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的论
自然在客观上的合目的性不能是“外在的目的”而只能是“内在的目的”。因为外在的合目的性所说明的只是事物之间的外在关系:在自然中一个事物的存在是另一个事物达到其目的的手段。以海洋、沙土与植物之间的关系为例。(注14:参见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中译本,第217—218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从外在的合目的性来看,海洋的退缩似乎以沙土面积的扩大为目的,而沙土面积的扩大又以松树的生长繁衍为目的。但是实际上任何一方都没有资格作为一个“终极原因”而充当真正的目的,这种所谓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外在关系只不过是机械因果性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已。假如我们不想陷入目的与手段之间无穷无尽的推演,通常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以某种超自然的存在亦即上帝来说明自然的目的性,然而这样的目的就变成了神学目的论而不是自然目的论了,而且也超越了我们的认识能力的界限。因此,如果我们把一个自然事物看做是目的,那就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即这个事物所由之而起源的因果作用不是来自外在的机械作用而是由它自身的原因所决定的,而且这种原因的活动能力是由其概念预先规定的,惟其如此这个事物才称得上是一个目的。这就是说,一个能够当作目的看的事物一定是自己规定自己的内在目的。这种内在目的乃是一种不同于机械因果关系的特殊因果关系,因为在这里原因与结果不是分离的两个事物而是内在地结合于一个事物之中的,或者说一个事物同时既是自己的原因又是自己的结果,即“自因”。
那么,在自然中,究竟有没有这样的内在目的呢?显然,我们在自然中所能证明其存在的只有机械的因果规律,不过也的确存在着一种仅仅用机械因果关系无法说明而必须视之为自然目的的事物,这就是“有机体”。虽然在自然中有机体的存在只不过是一个特例,但是为了说明它的存在就必须使用目的概念,这就为自然的合目的性原理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因为我们只有将整个自然亦看做是一个有机体或目的系统,才能合理地说明有机体这个自然的特殊产物的存在必然性。至于机械因果性原理与目的性原理之间的矛盾,只要我们将规定的判断力与反思的判断力区别开,认识到合目的性原理不是认识的“构成性原理”而只是我们看待自然的一种“调整性原理”,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
然而,自然的合目的性原理毕竟只能用来解释自然中的事物,当我们把自然看做是一个目的系统而追问它的最高目的是什么的时候,这就超出了自然的界限而关涉到某种超自然的原因,因而不是自然目的论所能说明的了,康德为此提出了一种“道德目的论”来解决问题。
显然,如果我们把自然看做是一个从低到高的目的系统,那么我们不仅可以追问存在于其中的事物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的问题,而且也一定会进一步追问自然这个目的系统本身的目的,亦即自然的“最高目的(letzter Zweck)”是什么的问题。自然的“最高目的”应该是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为之而存在的目的,而且是自然目的系统的顶点,因而这个“最高目的”只能是人。因为在自然界之中人与众不同,他可以形成目的概念,以其理性将一切有目的的东西构成为一个目的体系,并且使它们从属于他的目的之下。那么,这个最高目的在人身上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在康德看来,自然的最高目的就是人的文化。人这种理性存在具有一种对于各种目的的“适宜性(Tauglichkeit)”,他可以使自己适合任何目的,利用它们为自己服务,而人对于任意目的的适宜性亦即自由的产物就是文化。换言之,文化是人自由地运用一切自然目的的能力的产物,它是人的主观形式在客观世界中的实现。因此,人的文化是自然的最高目的,亦是自然这个目的系统进化的最高层次,自然就在人的文化之中得到了充分的自我实现。于是在人类理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使自然人化”的过程中,就形成了一个“人化的自然”亦即文化世界。当然,文化作为自然的最高目的仍然属于自然的范畴,但是它毕竟是自然与自由相互结合的产物,所以构成了从自然向自由过渡的桥梁。然而问题到此还没有结束,因为我们不仅要追问自然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的(最高目的),而且还必须追问这个最高目的又是为了什么目的而存在的,如果我们不想无休止地追问下去,那就必须为自然的最高目的确立一个自身就是目的的目的,这就是创造的“终极目的(Endzweck)”,惟其如此我们才能使自然这个目的系统得到完满的说明。由于这个“终极目的”是无条件的,所以它必须一方面具有超自然的性质,另一方面又与自然中的存在相关。这就要求自然中有这样一种存在,它既是自然存在物,同时具有不受自然限制的自由,这种存在就是人类理性。由于人类理性的自由体现在它的道德活动之中,所以自然之“最高目的”中的“终极目的”就是人类理性的“至善”。“因为没有这个终极目的,相互从属的目的链条就不会完整地建设起来;而只有在人之中,但也是在这个仅仅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之中,才能找到在目的上无条件的立法,因而只有这种立法才使人有能力成为终极目的,全部自然都是在目的论上从属于这个终极目的的。”(注15:康德:《判断力批判》,下卷,第294页。)因此,自然的“最高目的”与创造的“终极目的”之间的关系,就是文化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卢梭通过对启蒙主义的反思以科技文化与道德自由之间的冲突为启蒙主义敲起了警钟,他的思想对康德批判哲学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影响,以至于人们将康德的伦理学思想称为“卢梭式的革命”。(注16:参见R.L.沃克利:《自由与理性的目的:论康德批判哲学的道德基础》,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9年英文版。)康德一方面在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作了严格的区别,另一方面亦试图使它们协调一致,从而全面地解决卢梭的问题。在康德看来,我们可以将文化(技能文化和教育文化)看做道德意识的必要条件,只有当人类充分文明起来之后才有可能超越自然而达到自由。所以文化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这样的:文化作为自然与自由结合的产物,构成了两者之间的“中介”,因而文化是道德的准备条件,道德作为文化的目的则规定着它的方向。不仅如此,由于目的论的引入,从自然、文化到道德的“演进”,使原本主要是静态结构分析的批判哲学融入了某种动态的生成性因素:
于是,康德就从自然目的论转向了道德目的论,试图以此来完成他的哲学体系。
自然目的论对于解决自然与自由的结合问题是有意义的,然而它又是有局限的,当它达到了自然的“最高目的”即人的文化时就无法再前进了,如果我们企图通过自然目的论推论出自然的“终极目的”,以一种“自然神学”来解决问题,那是毫无意义的。显然,我们没有任何根据从有限的、有条件的自然之中找到一个无限的、无条件的“终极目的”,这样的“终极目的”只能存在于以自由为基础的理性自我立法的道德法则之中,并且以一种“道德神学”为其根据。因为所谓人的文化的“终极目的”乃是“至善”,亦即幸福(自然)与德性(自由)的最高统一,而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自然目的论的界限。为了给“至善”提供本源性的根据,康德认为有必要用一种道德目的论以及由它而形成的道德神学来回答自然目的论无法回答的问题。
如果说自然目的论需要道德目的论的补充是可以理解的,那么为什么道德目的论又必须以“道德神学”为其根据呢?因为在实践理性领域,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自律的确是无条件的,但是实践理性引发出的“至善”问题却不是单纯由实践理性自己就能够回答的,它涉及到理论理性的自然领域与实践理性的自由领域的协调统一问题。理性虽然是自律的,然而其自律仅仅在实践领域有意义,对它来说,自然无论如何是一个他律的世界,而任何一个道德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落入自然之中,从而不受实践理性自己的控制。在实践理性中,康德以“公设”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但那毕竟只是实践理性之实现所必不可少的假设,仅仅如此还不足以保证服从必然的因果法则的自然能够满足道德法则实现的条件。因此,“我们就必须假定一个道德的世界原因(一个创世者),以便按照道德律来对我们预设一个终极目的,并且只要后者是必要的,则(在同样程度上并出于同一根据)前者也就是必然要假定的:因而这就会是一个上帝”。(注17:康德:《判断力批判》,第310页。)既然人是为这个终极目的而生存的,这个目的就要求有一位至上的道德理性是本着这个目的而形成了他这个人和这个世界的。惟有当这个道德性的世界原因亦即上帝是存在的,我们才有理由将自然看做是一个完整的目的系统,并且与我们的道德目的符合一致。于是,我们就有了一种基于道德目的论的“道德神学”。
康德的道德神学无疑有其神学的不彻底性,他还不可能像尼采那样从“上帝死了”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康德的哲学原则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自始至终他都坚持认为上帝的实在性是不可知的。德国诗人海涅曾经称《纯粹理性批判》是“砍掉了自然神论头颅的大刀”,(注18:海涅:《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第101页,商务印书馆,1972年。)从《纯粹理性批判》到《判断力批判》,康德反对自然神论的立场并没有发生改变,现在他以一种道德神学来取代自然神论的地位并不是为了给道德提供根据,恰恰相反,实际上道德法则乃是道德神学的基础。这就是说,没有以神学为基础的道德,只有以道德为基础的神学。那么,既然不是为了神学的需要,康德为什么要建立一种道德神学呢?显然,这是康德哲学二元论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表现与物自体、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乃至人的两重性是康德哲学的基本前提,在他看来,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使科学知识与道德自由界限分明,各得其所。但是康德哲学虽然以此为前提,却并不希望以此作为哲学体系的结束,因为他不仅要保证理性的统一性,而且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哲学体系。道德法则以自由为基础,为了道德的纯洁性,康德排除了一切经验因素的影响而一再强调它的无条件性,然而也正因如此,我们面对的是纯粹的道德如何在自然中得以实现的难题。于是,保证自然与自由的协调一致就成了道德神学的任务。
康德对于他的哲学体系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说,他的哲学体系并没有得到最终的完成。建立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的基本原则已经有了,这就是以批判为前提、以自由为“拱心石”和基础、以道德作为“终极目的”、以目的论为形式的哲学体系。然而康德似乎只是分别完成了有关的证明,而没有将它们作为一个统一的体系来加以论证。批判哲学的各个组成部分无疑已经完成了,但是如何把它们组成一个统一的体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上述有关目的论体系的许多思想作为《判断力批判》一书的“附录”毕竟只是原则,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展开。如果假以时日,或许康德会提供给我们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然而此时的康德已经风烛残年,明显力不从心了。尽管如此,康德晚年仍然没有放弃完成他的哲学体系的工作,从1796—1802年留下的大量思想片断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为了完成自己的哲学体系所做的最后努力。(注19:康德:《遗著(Opus postumum)》,《康德全集》,普鲁士科学院版,第21、22卷,柏林和莱比锡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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