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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经验论与唯理论的派别冲突


培根的归纳法的基本内容是:在观察实验的基础上,得到相应的感性经验材料;将感性材料整理和归类,区分为正面的例证、反面的例证和在不同条件下其性质有变化的例证,并对这三类例证进行比较研究;排斥掉非本质的东西,舍弃无用的材料,留下有用的材料;对留下的材料进行归纳,得到一般原理。[14]培根认为,这种归纳法能够使人们循序渐进地揭露出不同等级的自然规律,防止人们超越经验作无谓的猜想。与经验论相反,近代唯理论的奠基人笛卡儿认为,在追求真理的出发点上,必须首先探求出一种无可怀疑的原则,并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去形成普遍性的思想。这就是笛卡儿的新的演绎逻辑。这种新的演绎逻辑或演绎方法的基本规则是:第一条:绝不把任何我没有明确地认识其为真的东西当做真的加以接受,也就是说,小心避免仓促的判断和偏见,只把那些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现在我的心智之前,使我根本无法怀疑的东西放进我的判断之中;第二条:把我所考察的每一个难题,都尽可能地分成细小的部分,直到可以而且加以圆满解决的程度为止;第三条:按照次序引导我的思想,以便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地上升到对复杂的对象的认识,即便是那些彼此并没有自然的先后次序的对象,我也给它们设定一个次序;最后一条:把一切情形尽量完全地列举出来,尽量普遍地加以审视,使我确信毫无遗漏。


大家注意,笛卡儿的新的演绎逻辑,已经不是传统的演绎逻辑及其在现代西方数理逻辑中的发展。传统的演绎逻辑是一种外延逻辑,即依靠概念之间的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的外延关系而构成大前提、小前提和推出结论。笛卡儿的演绎逻辑则是思想从单纯上升到复杂、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内涵逻辑。这种关于思想自身发展的内涵逻辑,在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黑格尔那里,构成了概念辩证发展的关于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的直接意义,就在于它是关于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关于人类思想发展的逻辑。


在理解培根的经验论的归纳法与笛卡儿的唯理论的内涵逻辑的时候,我们还必须看到,作为近代哲学的两个开端,具有某些不可忽视的共同点:其一,培根创建的归纳法和笛卡儿开拓的内涵逻辑,都是在近代科学的基础上,试图超越传统的演绎逻辑的产物。他们不是彻底否定三段论及其逻辑规则,而是反对把传统的演绎逻辑绝对化和权威化;其二,他们都从破除僵化的概念和偏见出发,力图以新的方法或逻辑去实现思维的创造性。培根关于种族假象、洞穴假象、市场假象和剧场假象的论述,笛卡儿关于清除虚假观念的论述,都是力求防止先入为主的“成见”对人的认识的误导与束缚。


第三,关于认识的可靠性问题,即感觉经验与理性知识何者更为可靠的问题。


经验论者认为,“错误或虚假倒不是在感官里,感官并不主动,它只是接受影象,……错误或虚假是在判断里,或是在心灵里;判断或心灵没有给予应有的周密细致地对待,没有注意到离得远的东西只是由于离得远或由于别的原因,而应该比它们离我们较近时显得小和模糊;在别的情况下也是这样。”[15]这就把“错误”或“虚假”归咎为“判断”或“心灵”,也就是归咎为人的“理智”。


与此相反,唯理论者则认为感觉是“骗人的”。笛卡儿说:“因为我曾经多次观察到:塔远看像是圆的,近看却是方的,竖在这些塔顶上的巨像在底下看却像是些小雕像;像这样,在无数其他的场合中,我都发现外部感官的判断有错误。”[16]在分析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时,我国学者提出:“唯理论者斯宾诺莎继承笛卡儿的认识论思想,把知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感性经验知识,包括传闻的知识和泛泛的经验;第二类是推理知识;第三类是理性的直观。他说:‘只有第一类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二类和第三类知识是必然真实的。’可见斯宾诺莎也排斥感性经验,只信赖理性知识的可靠性。”[17]


经验论和唯理论在近代哲学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地从彻底的两个极端而走向肯定感觉经验与理性知识的各自的合理性,但却一直把感性与理性割裂开来。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康德,在总结近代哲学的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感性直观与理性思维相结合的原理。他的名言是:思维无感性则空,直观无概念则盲。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认为,虽然康德强调感性直观与知性思维的“联合”,但在康德那里,“思维、知性仍保持其为一个特殊的东西,感性也仍然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两者只是在外在的、表面的方式下联合着,就像一根绳子把一块木块缠在腿上那样”。[18]黑格尔则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感性与思维的辩证统一问题。他要求凭借理性思维的能动性而实现由感性到理性的“飞跃”。然而,真正达到对感性与理性相互关系的辩证理解,并真正超越经验论与唯理论的片面性,则需要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看待人的认识问题。这种实践论的认识论是马克思在认识论中的革命性变革。


[1]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2页。


[2]参见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83页。


[3]参见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83—284页。


[4]卡西尔:《启蒙哲学》,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5]霍布斯:《论物体》,见《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90页。


[6]洛克:《人类理解论》,见《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366页。


[7]参见邹化政:《〈人类理解论〉研究》,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0页。


[8]莱布尼兹:《人类理智新论》,见《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503页。


[9]参见邹化政:《〈人类理解论〉研究》,第60页。


[10]参见邹化政:《〈人类理解论〉研究》,第6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64页。


[12]培根:《新工具》,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页。


[13]培根:《新工具》,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页。


[14]参见王天成:《创造思维理论》,吉林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15]参见伽桑狄:《对笛卡儿〈沉思〉的诘难》,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5页。


[16]参见《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179页。


[17]参见《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第5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


[18]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