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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诺齐克的人权论


因此,诺齐克对“补偿原则”的规定是这样的:“补偿原则要求:人们应该因为做了某些禁止他们做的冒险行动而得到补偿。”〔301〕也许会有人反驳这一原则,似乎我们必须面临这样一种选择:“或者你有权利禁止这些人的冒险活动,或者你没有权利禁止他们。如果你有权利禁止他们,则你就不必因为对他们做了你有权做的事情而需要补偿;如果你无权禁止他们,那么,与系统制定的一种因为你无权禁止而补偿人们的政策不同,你所应当做的只是停止这种补偿政策。”〔302〕诺齐克认为这种两难推理似乎过于简单。事实是,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禁止他人做他愿意做的事情。如果你要禁止,你就得为此对被禁止者做出补偿。因为“只有在你补偿那些被禁止的人的情况下,你才有权利去禁止他们”〔303〕。


诺齐克认为,冒险或任何独立者的行动乃是一种创造性或“生产性”(productive)的活动,只要它们不危害他人利益或者只要它们补偿了受损者,它们就应该是可允许的,不应受到禁止或惩罚。而且,凡是生产性的活动最终都会给他人带来好处而不是伤害。试举一例,如果你对我不做任何事情,我也仅仅是为了让你别伤害我而付给你钱(补偿?),我实际上就一无所获。反之,如果我向你购买一种商品,或要求你给我提供一种服务,哪怕我付出了代价,我也是有所收获的,这对于我总比你什么也不做来得更为实惠。很显然,诺齐克的本意在于:鼓励人们独立创造(冒险),甚至认为那些虽然会产生伤害但却可以产生效益的冒险行动也是应该允许的。这一思想表明了他的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具有明显的极端冒险性。试想,如果按照诺齐克的这种行为原则和补偿原则而行动,势必会产生一个无法调解的矛盾:一个人如何在维护其自身行动自由和绝对权利的前提下,确保他不触犯“个人不可侵犯”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行动和权利绝对不可能是唯一至上的。既然每一个人都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行动自由,那么,对于社会中的某一个人来说,就不可能有绝对的行动自由和无约束无义务的权利,这是确保个人权利的普遍实现和个人行动的普遍自由所必需的前提。没有超个人的社会,同样也不可能有超社会的个人。诺齐克的错误就在于,他只是片面地强调个人一己的权利和行动自由,却没有能够解释保证个人权利和行动自由的普遍实现的社会条件。这一片面性正是由于他对社会和人们社会关系的漠视或误解所产生的必然后果。在他这里,社会只是个人的集合形式,社会的权利只是个人权利的总和,而“决不会产生任何新的权利和权力。甚至认为,任何个人的结合或在群体的层次上,也没有任何超出个人的权利或产生新的权利”〔304〕。正确的结论应当是:社会并非个人的机械总和,作为这种生活的组织形式或管理机构,国家也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保护性代理者或个人权利的托管者,而是代表所有社会成员的“普遍意志”的有机构成体。因此,不能用个人权利的总和来替代国家的权利。如果说国家没有超个人的权利这一结论是真实的,那么也只能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才能成立:即国家没有超出其所有公民之普遍权利之上的特权,但却有超某一个人之上的权利或权力。否则,它就无法代表人民的“普遍意志”,而只能成为某些人甚至某一个人的权利代表,因之也只能是不正义的甚至是独裁式的国家。如果说诺齐克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旨在克服他所谓的“家长式国家”的话,那么,由于他对个人权利的片面解释,最终只能导致一种无政府主义或绝对自由主义,而决不会导向一种健康合理的国家解释,这一点同样是十分明显的。


20.3.4 资格理论:财产占有的三个原则


entitlement在英语中,有“资格”、“责任”和“权利”等含义。诺齐克使用这一概念主要是指“资格”和“权利”。the entitlement theory即可译为“资格理论”或“权利理论”。为了概念上的明晰性起见,使entitlement与rights(权利)有所区别,我们把前者译为“资格”。但在诺齐克这里,“资格”与“权利”是同一的,个人的资格也就是个人的权利。一个人对其财产占有的资格与其财产占有权是一码事。


诺齐克提出其“资格理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系统论证其个人权利思想,并以此作为取代罗尔斯和哈特等人的正义理论的新模式。从根本上说,资格理论仍然是为了论证个人的权利,它的焦点是关于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分配正义问题。


在诺齐克看来,围绕财产和财富分配问题而展开的种种讨论构成了西方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学的重要主题,而分配主义(distributism)和再分配主义(redistributism)则是20世纪以来西方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一个显著特征。社会福利主义和国有化经济倾向是这种特征在西方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而它在伦理学中的突出反映就是以罗尔斯、哈特等人为代表的正义理论。诺齐克指出,无论人们怎样强调分配的正义性要求,都不能背离人权至上这一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精神,都不得以损伤个人权利为代价而追求财富均等或缩小差别。的确,财富的分配存在着正义与否的问题,但分配的正义实质不是基于均等前提下的再分配,而只能是基于人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的自由分配。因为人们对财产或财富的占有资格与其个人权利是根本一致的。


他指出,所谓分配问题也就是财产的占有问题。财产占有的正义(justice in holdings )主题包括三个基本具体的论题(topics):第一是“财产的原始获取,即对尚未持有的物质的挪占”。它包括人们是怎样逐渐将尚未持有的东西据为己有的。与此论题相应,便存在着一种“获取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tion)〔305〕。第二是“财产的转移”(the transfer of holdings),它包括人们应怎样从另一个财产占有者手中获取该财产,因此涉及人们之间的自愿交换、馈赠或与之相反的欺诈、拐骗等具体“转移”方式。与这一过程相应的正义要求就是“转让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306〕。第三是关于“对财产占有的不正义的校正”(the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 in holdings),它主要关注于如何纠正财产占有上的不正义,特别是纠正因过去历史的原因所造成的既定占有状况,因而它要求我们拥有关于不正义事实的充分的历史性信息和准确的判断估价,并使用合理的校正原则,即“校正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rectification)〔307〕。


分配正义主题的三个具体论题与三个具体的正义原则相对应,而前两个论题或原则更为基本,在某种意义上,它们规定了第三个论题和第三个具体原则。诺齐克认为,关于财产占有的正义原则,又可以概括为三种具体规定:“(1)一个按照获取正义原则而获得某种财产的人有资格占有该物。(2)一个按照转让原则而从另一个有资格占有该物的人那里获取该物的人有资格占有该物。(3)除了通过反复运用规定(1)和规定(2)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资格占有该物。”〔308〕总之,“财产占有的正义理论之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正义原则和转让正义原则或按照不正义之校正原则(由前两个原则指定)而有资格占有这些财产,则他的财产占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财产占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整个占有趋势(set)(分配)便是正义的。要将这些一般的纲要变成特殊的理论,我们就必须对财产的三条正义原则的每一条作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三条原则是:财产占有的获取原则、转让原则和对侵犯前两条原则的校正原则”〔309〕。


与财产占有之正义主题直接相关的是财产分配的正义问题。诺齐克指出,一种完善合理的分配正义原则只能是这样的:“如果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占有他在分配条件下所拥有的财产,则该分配就是正义的。”〔310〕也就是说,如果一种财产或财富的分配符合每个人的资格占有(权利)原则,则它就是正义的。由此看来,分配的正义首先得依据于财产占有的正义,正如财产的分配首先必须依赖于财产的生产和创造一样。在诺齐克看来,分配的正义集中表现在分配的手段或方式上,这种手段和方式直接由转让正义原则所指定,而任何最初的“转移”又是由获取原则所指定的。他如是说:“如果一种分配通过合法的手段从另一种正义分配中产生,则该分配就是正义的。从一种分配到另一种分配的转移之合法手段是由转让的正义原则指定的。而合法的最初‘转移’(moves)则是由获取的正义原则指定的。任何从正义境况中通过正义的步骤而产生的东西本身就是正义的。由转让的正义原则所指定的交换手段保持着正义。正如正确的推理规则仍保持着真理性,而通过反复运用这种规则从唯一真实的前提中所推演出来的任何结论本身就是真实的一样,由转让之正义原则所指定的从一种境况到另一种境况的转变手段也保持着正义性,而任何按照这一原则从一种正义境况中转变为实际源自重复性的转变之境况本身就是正义的。”〔311〕


由财产占有的三个论题和三个正义原则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分配正义观所共同构成的理论系统,就是诺齐克的“资格理论”或“权利理论”。从这一框架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几个特点:首先,它是诺齐克个人权利理论的直接展开,这种展开既是政治的,也是道德的。它以其对财产占有和分配的原则性规定,使诺齐克的个人权利原则进一步演化为社会行为和境况的原则规定,又通过这种原则规定提出关于社会行为和境况的正义价值标准,从而使其资格理论或权利理论具有社会政治和社会伦理的双重价值旨意。其次,它全部构筑的基石仍然是个人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个人占有财产的资格即是个人的权利和实施这种权利的唯一根据,任何资格的享有同时也就是个人权利的合法实现。再次,资格理论的原则系统是以财产占有之正义为第一原则的,这反映出诺齐克政治哲学和伦理学鲜明的“实利主义”(materialism)倾向。与罗尔斯以平等自由为第一优先原则的正义论原则系统相比,它更实际些、具体些,因之也更狭义些(从下面将要论述的有关诺齐克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中可以更进一步地看到这一点)。最后,诺齐克的资格理论是直接针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而提出的,因而,它的首要目的就是为系统检讨和反驳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奠定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