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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詹姆斯实用主义道德观


唯真理具有价值意义,才使它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真理所负载的价值意味,赋予人们追求真理的必然性和道德伦理要求。詹姆斯把这种要求称之为“责任”。他写道:“真理所要求的和人担负的责任,与健康、富裕所要求的和使人担负的责任一样。所有这些要求都是有条件的;我们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就是我们把追求真理叫做责任的意思。就真理而言,不真的信念归根结底会起有害的作用,犹如真的信念会起有益的作用一样。抽象地说来,‘真’的性质可以说是越来越绝对的宝贵,‘不真’的性质是越来越绝对的可恶:无条件地,一个可以叫做好的,一个可以叫做坏的。无可异议,我们必须想真的,我们必须避开假的。”〔537〕真理即有用、有效,追求真理即追求善的价值。从这一角度来看,追求真理就不只是一种观念的把戏或单纯的精神需求,而且更是一种关涉人们切身利益的实践行动。因而,追求真理本身就具有实际的伦理责任意味。这种实际的意味规定了真理之追求行为具有道德责任和人生价值的必然意蕴。人追求真理同时就是追求自我利益的完善。


然而,按照实用主义的观点,人是充满差异的特殊的和有限的经验存在,每一个人都拥有其特殊的经验和利益,因而所获得的满足、获得满足的方式都会千差万别。个人的差异性及其特殊经验的有限性,既决定了绝对主义真理观的不可能性,也决定了人类道德生活的无限多样性和相对性。因此,詹姆斯认为,实用主义的真理观只能是相对主义的,而它所基于的价值观则是多元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伦理学永远不可能达到绝对永恒的境界,它只能是相对的、开放的和不断改变着的。即令是宗教也不可能穷尽一切,上帝不过是最具广泛性的经验者而已。所以,詹姆斯不仅把实用主义称之为人本主义的实用主义,而且也称之为多元论的实用主义。他明确地说:“实用主义显然是站在多元论一边的”〔538〕。但它所追求的,“即不是单纯的多样性,也不是单纯的统一性,而是全体性”〔539〕。因为,“按照多元的实用主义,真理是从一切有限经验里生长起来的。它们都彼此依托;但它们所构成的整体,如果有这样的整体的话,却无所托。一切真理都以有限经验为依据;而有限经验都是无所凭借的。除了经验之流本身之外,绝没有旁的东西能保证产生真理;经验之流只能靠它内在的希望和潜力来得到拯救。”〔540〕以个人有限经验为真理的依据,也就是以个人具体当下的满足体验为根据。因为每一个人在具体时刻所体验到的真理,“总是在该时刻他所感到最满意的”〔541〕。但是,这必然会产生一个价值的整体评价的矛盾:如何证明当下的具体经验是否是最令人满意的呢?如果仅局限于此时此刻的个人经验,就难保真理和价值的不完整性。


面对这一矛盾,詹姆斯在主张价值多元论和以“有限经验”为真理之基础的同时,提出了“完整性”概念,并把实用主义叫做一种“多元论的一元论”。这意思是说,实用主义在重视个人当下之有限经验的同时,也关注于人的经验的完整性,关注其过程和最后效果。这也就是把现实真理与“最后证实的真理”、现实的满足与最后的满足、经验的全过程和最终结果都纳入到实用主义真理观和价值观的视域之内。


不难看出,詹姆斯的价值真理论与其实用主义的方法论见解是相互一致的。实用、有效、有利和满足不仅是其哲学的方法论基础,也是其真理观的基础和价值观取向。价值高于一切,真理从属于最后的价值验证。这显然是对近代英法经验主义和唯物主义伦理学传统的认同。具有新意的是,詹姆斯或明或暗地将近代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方法运用于对真理和价值的重新论证之中,从个体有限经验之流来探讨真理的发生学意义,又把真理的检验标准诉诸“利益和效用”,以致最终把真理也当作一种善。这种做法不仅带有柏格森生命伦理学影响的痕迹——把道德价值奠基于个人生命之流,而且也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原则的美国翻版。尤其是他关于“最后满足”和“最后结果”的所谓“全体性”真理标准与价值标准,更是功利主义伦理学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和“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的现代美国化。然而,詹姆斯毕竟不是柏格森,也不是功利论者。他自有其独特的理论方式。从彻底经验主义立场出发,他从个人有限经验的相对性与差异性中,得出了价值真理多元论的观点,摒弃了传统理性主义伦理学长期持有的那种“绝对目的论的一元论”梦想;又从实在真理与现实真理的同一性中,坚持了彻底经验主义真理观,把真理的意义与标准统统归结到实际经验效果上来,并由此看到了真与善的最终同一性意义。这其间无疑有其合理因素,尽管带有狭隘的实利主义色彩。


13.2.4 自由意志论


詹姆斯在其重要伦理学论文《道德哲学家与道德生活》一文中谈到:“在伦理学中,有三个问题必须分开,让我们分别把它们叫做心理学问题、形而上学问题和决疑论问题(casuistic question)。心理学问题寻求我们道德观念和判断的历史起源;形而上学问题探询‘善’、‘恶’和‘义务’这些词的意义何在;决疑论问题则探询各种善恶的衡量尺度,人们认识到这种尺度,以致哲学家可以设置真正的人类义务的秩序。”〔542〕从心理学意义上讲,人类的一切道德观念和道德判断都发源于人的感觉和心理意识。世界是我们人的世界,一切真理都具有“人为的意义”。道德比其他东西更依赖于人的内在本性和生活经验。因之,“我们切莫把这个世界视为一架机器,以为它的最后目的便是使任何外在的善成为真的;相反,我们必须把它视为一种深化着善恶在其内在本性所是者的神学意志的发明。自然所关心的不是行善或行恶,而是对善的知识。人生是一次食用知识之树的果实的长宴”〔543〕。即是说,对人类道德意义之始源的探索并不能诉诸外在自然界,而必须诉诸人自身。人类的善恶乃是其内在超越本性之所在,即“神学意志的发明”。因此,在伦理学中才有所谓形而上学问题的发生、才有人类对善恶和义务等特殊道德概念意义的探询和沉思。


然而,在詹姆斯看来,人类道德问题最根本的仍是一个“决疑论问题”。因为,道德不关乎“存在问题”,而只关乎“什么是善”和“什么可能是善”的问题。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无法求助于纯粹的经验科学,只能求助于我们自己的心灵和意志。“完全拥有道德信念或不拥有它们的问题是由我们的意志所决定的”〔544〕。道德的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自由意志问题。这一特性决定了伦理学与心理学的密切关系,同时也决定了它和心理学一样永远不能“从抽象的原则推演出一切,而必须等待时机,准备日复一日地修正其各种结论”〔545〕。进而言之,任何伦理学都只能是相对的、经验性的。绝对伦理学只能是理性主义者的梦想。事实上,由于人们生活经验和境遇的特殊性和有限性,由于人的心理意志的不确定性,在人类生活和行动中,“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恶,也不存在任何非道德的善,而最高的伦理生活……在任何时代都在于打破那些业已对实际生活过于狭隘的规则”〔546〕。这就是实用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立场。


由此出发,实用主义伦理学也必须是立足于其哲学方法和真理观之上的伦理学。也就是说,它只能是一种相对主义的、人本学的和多元论的伦理学。如果我们确认自由意志问题是解释伦理学中决疑论问题的关键,那么,我们同样也需要既反对理性主义的抽象原则论,也要超脱“普遍唯物主义”的机械决定论。就前者而言,人们往往习惯于把伦理当作“一部功与过的法典”,也就是当作一部抽象评价原则或规范的体系。这是令人质疑的,因为凡原则都是既定的、固定不变的,人的道德生活却是经验的、不断改变着的。他们的心理、感觉、意识、观念和行动都是在特殊境况下发生的,任何完全固定不变的道德原则都不可能完全适合于对这些特殊道德现象的解释。就后一方面而论,传统的决定论绝对抹煞了人类的伦理问题本身。依据决定论的解释,永远也无法说明人们行为的价值意义和责任意义。


于是,我们不得不再一次折回到一个古老的伦理学两难上来,这就是:自由意志或非决定论与因果规律或决定论之间的两难问题。“自由意志论者说,如果我们的行为是预先就决定了的,如果我们只能传递整个过去的推动力,我们又有什么可以得到表扬或受到指责的呢?我们不是主要当事人而只是代理人,那末,哪里还有什么可贵的归咎与责任可言呢?”〔547〕与此相对,“决定论者反驳说,如果我们有了自由意志,哪里还有什么归咎与责任呢?如果‘自由’的行为是一个完全新的东西,它不从我——以前的我而来,而是凭空而来,……那末我——以前的我又怎能负责呢?我怎样才能有一个永久的稳定性格长久得足以接受褒贬呢?人生好像一串珠子,内部的必然的线给荒谬的非决定论抽掉了,就散落下来成为一颗一颗不相联的珠子”〔548〕。决定论无法解释人的道德责任之源,自由意志论亦复如此。问题的真正答案何在?


对此,詹姆斯提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传统的决定论必须抛弃,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导向纯粹的任意主观性。相反,我们可以选择一种新的决定论来解决难题。他把传统的决定论叫做“硬性决定论”(hard determinism),而他的新决定论则是一种“软性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亦即一种具有实用主义新意的自由意志论。其与“硬性决定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再囿于“命定、意志约束、必然”一类概念,而是着眼于未来崭新事物的创造和机会或可能性选择。〔549〕所以,从根本上说,实用主义伦理学是站在非决定论或自由意志论一边的。“自由意志的实用主义意义,就是意味着世界有新的事物,在其最深刻的本质方面和表面现象上,人们有希望将来不会完全一样地重复过去或模仿过去。”〔550〕如果说确实存在某种必然性的话,那么,“自由就是唯一能被理解的必然性,而最高的约束与真正的自由是同一的”〔551〕。由此,我们可以从下列陈述对比中看出非决定论与决定论之间的区别和对立〔552〕:


上述区分与詹姆斯的整个哲学伦理学精神是相一致的。他反对决定论,因此也反对价值一元论和价值总体主义,反对道德理性主义;而他主张非决定论,也就必然会偏向价值多元论,强调个体价值和个人的情感与意志自由。在詹姆斯看来,实用主义的自由意志论所揭示的,不是简单的主观任意性,而是每个人面前展现的一片具有无限可能或机会的未来世界。它是一个充满新奇变化和偶然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充分的机会,进行多元的价值选择和创造。世界日新月异,选择千姿百态。选择是自由意志的本质。所谓选择,即是各种可能或假设之间的挑选。詹姆斯说:“让我把两种假设之间的决定称之为一种选择(option)。”〔553〕人的选择本身具有多种形式,至少可以分为:“1.活的或死的;2.强迫的或可避免的;3.重大的或琐碎的”;但是,只有“当一种选择是强迫的、活的和重大的时”,它才是“一种真正的选择”〔554〕。所谓“活的选择”,是指某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选择。例如,若某人选择去做一个虔诚的基督教徒,则其选择可称之为一种活的选择。因为他可以通过树立虔诚的宗教信仰和自我的磨砺而实现这一选择。但假如他想选择成为耶稣或穆罕默德,则其选择只能是一种死的选择。因为他选择的是一种业已逝去了的不可能性,无论他如何努力,他也无法成为耶稣或穆罕默德本人。所谓强迫性的选择,是指必须如此或非此即彼式的抉择,它是“基于一种完全的逻辑选言判断”之上的两难选择。在这里,“不存在不选择的可能性”,是“一种强迫形式的选择”〔555〕。比如,某人所面临的一种是否带伞出门的选择,就不能是一种强迫性选择,因为他可以通过不出门而不必做出上述选择。如果某人面临着一种或爱或恨的选择,也只是非强迫性的选择,因为他还有第三种可能,即冷漠的选择。但是,假如我说:“你或者真的接受我的理论,或者没有它而自行其是”,那就是一种强迫性选择了,因为你非此即彼,无法回避。最后,所谓“重大的选择”,即是指对于人生具有重大意义的选择,它不是可有可无的。例如,请你加入北极探险队,或请你参加世界杯足球赛,你的选择就可能是非常重大的。因为这些机会很可能是你人生中舍此无二的机会。它远比那种走路时考虑是先迈左脚还是先迈右脚一类的琐碎小事富有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