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也规定严格实行宗祧嫡长子继承制,其原则是:“立嫡长,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此立,是为‘违法’,合徒一年”。“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11],不以长者亦如之”。唐律明文规定的宗祧继承顺序是:“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绝户”。可见宗祧继承只限男系直系卑亲属。如果无直系卑亲属,则应立嗣。立嗣的原则是禁止异姓乱宗,而应“听养同宗于昭穆[12]相当者”。如果收养非同宗男为养子,要徒一年,那个将儿子送与异姓收养的人,也要受到“笞五十”的惩罚。唐律还禁止良人收养贱民的男孩为养子,违者,徒一年半或杖一百不等,并“各还正之”[13](均见《唐律疏议》)。
唐代的爵位继承与宗祧嫡长子继承制同:“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同上)。继承的顺序也完全相同。
在财产继承上,唐律的原则一般是诸子平分:“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同上)。还规定,在家中无子孙男人的情况下,女子即使已出嫁,也有权继承娘家的财产。
注释:
①卑幼,指子、孙、弟、侄等。
②斩衰,宗法制度下的丧服名称,“五服”中最重的一种。其上衣下裳均用最粗的麻布做成,缝制侧边不交裹,使断处外露,以示无饰,故谓之“斩”。用长六寸宽四寸的麻布连缀外衿(古代衣服的交领)当心之处,以示哀戚,谓之“衰”。斩衰服期三年。凡子及未嫁女为父,承重孙为祖父,妻为夫,都服此等丧服。
③齐衰,“五服”之一,次于斩衰。服用粗麻布做成,以其缉边,故称“齐衰”。服期有三年的,如子为母;有一年的,如孙为祖父母,夫为妻;有五月的,如为曾祖父母;有三月的,如为高祖父母。
④大功,“五服”之一,服期九个月,凡为堂兄弟、未嫁的堂姊妹、已嫁的姑、姊妹,及已嫁之女为伯叔父母、兄弟等,都服此等丧服。
⑤小功,“五服”之一,服期五个月。凡本宗为曾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从堂兄弟及未嫁从堂姊妹,以及外亲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都服此等丧服。
⑥缌服,“五服”中最轻的一种,服期三个月。凡本宗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以及外姓中为中表兄弟、岳父母等,都服此等丧服。
⑦弃市,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街头,称为弃市。
⑧别籍,另立户籍。
⑨异财,分异财产。
⑩舅姑,公婆。
[11]意谓: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许立庶子为嫡”,但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庶子,妾所生之子。
[12]按古代宗法制度,宗庙的次序,始祖庙(庙在此处指供祖宗神位的处所)居中,以下父子(祖、父)递为昭穆,左为昭,右为穆。《礼记·祭统》说:“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昭穆在旧时代亦泛指一般宗族的辈分。
[13]各还正之,即恢复各自本来的身份。