,认为我们称某东西是善的或正当的,仅仅是表示(展示)我们对它的情感。”〔329〕表面看来,这种方法似乎与主观探讨法类似,其实却不然。图尔闵认为,这种方法是三种传统方法中最年轻的一种,它是以力图克服前两种方法的错误之面貌而出现的。它既不同于客观探讨法把伦理语句视为“非自然的要求”之表达;也不同于主观探讨法仅仅从个人主观经验状态出发来判断某事物或行为的道德价值;相反,“这种学说的要旨是逻辑的,而不是经验的”〔330〕。但是,由于这种学说的主张者们偏执于逻辑分析,使他们“把所谓的伦理句同化于各种感叹句——惊叹、突然喊叫、命令等等”〔331〕,因之也混淆了伦理陈述和命令、劝告、说服之间的界限。这种方法的主要缺陷是“把在某些方面近似于命令、感叹句的伦理学陈述看作仿佛就是命令和感叹句本身”。如此一来,也就使道德上的评价推理超出了推理的范围之外,成为了不可能的事情。〔332〕图尔闵推出,这种方法最初渊源于休谟,在史蒂文森这里得到了充分表现。
图尔闵总结道:“历史地看来,……命令探讨法是客观探讨法和主观探讨法的一种反动,……但它也走得太远,犯有与其反对者同样的错误。”之所以如此,在于它混淆了逻辑命题(logical proposition)与事实命题(matter-of-fact proposition),混淆了逻辑命题中的事实陈述与伦理陈述,以至于把伦理学判断当作一种单纯的语气、感叹、表达。图尔闵反对情感主义的极端做法,认为道德判断决不是情感语气的表达,而毋宁是基于一种理由(正当的或错误的)所做出的一种伦理学推理。因此,就命令探讨法无视伦理推理这一点而言,它同样无助于我们解决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由上可见,传统的方法都没有给予我们解决问题的希望。客观的方法使人们难以获得价值判断与事实真理之间的一致,使价值成为了外于主体的纯客观属性。主观的方法又无法给人们提出一种共同的价值标准,命令探究的方法把事实命题与逻辑命题混为一谈,以逻辑的尺度把伦理学命题划入了纯粹语气表达的范围。因此,图尔闵提醒人们去告别这些传统的方法,确立一种新的伦理学推理原则。依他所见,我们可以从上述三种传统方法的得失中找到新的出路:第一,“除非一种伦理判断具有一种‘充足理由’(正如客观探讨法提醒我们的),否则就无法说明该判断与相反的伦理判断的不相容性(incompatibility)。”第二,“我们的感情尤其是我们的赞同和义务的感情与我们的道德判断是紧密相联的(正如主观探讨法所强调的那样)。”第三,“伦理判断的辩护力(rhetorical force)是它们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正如命令探讨法所指出的那样)。”〔333〕简言之,虽然我们必须在根本上拒绝三种传统的方法,但它们关于道德判断的不相容性、主观情感意谓,以及它们所包含的命令、说服、规劝等等辩护力特征,却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也正是在全面考虑到这三种特征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解决伦理判断的充足理由这一关键性的理论问题。在这种意义上,三种传统方法既是我们研究方法论的终止,也是我们建立新的研究方法的开端。由此看来,图尔闵对所谓传统方法的检讨分析,是一种折衷调和式的重新综合,他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使伦理学的逻辑分析摆脱摩尔式的客观认识主义片面性,使道德判断具有必要的主体性基础,因之使伦理学研究超脱于狭隘的经验直觉主义;另一方面,他并不赞同情感主义伦理学完全否认道德判断所必需的普遍理由或根据的极端做法,反对绝对的主观主义和非认识主义,使伦理学具有某种客观的科学品格。同时,图尔闵也批评了史蒂文森的温和情感论,主张把逻辑的与事实的因素结合起来,以防止伦理学成为一种纯粹的逻辑分析。值得肯定的是,图尔闵的批判分析虽有折衷的成分,但无疑显示出他冷静和全面的气度,综合三者的长处不单是一种平面的掺和,而是一种有机的再构造,这显然是他的成功所在。不过,图尔闵对传统方法的考察仍然是很有限的,换句话说,他所检讨的仅仅是现代经验主义元伦理学理论本身,并没有达到对西方传统伦理学的全面分析。这一点,恰好表明了他依然在根本上囿于元伦理学的圈子而无以突破,所追求的不过是对元伦理学理论本身的修缮和改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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