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性如同一块天然的材料,自然本能和欲望是其基本元素。道德和教育的作用是雕塑这块天然材料,使人在社会文化环境中脱出自然状态而趋向较高的文明状态。但这涉及一个基本前提:人的本性能否改变?怎样改变?杜威认为,人的本性确有某些难以改变的倾向,主要是人的本能。但本能不是人的本性的全部,从根本上说,人的本性总是在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不断改变着。正是这种可变性,才使道德成为必要,使教育成为可能。“如果人性是不变的,那末,就根本不要教育了,一切教育的努力都注定要失败了。因为教育的意义本身就在于改变人性以形成那些异于朴质的人性的思维、情感、欲望和信仰的新方式。”〔629〕人的本性可变,才有道德的需要和可能;而道德对人的本性的控制方式主要是教育。在此意义上,教育的方向、基础和意义都系于道德的要求。教育与道德相互同一,或者说“道德即是教育”,这是杜威提出的一个著名命题。他写道:“道德意味着行为意义的增长,至少它意味着这样一种意义的扩展:这种意义是对诸种条件观察的结果,也是行为的结果。它的全部是不断增长着的。……在道德这个词最宽泛的意义上说,道德即是教育。”〔630〕
道德与教育的本质同一,决定了教育与道德有着同等的重要性。具体地说,教育乃是道德作用得以发挥的基本方式。教育是一个实践运作的过程,也有其特殊的操作程序。杜威认为,教育的职能运作与人性和行为的构成、生长是相应的。一般而论,除了本能之外,人的本性还包括人的情感、意志、理智、信念、习惯等等。人的行为也一般地表现为从动机到结果的经验过程,它受到上述诸种人的本性因素的影响。教育的职能是通过控制、疏导、调节乃至改变这些因素来改变人性,促进人的道德能力的生长。行动的动机不是纯本能的,而是在与外部环境的作用中改变着的某种“习惯的一种构成要素或某一气质之因素的冲动”。动机本身的意义可能较为简单,但它在行动中的位置却并不是纯粹的起点或初始,而是相互中介化的,因之也不断变化。某种意义上,道德本身也可以视作一种“从特殊环境中的冲动表现上发现更新和革新任务的努力”〔631〕。这种努力是一种无终结的冲动,它附带着行为主体的情感和欲望,同时也受其理智、信仰和外在风俗习惯的影响,并不断地强化或升华。因此,行为动机和人在自我本性与环境之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品格等相互联系。
杜威认为,正如道德行为的整体必须在道德境况中才能得到具体的理解一样,对其每一构成要素的理解也需如此。教育以知识开导人的智力,使人较好地认识社会环境的多种可能性和自我的能力,从而引导他以最佳手段来实现最佳行为效果。“一种真正的人的教育就在于按照社会境况的种种可能性和必然性给天生自发的活动以一种理智的指导”〔632〕。理智或曰科学知识是道德行为操作的基础,也是教育的基础和内容。理智知识不单使人认识境况,做出明智的判断和慎重的选择,而且还可帮助人认识并预期将来。生活中,人们往往凭借某些既定的习惯、原则或规范来指导行动和生活,但生活不能单靠习惯和原则,更需要知识,以洞穿现实,预见未来,从而才可能突破既定习惯和原则,进行新的创造。“事实上,发生变化的和不可预期的境况就是对创造新原则的一种挑战。”〔633〕这恰好证明了教育作用的伟大。教育与道德一样,最终都是人性生长或人的价值目的之实现的伟大工具。正是基于对教育的这种崇高认识,杜威一生不遗余力地为教育呐喊,乃至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进行开发新教育的艰苦尝试。
13.3.8 自由、民主和文化
关于自由、民主和文化的观点,是杜威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伦理学的一种社会文化和政治学的延伸。
在杜威的视野里,道德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价值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文化和社会政治问题。从人的本性与社会环境之相互作用来考察人的道德价值问题的必要性,实际已经表明伦理学不仅要研究人性与道德的关系,而且也要研究人的本性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因素的相互作用问题。人性与自由、个人自由与社会民主以及自由与文化的关系,恰恰构成了这种必须研究的主要方面。
什么是自由?杜威认为,自由是人性的本质,自由的追求构成了人性发展的根本动力。“大体上或总体而言,所谓自由具体地化为许多特殊而具体的以特殊方式而行动的动力。这些能力被冠之以权利的名称。”〔634〕从道德意义上看,自由是基于特殊行动主体并由其发出的一种摆脱约束、自由发展的创造性能力,但它同时也意味着一种社会的允许。所以,“任何权利在其本身内部都包含着活动的个体方面与社会方面的统一”〔635〕。于是,自由便有着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是外在的意义。在此意义上自由是否定性的和形式的,意味着摆脱他人的控制和奴役,表示自由的主体所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和能力。〔636〕另一种是内在的意义。在此意义上自由主要指个人的“自由意志”。杜威明确指出:“自由意志”包括三个重要因素:“(1)它包括行动有效性和执行计划的能力,没有限制性和挫折性的障碍。(2)它也包括改变计划、改变行为方针、经验各种新奇事物的能力。以及(3)它指称着欲望和选择的能力是各种事件中的因素。”〔637〕
然而,我们不能把自由仅仅限制在内在的领域。正如伦理学不可能完全与政治学、经济学分离开来一样,自由也不可能与社会和他人无涉。“自由总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个人问题。因为任何人所实际享有的自由依赖于现存的权力或自由的分配情况,而这种分配情况就是实际上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社会安排——而且当前特别重要的是在经济上的安排。”〔638〕应当肯定,在这里,杜威确实道出了自由问题的本质方面。人的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其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因而,自由问题根本上是一个具体的社会问题。杜威认为,自由与社会的关系最主要地表现为社会秩序和社会责任与个人自由行动的关系。社会的秩序和结构愈透明开放,个人便愈自由;而人愈自由,其责任就愈大。因此,对人的自由问题的探究,首先得依据于对社会基础和条件的理解。
在杜威看来,要使人的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必须建立与自由观念相适应的理想社会条件,这就是建立民主的社会制度。他指出,在西方传统中,“民主主义原来的观念和理想是把平等和自由两者结合起来当作是相互关联的理想”。法国大革命时期,人们又加上了博爱,构成了近代人文主义观念的基本内容。这种人道主义思想是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之上的,人的自由及其赖以实现的民主观念同样也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之上的。历史上,人性观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杜威将其称之为人性三幕:“第一幕是:一种片面强调人性的简单化——利用人性来促进和说明新的政治运动。第二幕乃是对与人性有关的理论和实际的一种反动——所根据的理由是:它是道德上和社会上无政府状态的先驱,是人赖以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团结遭到瓦解的原因。现在正在演出的第三幕是:恢复人性与民主的联系在道德上的重要性。”〔639〕杜威所说的第一幕文艺复兴至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人性论,是作为当时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理论先导而出现的。所谓第二幕是19世纪西方无政府主义思潮所主张的人性论。而他所力图在20世纪美国恢复的则是一种与民主社会相统一的人性论。依他所见,科学的人性观是民主的基础,正如它是自由和道德价值的基础一样。或者说,人性、道德、自由和民主在杜威这里乃是统一的观念体系。所以,当他谈到民主主义时,便做出了这样的结论:“归根到底,民主主义的问题是个人尊严与价值的道德问题。通过互相尊重、互相容忍、授受关系、总结经验等等,民主主义到底还是唯一的方法,使人们能够成功地进行我们全体都牵涉在内(不管愿意与否)的实验,人类最伟大的实验——在这共同生活的实验中,每人的生活,在最深刻的意义上是有利的,对自己有利,同时复有助于他人的个性之培养。”〔640〕
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主?对此,杜威在不同的著述中给予了不尽相同的解释。在《自由与文化》一书中,他把民主说成是一种信仰、方法和生活方式。作为一种信仰,民主就是对普遍人道主义的实现所抱的坚定信念。〔641〕作为一种方法,就是人的言论、交流理解的自由形式。〔642〕这两个方面的综合,便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民主。他说:“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但我们还要明白:它是一种个人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为个人的行为提供了道德的标准。”〔643〕而在一篇题为《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民主》的专论中,杜威又把民主当作一种生活方式和“道德理想”,认为它是一种“不仅受对普遍人性之信念的控制,而且也为对人类的理智判断和行动能力——假如提供了合适的条件的话——之信念的控制的人格生活方式”;或者说,“民主是由一种对人性之各种可能性的实践信念(working faith)所控制的生活方式”〔644〕。对人性的信念是民主的基础,因此,人性化也是民主社会的本质。同时,民主的人格性又使其成为一种“道德理想”或“道德事业”〔645〕。为此,杜威不赞成把民主仅当作一种纯外在的社会制度形式,更注重其人性价值。这就是他之所以把民主和自由同样视为一种人类道德理想的内在缘由。
民主的目标或理想只能用民主的方法来实现。杜威认为,所谓民主的方法,即是一种以“解放人性力量”为标准的多元开放的方法、实验性的可操作的方法和自由创造的方法。这种方法虽有赖于科学和技术,但它在根本上不是技术的,而是道德的和价值的,美国的民主传统就是如此。因为它把人性解放和个人价值放在社会的首位。这显然是对美国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民主的真实概括。
自由与民主基于人性,代表着人或主体的方面。与之相对的便是代表社会或客观的文化方面。关于文化,杜威自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说:“我们是用‘文化’一词来概括这个包括一切人类交往和共同生活的各种条件的复合体的。”〔646〕又解释道:“文化是各种风俗习惯的一个复合体,它有维护它自己的趋向。”〔647〕这就是说,文化即指社会的政治、经济、宗教、道德、习惯等等社会客观因素的综合。在杜威看来,每一个民族或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文化。每一种文化又都有它自身的样式和作用方式。有多元的或多样性和开放的文化,也有一元封闭的文化;有较进步的先进的文化,也有较落后的文化。但无论文化的样式如何,也无论其作用怎样,它都必然作用于人性发展的过程,必须按人性发展的要求改造发展自身。文化的作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在“文化”这一复合体中,最内在的是道德和共同价值观念。它决定着社会和个人的发展方向。杜威得出结论:“道德因素乃是所谓文化这些社会力量的复合体中的一个内在部分。……有一点是肯定的:人类对某一些事物总比对另一些事物更为珍视,……而且如果有一群人想要组成一个可以就其含义而言称之为社团的这样一个东西,那就必须有为他们所共同珍视的价值。没有这种共同珍视的价值,任何所谓社会团体、阶级、人民、国家都将分离而成为彼此机械地强迫地结合在一起的一些分子。”〔648〕在这里,杜威把道德这一文化的内核视为社会的共同价值,并把它作为联系社会或国家内部的精神纽带或内在黏合剂,表明了他对道德之于文化的深刻意义的高度重视。从纯理论意义和终极价值目标上说,杜威的这一见解是合理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必然是以某种价值目标为基本方向的。一个国家、一个阶级、一个民族和一个社会总有其发展的内在统一的价值方向或理想精神,这就是社会、阶级或国家、民族内部共同的价值观念之所系。没有这一前提,社会、国家或民族就不可能获得统一和发展,失去共同的价值精神,社会团体就会分崩离析。因此,从终极意义上说,一个社会或国家民族的价值目标(理想)应当是一元的或统一的,这并不排斥每个人实现和追求价值目标过程的多层次性和追求方式的多样性。在价值目标与价值实现之间永远存在着价值一元论和价值多元论的辩证理解。〔649〕诚然,杜威的见解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一切,也带有一定的时代局限。但他对共同价值的认肯(即令是相对的、有限制的),的确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这同样应当予以正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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