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儒家思想对刑律的渗透,孝道进一步成为当时家庭关系的准则。魏律曾规定禁止子孙分家异财,以使后辈在家中尽孝道。晋律强调叙尊卑,明仁义,规定“卑与尊斗皆为贼。”(《晋书·刑法志》)
行孝可以升官封侯,反过来,倘若担了“不孝”的恶名,后果就极其严重了。汉武帝时,衡山王刘赐谋反,太子爽向朝廷告发,不仅无功,反而落一个不孝“弃市”⑦的下场。魏晋南北朝,“不孝”为“重罪十条”之八,举凡诅骂祖父母或父母,对祖父母或父母供养有缺,父母去世匿不举哀或服丧期间嫁娶等都在不孝之列。魏律并把子孝推及继母,继母死,义子也要如同亲母一样为之服丧三年。晋袭魏律。东晋初,淮南郡中正王式因继母死后只服丧一年,被劾为“亏损名教”,不但遭免官,还“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晋书·卞壶传》),再也不能做官。唐时,“不孝”与“恶逆”、“不睦”、“不义”、“内乱”一起,作为破坏封建伦常关系而列入唐律“十恶”,受到严厉惩罚。由上可见,封建统治阶级提倡“孝”,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权威性,尤其是父权家长制的关系,从而达到其维护和稳定封建政权统治的作用。
国家对孝既然提到如此高的地步,那么,家长、父亲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力就可想而知了。唐律规定,家长拥有教育惩诫子女的各项权力,子女有非礼行动,家长可以动用家法予以惩诫,严重者,还可以送交官府治罪。唐律还强调“子为父隐”,“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唐律疏议》)。关于家庭中的财产,则规定应由家长支配,“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⑧、异财⑨者,徒三年”(同上)。以上这些规定是“父为子纲”在封建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兄弟关系
兄良(仁)弟悌,是处理家庭中兄弟姊妹关系的准则。兄仁,指兄长对弟弟仁厚;弟悌,指弟弟尊敬兄长。与父慈子孝重点在“孝”一样,兄仁弟悌,重点也在于悌,所以,悌又被引申为遵从长上的意思。孝悌连称,被作为万善的根本。悌在《孝经》中,也被提到十分重要的地位,“教民礼顺,莫善于悌”,要使社会每个成员彬彬有礼,谦恭谨顺,就非讲悌道不可。为兄的要使诸弟顺从,就必须亲仁宽厚,尽友爱之道,对弟弟来说,最重要的是怎样遵从兄长的意志,无条件地接受兄长的指派,尽力完成他嘱托的事情。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兄弟不睦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有人分析了兄弟间矛盾的起因,认为主要由财产问题引起,所以封建伦理要求“兄弟不争财”。兄弟间对于家产互相谦让的行为被统治者大加提倡,东汉“孔融让梨”的故事也就成了讲究悌道最典型的范例之一。
悌道在封建统治者的强调下,与“孝”一样,也被蒙上了一层迷雾,有时被扭曲发展到了不近情理的地步,还有的人则故意制造假象,以博得“兄仁弟悌”的名声。东汉人许武,自己当了官,为了使两个弟弟也当官,就故意把家产的大部分据为己有,两个弟弟不敢讲话。这样,他两个弟弟因不争家产,而得了孝悌之名,因而被举为孝廉。此时,许武公布了自己当年私藏的公平分家的文书,说是为了使弟弟成名才这样做的。由于许武为了弟弟,宁愿承担独占家产的恶名,也受到了赞扬,于是一门三孝廉。
夫妻关系
早在《易经》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就被讲得很明确了:男女是人类最基本的两大类别。因男女,而有了夫妻,就组成了家庭,然后才有了亲子关系、兄弟关系。众多的家庭,众多的父母子孙构成一个社会,就有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出现了等级制度,礼仪制度也就应运而生。
社会关系是家庭关系的自然延伸,家庭始于夫妻结合,所以,统治者就通过礼法来稳定夫妻关系,这种稳定的基础是把妻子变成丈夫的附属物,使妻子对丈夫绝对服从,宽容忍让。自从汉代明确了“夫为妻纲”之后,这种男尊女卑的倾向更为明显,作为夫妻关系核心的“男外女内”更是被反复强调,唯恐乱了夫妻之伦。
男外女内,主要指“女治内,男主外”,是男女的分工原则。男主外,意味着男子在外建功立业,或从事生产;女治内,意味着操持家务,包括侍奉舅姑⑩、丈夫,养育子女、勤于女红等。东汉人孟光与梁鸿结婚后,就盘起发髻,穿着布衣,操持起家务事,梁鸿一见大喜道:“此真梁鸿妻也,能奉我矣”(《后汉书·独行列传》)。这句话代表了丈夫们对妻子价值行为准则的评判。
男外女内的另一层含义是指男女有着不同的生活范围,有男女之防的意思。《曲礼》规定,在一家之中,共同生活的男女也不能随便坐在一起,不能将衣服挂在同一衣架上,不能使用同一条巾帕和梳子,不能手接手地递东西,叔嫂之间不答话,姑娘或姊妹出嫁后回到娘家,兄弟不得与之同席而坐、同器而食。这样,一道中门就可以将妇女囚禁在一个狭小的天地里。
汉唐时代,还出现了不少针对妇女的专门读物,对周礼的有关规定作了充分发挥,如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东汉班昭的《女诫》、唐代宋若莘的《女论语》等,都对妻子应遵从的妇德作了详尽的说明。
汉代人还对“夫妇”或“夫妻”称谓的含义作出了十分明确的注释。“夫”指扶持,是可以依仗的人,“妇”的意思则是屈服顺从。《白虎通义·释姓名章》明确指出:“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妻则被解释成另一个谐音“齐”,所谓“妻与夫齐,与夫齐体”。但这并非说妻子在地位上与丈夫平等,而是要求“贞齐与夫”,“从一而择”;“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实际“义同卑幼”,夫尊妻卑,在法律上同罪异罚:夫殴伤妻者,减凡人罪二等。而妻殴夫,要徒一年,殴伤重者,加凡人罪三等。妾地位低于妻,所以,夫殴妾折伤以上,又减二等,且减凡人罪四等,不折伤者无罪;而妾殴夫,则又加妻殴夫一等,即加凡人罪四等,相差更为悬殊。(《唐律疏议》)
透过上述这类以音释义的表象,比照法律于夫、于妻量刑的宽严,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汉唐时代夫妻间不平等的地位与男尊女卑的倾向。
夫妻关系的不平等最集中地体现在主要由丈夫独断专行的“出妻”制上。在汉代,西周礼制中的“七弃”被法律固定了下来。“七弃”即“七出”,妻子如果犯了不孝、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疾、盗窃中的任何一项,丈夫就有权将她休弃。夫妻离异,一般要去当地官府履行一定手续。
到唐代,唐律在沿袭了汉代以来“七出”制度的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妻”的原则。即曾和丈夫共同主持过公婆丧事的妻子不能去,贫困时娶的妻子富贵后不能去,妻子没有归处的不能去。妻子如果属于三不去的情况,丈夫仍然坚持出妻,要依法判罪。
唐代还有“义绝”的制度。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一经官府判决,就要强制离婚。
唐律中还有关于“和离”的规定。这是一项通过协议允许夫妻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唐《户婚律》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敦煌发现的《放妻书》中,对“和离”的必要性说得很明白:“结为夫妇,不悦数年”,像这样“猫鼠同窠,安能得久?”还不如“勒手书,千万永别”。
从秦汉到唐朝,虽然纲常思想、男尊女卑观念都已形成系统,但与封建夫权思想浸透到各个角落的宋代以后社会还有所不同。当时,这些封建思想并没有完全深入社会,而且,还受到了来自正面的有力挑战,汉唐的一些进步思想家曾公开提出女子与男子“同类”、“钧体”等朴素的民主平等思想。所以,在家庭中,在夫妻关系之间,还有着进步、自由、开放的一面。在汉代,女子和男子一起宴饮是寻常之事。西汉初,高祖刘邦回到自己故乡,置酒沛宫,沛地的男子和女子都“乐饮极欢”(《汉书·高帝纪》)。三国时代的曹丕,常邀集王粲、刘桢、徐干等一批文友在府中饮宴,酒酣耳热之际,曹丕特地让他的夫人甄氏出来和文友们相见。在现存的东汉魏晋宴乐歌舞画像砖上,常可见到男女杂坐、宴饮观舞的场面。
汉魏两晋时期,还有一些夫妻恩爱的佳话流传。张敞是西汉宣帝时的京兆尹,和妻子感情很好,为了把妻子打扮得漂亮些,他常在闺房中给她画眉。这个闺中新闻被侍女传了出去,有人就觉得张敞的举动轻浮,报告了皇帝。宣帝就将张敞召来,问他是否有这样的事。张敞回答得很巧妙:“在闺房之中,夫妻的乐趣还有比画眉更妙的哩!”宣帝倒也开明,并没有责怪他。后来张敞还当上了丞相。类似的佳话晋代也有。司徒王戎的妻子很爱丈夫,丈夫每天出门和回家,她都要亲他一下。王戎说:妇人亲丈夫的脸,礼节上是不敬,以后不要这样了。妻子回答道:“亲卿爱卿,是以卿卿;我不卿卿,谁复卿卿。”意为:因为爱你,所以亲你;我如不亲,谁来亲你?以上两则故事说明,那时的人们对闺房中夫妻恩爱持有两种态度,赞成欣赏者有之,指责反对者也有之。不过,从故事能传为千秋佳话来看,反对者也就是极少的礼教木僵人吧。
婆媳关系
女子一旦出嫁,脱离了父家,加入夫家以后,就不仅是丈夫的妻子,而且成了夫家合家的媳妇,所以直至今日,北方民间还将某人的妻子称作“某家媳妇儿”。在与丈夫的亲属发生的一定亲属关系中,与公婆的关系是最主要的。恭谨事奉是妇职,不事舅姑,不敬不孝便有亏妇道,为“七出”条件之一。
媳妇必须带着“如事父母”的心情,把做女儿时所受的家教、所学的礼节,搬到夫家应用。媳妇在侍候丈夫饮食起居之外,对公婆的日常生活,也在照料之列。由于男女内外之别,媳妇在家,接触和服侍时间最多的长辈就是婆婆。在婆婆的监督下,能以无限耐心侍奉婆婆的便是“贤妇”,若稍有违抗,或者仅是行动言论不合公婆心意,就会被公婆赶出家门,即使夫妻间有着融洽的感情,也会被公婆强行拆散。休掉不合父母心意的妻子,丈夫就会被称为“孝子”,事实上,儿子想要不执行父母的意志,也是不可能的。
汉代叙事长诗《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与丈夫焦仲卿恩恩爱爱,操持家务也勤勤勉勉,“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可是三天织五匹布,婆婆还嫌她织得慢,左看不顺眼,右看不顺眼,说“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硬逼着儿子将刘兰芝休回了娘家,最终酿成了一对恩爱夫妻相约双双自尽的人间悲剧。
(4)继承
继承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秦汉以来封建社会承袭商周奴隶社会的宗祧嫡长子继承制,而妇女则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秦代在皇位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史官、卜巫一类带有专业性质职官的职位,也准许由他们的子弟承袭,还规定以军功获得爵位的人,在一定条件下,爵位可由他们的子弟来继承。汉代,封建继承关系得到了充分的保护。法律规定由嫡长子继承爵位,非以嫡长子继承者,要受到法律制裁。汉成帝元延三年(公元前10年),营平壮侯的嗣侯赵岑“坐父钦诈以长安女子王君侠子为嗣”,结果受到免除2944户的惩罚(《汉书·外戚恩泽侯表》)。西晋武帝泰始十年(公元274年)还下诏书:“嫡庶之别,所以辨上下,明贵贱。而近世以来,多皆内宠,登妃后之职,乱尊卑之序。自今以后,皆不得登用妾媵以为嫡正”(《晋书·武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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